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收益凭证业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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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收益凭证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和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xx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三条 收益凭证业务将采取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的业务开展模式。初期将建立“董
2、事会资产负债委员会金融市场总部总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运作组织架构。第四条 金融市场总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产品开发与业务执行部门,依据公司相关授权与规定,负责制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可申请作为收益凭证发行管理人、报价商、做市商,设计、开发、引进收益凭证产品,并提供相关支持报价及做市等服务。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收益凭证需具备私募报价系统参与人资格或我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参与资格。其中,参与我公司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已获得xx证券柜台市场业务参与资格;(二) 已开通xx证券柜台交易账户;(三) 账户为实名制开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四)
3、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六条 拟参与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的客户必须首先取得参与xx证券柜台市场业务的资格。客户在阅读和签署xx证券柜台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和xx证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后即具备参与xx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第七条 金融市场总部、各分支机构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建立匹配关系,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第八条 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具体产品前,应当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通过测评和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做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向风险承受能力适当的客户进行推介;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具体产品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
4、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根据xx证券产品与服务分级指引中收益凭证的产品风险等级定级标准、评级依据、产品与客户匹配规则等规定,对收益凭证的产品与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对OTC柜台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以公司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核定及制定的流程为标准。零售业务总部根据评审结果,在OTC相关平台通过系统参数配置等途径实现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流程。第九条 金融市场总部、各分支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如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在
5、OTC相关平台销售的收益凭证产品,信息核实适当性工作要求参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信息核实工作暂行指引。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对直接向本部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的投资者,进行信息和证明材料的核实。针对个人投资者,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审核相关证明文件等,辅助以投资者承诺书进行核实;针对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相关营业证照与制度、相应的监管机构网站备案查询等,辅助以投资者承诺书进行核实。第十条 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客户首次购买时需满足该类产品结构的首次认购最低门槛:(一) 对于产品结构属于保本型的收益凭证,首次认购门槛不得低于
6、5万元;(二) 对于产品结构属于非保本型的收益凭证,首次认购门槛不得低于100万元,且仅向合格的专业投资者发行,各发行部门应设置合理的客户准入门槛,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风险揭示工作。第十一条 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
7、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
8、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本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十二条 公司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时,业务部门应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履行程序,并对评估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第十三条 金融市场总部、各分支机构通过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
9、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并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金融市场总部、各分支机构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通过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的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也应当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完善留痕安排。第十四条 本细则收益凭证仅允许非公开发售,且严格限定单只收益凭证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在200人以内。第十五条 金融市场总部、各分支机构应对收益凭证产品投资者,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了解投资者是否知悉自己
10、所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匹配销售行为等。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二)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五)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六)工作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中禁止的行为;(七)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金融市场总部收益凭证的下列普通投资者,相关分支机构必须进行回
11、访:(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二)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三)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四)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五)投资者日常投资交易行为明显与其基本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相符的; (六)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第十七条 金融市场总部负责组织涉及本部收益凭证业务的适当性自查(包括对分支机构的进行自查),对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督促整改;并向业务分管领导和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各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自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客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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