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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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产品管理办法(*年 11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柜台*场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柜台*场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证券公司柜台*场管理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业务管理办法等公司有关制度,特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柜台*场交易产品包括经国家关于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第三条 公司开展产品柜台*
2、场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权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对柜台*场交易产品实施准入管理制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柜标准并通过审核的产品,方可在柜台*场上柜交易。第五条 公司柜台*场产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零售业务总部详细负责柜台*场产品的统一组织、沟通协调和管理,禁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营业部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开展产品的柜台*场业务。第六条 本办法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产品及发行人评估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产品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一并构成公司柜台*场
3、产品制度体系。第二章产品准入管理第七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柜台*场产品的引入、发行沟通协调,贯彻已批准上柜产品的销售、信息披露、备案等有关工作,指导分支机构贯彻产品适当性管理等。1 / 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零售业务总部应挑选适合的产品引入公司柜台*场销售及交易;公司总部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可引荐符合要求的柜台*场产品。第九条 产品发行人或产品发行部门应向零售业务总部提交产品上柜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上柜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期限、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推介材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资料文件等。第十条 零售业务总部应对申请上柜交易产品进行立项初审,初审原则如下:(一)产品发
4、行人依法设立、合规经营并具备产品发行资质;(二)产品合法发行,并经监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三)属于代销类产品,发行人已与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产品已通过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确定产品风险等级;(四)产品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已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信息披露机制;(五)产品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推介材料完备;(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公司柜台*场产品实行产品及发行人评估准入制度,凡未获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柜台*场产品不得组织发行销售。第十二条 公司柜台*场业务依照“审办分
5、离,集中审批”的原则,机构业务总部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产品及发行人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委员会对产品以及产品发行人进行资格/资质审查,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第十三条 公司柜台*场产品实行风险评级制度,机构业务总部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产品风险评估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委员会对准入代销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投资者类别和范围。第三章产品发布2 / 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条 对已评估通过的发行管理机构、报价商、做*商,零售业务总部应与其签订上柜协议,商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上柜协议签署生效后,柜台交易产品方可在公司柜台*场发行、
6、交易或销售。协议应明确商定以下事项:(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将来服务的有关安排。(二)受理投资者咨询、查询、申诉的有关安排和将来处理机制。(三)出现委托人对投资者违约情形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四)因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第十五条 由零售业务总部向有关部门报备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由分公司或营业部发起的柜台*场产品,由相关分公司或营业部向总部提供上述备案材料;属于金融产品代销范畴的,由机构业务总部负责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分公司或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要
7、求报备的由有关分公司或营业部向本地证监局备案;第十六条 零售业务总部应按监管要求领取并使用私募产品代码,并提供与代码对应的柜台交易产品信息。第十七条 零售业务总部应在柜台*场产品展架揭示柜台*场产品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类型、销售规模、销售时间、风险级别、销售的投资者对象等。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份披露柜台*场产品的基本信息;披露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协议、当事人情形介绍、产品说明书、公司对产品的风险评级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产品关于信息,充份说明产品的信用风险、*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产品协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8、;向投资者说明因产品设计、运营和发行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或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第十九条 零售业务总部依据有关发行人申请提交柜台*场产品关于系统交易参数设置与变更需求,由零售业务总部及运营管理总部负责共同履行,负责拟上柜产品的发行、交易、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有关参数设置。第五章 产品销售管理第二十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组织柜台*场产品销售、收益结算、业绩考3 / 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和售后管理;分支机构依据有关总部的统一指导,贯彻柜台*场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售后投资者维护等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从事柜台*场产品销售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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