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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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三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第二节 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 我行依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
2、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费用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条依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依据有关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依照银团贷款协议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第七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有关中介机构
3、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款项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第九条 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第十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有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商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沟通协调活动的银行。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
4、应当代表银团权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第十一条 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协议的商定履行代理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贯彻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更情形进行逐笔登记;(四)依据有关商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依照银团贷款协议商定的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费用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有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商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的指定账户;(六)
5、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形的监督检查,并定时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协议商定尽早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沟通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时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第十二条 银团参加行是指接
6、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依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银团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商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形,对发现的异常情形应及时通报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参加行。第十三条 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贯彻银团贷款的所有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担保代理行。第三节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业务流程第十四条 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后,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取得借款人签署的载明贷款条件清单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7、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我行可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为借款人安排融资。(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我行资本净额10%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我行资本净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总行鼓励对符合我行行业授信政策、具备区域性特点的重点项目以我行牵头方式筹组银团贷款,各分行可大力推进牵头银团贷款的营销推广,深化与客户的合作,提升牵头银团贷款在我行信贷规模中的占比。第十六条借款人确定由我行任牵头行后,借款人应向我行出具正式的银团贷款委托书。银团贷款委托书应载明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
8、第十七条 我行应依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手册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费用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有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的,可以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
9、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资料文件等。第十九条 我行作为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所有真实信息。第二十条 我行作为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需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 “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第二十一条 为提升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文件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我行作为牵头行时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有关技术专家负责评估编写关于信息及资料文件资料、出具建议或意见书。第二十二条我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
10、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资料文件。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其他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依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他银行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资料文件。第二十三条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依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未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有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 我行应依据有关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的情形,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形下,牵头行可按事先商定的条件
11、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组织牵头银团贷款的,应向总行公司部提出立项申请,经总行公司部批复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组织授信材料报我行有权机构审批,获批后可参加有关银团贷款。银团贷款立项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分行向总行公司部申请立项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 借款人向我行出具的银团贷款委托书;2、 借款人向我行出具的保密承诺函;3、 贷款信息备忘录;4、 分行牵头银团的申请报告。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持与同业在银团贷款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我行可依据有关信贷资源和贷款收益情形,适当参加其他银行牵头安排的银团贷款。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参加银团贷款的,应每季度向总行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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