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点客户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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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重点客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调整客户结构,扩大我行在选定客户中的业务占比,密切与客户的关系,合理调配全行资源,建立高效率的公司业务管理体系,形成我行比较竞争优势,引导客户与我行在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等各方面开展全方位业务合作,提升我行综合收益水平,建立起与客户共成长的机制,力争使我行成为重点客户的主流合作银行,为我行长远战略发展构筑坚实的客户基础,特建立重点客户管理体系。第二章 重点客户的认定标准第二条 重点客户是指依照成长性良好、风险可控、我行可以成为其主要合作银行的对公客户。重点客户关系到合理调配全行资源、提升客户贡献度、夯实客户基础,对我行长远发展具备重要意义。第
2、三条 重点客户的选择原则是以与我行合作紧密度为导向,兼顾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趋势与信用状况,突出核心、好中选优、动态管理。重点客户原则性认定标准:()原则上为与我行合作一年以上的存量客户;(2)企业规模达到大型以上,是本地主流经济的行业龙头;(3)具备成长性,场竞争能力强;(4)风险可控,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5)产品运用广。分行可实现多种产品交叉销售;(6)对我行的综合贡献度较高;()暂未能符合上述所列标准的地方大型企业,或其他能对我行综合收益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质客户,经总行批准可纳入重点客户的选择范围。(8)公共管理、土地储备、园区等行业客户适用银行产品单一,不宜作为重点
3、客户。第四条 重点客户的认定由总、分行共同实施,详细认定标准和名单实行报批制。各个分行结合本地经济情形以及本分行客户情形,依据有关上款第三条原则性认定标准拟定本分行重点客户认定标准,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公司业务部会签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后批复分行执行。各分行依照总行批复的重点客户认定标准,筛选出本行重点客户报总行审批。对列入认定标准弹性条款的潜在优质客户,总行在审批时予以适当考虑,原则上不超过分行重点客户总量的10%。第五条 重点客户数量原则上未能超过全行有效授信客户数量的5-10%,各分行的详细数量由总行依据有关各个分行现有客户数量和质量而定。第六条 在重点客户中,总行优选部分客户作为
4、战略客户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牵头管理。分行重点客户中有符合战略客户条件的,分行可向总行直接推荐。 第七条 战略客户除符合重点客户认定标准以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及区域发展规划,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企业发展具备较好地政策背景和外部环境;(2)股东背景良好,股权结构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3)整体实力雄厚,经营业绩优异,取得了明显竞争优势,属于所在行业的龙头企业;(4)主营业务突出并具备明显的*场竞争优势,取得了较高的场占比,并具备较好的盈利能力;(5)公司财务指标优良,上年度总资产和营业收入原则上均不低于10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行业中位值,近年来无不良银
5、行信用记录;(6)上一年度为我行重点客户或战略客户。第三章 重点客户的认定程序第八条 重点客户的认定程序为:1、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依据有关总行公司业务部核定的重点客户数量比例、认定标准,对分行现有客户进行梳理,认为符合重点客户标准的客户,填制重点客户备案表,报分行主管行长和风险总监批准;、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将本分行筛选出的重点客户名单和重点客户备案表、重点客户基本情形汇总表,以OCRM系统及邮件形式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3、总行公司业务部依照批复各分行的重点客户认定标准,对各分行的上报名单进行初审后,提交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会签后,提交O系统正式下发重点客户名单。4、依据有关总行下发的重点
6、客户名单,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在OCRM系统中提交重点客户标示认定,总行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处负责最终确认。第九条 战略客户的认定程序:1、战略客户的认定实行行业经理提名制。总行公司业务部行业经理对照战略客户认定标准,在分析判断目标客户整体经营状况后,统筹行业内客户资源,筛选出意愿性战略客户,并填制战略客户认定建议或意见表。 2、总行公司业务部将各行业经理提名的战略客户名单汇总后提交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会签。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共同认可的客户,总行公司业务部将发文确定为战略客户。第十条 重点客户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重检一次。重检时间分别为*月20日、*月2日与、*月20日、*月2日。分行
7、应于上述日期前将拟新增、调出或变更的重点客户名单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对分行上报的拟新增重点客户,总行将依照第八条认定程序进行审核。对分行上报的拟调出重点客户,总行原则性不再审核。对发生客户名称变更、重大资产重组或重大风险事项等重大异常情形的重点客户,总行可直接将此客户调出重点客户名单。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向全行公告重检情形。调整出重点客户名单的客户,自发布之日起不再享受重点客户的有关政策。第四章 重点客户的授信管理第十二条 重点客户授信报批流程按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规定流程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信贷审批机构审批同意给予重点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可以转授权下级公司使用,各业务
8、分行可以申请领用有关额度。第十四条 重点客户的风险预警与授信后管理依照“谁授信、谁牵头;谁使用、谁贷后管理并承担信贷风险”的原则进行。客户层面的风险预警与授信后管理由主办分行负责,协办分行协助主办分行开展客户层面的授信后管理工作;业务层面的授信后管理则由额度领用机构负责,产品部门负责监督产品使用中的风险。 第十五条 重点客户如进行异地转授权额度使用的,主办分行和协办分行有关权益分配和补偿以各方分行协商为准。第五章 重点客户的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 总行建立大客户工作委员会详细统筹重点客户管理事宜,涉及职责如下:1、研究拟定总行重点客户的发展战略;2、研究拟定总行重点客户营销推广管理制度;、定
9、时、不定时组织召开大客户工作委员会会议,沟通协调解决重点客户管理营销推广、服务中的问题并拟定解决措施。第十七条 大客户工作委员会组建:委员会主任:对公主管行长委员会成员: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行业务部、中小企业业务部、贸易金融部、同业机构部、资金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零售业务部(财富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处。授信管理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贯彻委员会会议决定等。第十八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是重点客户的主管机构,负责全行重点客户管理的考核和评估工作,并负责战略客户的牵头营销推广。 第十九条 分行行长和主管对公业务的分行行级领导牵头
10、负责重点客户牵头营销推广,沟通协调解决在营销推广、管理和维护客户关系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保持与客户高层的定时互访和沟通,加强场营销推广的组织领导。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业务管理部依据有关有利于风险监控、有利于客户营销推广、有利于客户管理原则,结合客户自愿及分支机构管理水平,合理确定重点客户的经办机构和协办机构。各机构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第六章 重点客户的有关服务政策第二十一条 全行对重点客户实行差别定价及个性化优惠服务待遇,建立重点客户业务流程快速通道,提升对重点客户的服务层次和水平,提升对重点客户的快速反应能力,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一体化服务。第二十二条 加大与重点客户的合作力度。我行在
11、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上的业务量超过同业的平均水平。第二十三条 重点客户授信政策:1、循环授信协议项下的授信业务,每笔授信的提款日须在综合授信协议的有效期内、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协议到期日后的一年。、给予重点客户的一般风险流动资金贷款公开可循环授信额度,可以串用为除法人透支业务外的任何一种一般产品授信额度。3、授信审批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第二十四条 转授权范围。1、重点客户均可转授权使用授信额度(详细操作规定详见第七章)。、重点客户转授权下级公司使用时,授信期限可依照重点客户授信期限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扩大风险总监对重点客户的审批授权,分行风险总监对重点客户享有较一般客户高的授信审批权限,
12、详细权限以每年对风险总监的授权为准。第二十六条 重点客户产品定价有关政策。1、在满足单位风险调整后收益的基础上,重点客户享受所有业务的优惠利、费率水平。、重点客户使用银票产品可免收敞口承诺费(由分行决定是否收取及收取数额)。3、重点客户使用我行专业版网银可免收有关费用(由分行决定是否收取及收取数额)。4、针对重点客户量身定制对公综合理资产品。第二十七条 战略客户有关政策:、给予战略客户3年期及以下的循环授信额度,额度项下详细业务可超过一年,无其他条件限制。2、战略客户的下级核心子公司如有我行独立授信额度,可将自己的授信额度转授权其下级公司使用。核心子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集团主营业
13、务;(2)资产或收入或利润在集团内排名前三名。、战略客户的内部授信额度,在其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的前提下,可由其下级公司使用。下级公司使用额度须经主办银行审批,审批流程同转授权领用流程。4、在战略客户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下,战略客户的下级子公司取得其母公司转授权额度且母公司出具的授权使用函上明确该额度可再转授权的,可以转授权其下级子公司使用。第二十八条 重点客户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重点客户(含战略客户)自身,不适用于其下级子公司。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客户的授信及转授权优惠政策,如遇个案,均以授信批复为准。第七章 重点客户授信额度转授权使用第三十条 重点客户授信额度(含全程通、保兑仓业务项下回购担保额度,
14、不含其他授信担保额度和法人透支额度)可转授权其下级公司使用。授信额度指经审批机构批准的公开可循环综合授信额度。下级公司包括与重点客户存在股权关系且纳入该重点客户的集团客户管理范畴的各级下级公司。第三十一条 转授权使用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为信用方式下的,担保方式下的转授权规定如下: 1、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授信额度,不可转授权使用。 2、第三方担保项下的授信额度,须由原第三方出具针对此笔转授权项下发生业务的保证协议和内部决议。第三十二条 转授权适用业务品种及数量规定如下:、重点客户转授权下级公司使用额度时,既可转为综合授信额度,也可转为某项详细产品额度(法人透支额度和授信担保额度除外);转授权所适用的业
15、务品种须与重点客户授信额度保持一致,重点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中无拟转授权品种时,应先按批复的串用规则串用后再转授权使用,但拟转授权品种为保理、票据、贸易融资等需要跨系统使用的业务产品时,可先转授权再由下级公司依据有关批复的串用规则自行串用。2、转授权为综合授信额度,重点客户子公司在领用后若串用为流动资金贷款的,须对该业务作流动资金贷款测算。3、如授信批复已将重点客户授信额度切分为所有产品的详细额度(不可串用),则对某项产品的转授权额度与重点客户自身使用该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授信批复对该项产品的切分额度。第三十三条 核心子公司有独立授信额度可转授权其下级公司使用、以及给子公司的转授权额度可由子公司再转授
16、权使用的规定,仅限于战略客户,详细要求详见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重点客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可转授权其兄弟公司使用。第三十五条重点客户的下级子公司领用授信额度须在母公司综合授信协议的有效期内、额度项下详细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母公司综合授信协议到期日后的一年。第三十六条 重点客户的下级子公司如现有独立授信额度,又取得母公司转授权使用授信额度,两项额度不得捆绑使用于一个业务协议,须分别对应两项业务协议。如遇子公司有转授权和一般风险两个综合授信额度,放款审核中心依照制度规定不得办理第二个综合授信额度启用手续。 重点客户的下级子公司的自有额度和领用额度不可同为综合授信额度,即如自有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则领
17、用额度须明确为某项详细产品额度,或领用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则自有额度只能是单笔单批额度。第三十七条 对以下两种情形,不得进行转授权使用:、不得向有不良授信的下级公司进行转授权。2、转授权给下级公司的授信不得用于重组和归还下级公司的不良贷款。第三十八条 转授权主要操作模式包括:1、客户按我行规定由母公司出具授权使用书,经主办机构审批通过。2、客户与我行签订包括额度切分内容的综合授信协议,主办机构须将与重点客户签订的包含额度切分内容的综合授信协议、额度领用函传真号码至经办分行,经办分行放款审核中心以此为依据办理转授权额度启用使用手续。第三十九条 重点客户授信额度转授权使用项下的贷款利率,不享受重点
18、客户的优惠贷款利率。第四十条 重点客户的额度领用向主办机构申领。战略客户的额度领用视客户管户权而定,如管户权在总行,则向总行申领;如管户权仍在分行,则向主办分行申领。第四十一条 重点客户以及管户权在分行的战略客户的额度领用流程:1、 申请支行或经营机构填写重点客户转授权额度申请表,连同母公司转授权书提交主办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并通过ECM系统提交拟领用额度公司的授信调查报告以及转授权额度申请。2、 申领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核后报本行对公主管行长同意,将申领表和转授权书传真号码给主办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同时CECM系统中提出申领重点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至主办分行公司业务部;3、 主办分行公司业务
19、管理部收到材料后进行初审,在申领表上填写建议或意见,并附上重点客户与我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报分行主管对公行长审批。主管行长批准后,主办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通过EM系统履行重点客户转授权操作,出具电子批复。并登记授信额度领用台帐,明确记载总额度、已使用额度及剩余可使用额度等信息;4、 申领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通知申请支行或经营机构办理放款手续,申领分行放款审核中心直接引用ECM系统转授权批复,不再审核与保管重点客户转授权额度申请表。5、 主办分行的下辖支行或经营机构领用额度,仍须按上述流程进行,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初审后报分行主管对公行长审批。第四十二条 管户权在总行的战略客户额度领用流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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