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露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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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投资者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制度、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的规定。本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一)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 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视为合格投资者: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 但是, 符合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 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条 投资者风险揭示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 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 (一)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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