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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财企惠贷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市“财企惠贷通”企业融资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我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企惠贷通”授信是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与我行合作,帮助市中小微企业申请获得1-3年期、5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融资模式。第三条 市财政局与县(区)财政局各自指定下辖企业按照1:1的比例向我行存入“财企惠贷通”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以下简称“财政保证金”)作
2、质押担保,我行按不低于保证金8倍的额度,向企业提供授信。第四条 市财政局、工信委、中小企业局与我行联合成立市“财企惠贷通”试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区)财政局、园区办、工信委、中小企业局与经办行成立县“财企惠贷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区)领导小组),下设审核小组。市、县(区)领导小组是“财企惠贷通”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财政保证金的筹集和动态管理,协调县(区)和我行的合作,并对县(区)领导小组、相关企业和我行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第五条 “财企惠贷通”授信的适用对象:(一)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3、二)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不涉及诉讼;(四)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2万元以上(新办企业视投入及产品情况由审核小组确定)。如为退税、免税企业,须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材料;(五)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审核的环境评估报告及批复。第六条 “财企惠贷通”授信的适用条件:(一)原则上在我行信用评级B级以上(含);(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时间2年以上,成长性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及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60天以上的个人信用记录;(四
4、)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账户,并承诺其结算业务在我行办理;(五)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一定水平(原则上生产型企业不得超过60%,商贸流通企业不得超过70%)。 第三章 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大小、上一年度经营状况、实际控制人资金积累、信用状况等确定。单户企业申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八条 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实行额度循环使用管理,可一次性审批给予授信申请人1年期以内(含)的授信额度,在该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第九条 用途为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为3年的,应在第2年至少还本20%,第3年上半年还本40%,下
5、半年还本40%。第十条 授信利率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第四章 授信操作流程第十一条 申请“财企惠贷通”授信申报和受理程序如下:(一)县(区)领导小组下设的审核小组负责企业的授信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拟授信企业名单和授信额度;(二)市财政局确定财政保证金数额,与县(区)财政局、总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按照1:1的比例指定下辖企业将各自保证金存入我行内部保证金账户作质押担保;(三)县(区)审核小组将确定的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四)公示无异议的拟授信企业可向县领导小组下设的审核小组提出申请,由审核小组出具审核
6、意见书。拟授信企业的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请授信额度;(五)经办行根据审核意见书,按照我行一般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规定予以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和流程申报工作。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进行授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对客户的主体情况、所属行业、管理情况、管理者、是否涉及重大事项及其关联企业等情况作介绍;(二)申请人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情况:分析客户的成长性、盈利水平;产品与原料价格变动情况、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销售、成本及利润结构、增长率;主要客户、供应商、销售模式、产品销售季节等;(三)申请人财务情况:分析客户近三年的营运、盈利、偿债能力指标;对大额变动指标进行说明等;(四
7、)申请人与银行关系:包括开户、存款、贷款等合作情况;(五)对授信用途的必要性分析:结合客户的实际需求、经营周期、现金流等情况分析授信金额、期限的合理性;(六)对流动资金授信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包括银行授信规模和所有授信资金落实情况;客户依靠自身盈利补充流动资金等。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授信须提供的主要资料包括:(一)年检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证明文件;(三)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四)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五)年检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六)企业章程(个人合伙企业、联营企业要提供协议书和有关合同等);(七)验资报告;(八)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和账
8、户近6个月至1年交易明细;(九)原则上最近三年及近期财务报表;(十)上下游购销合同、订单、支付凭证等;(十一)医药、卫生、采矿、印刷、化工、烟草、食品等特殊行业需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十二)集团性公司要提供其子公司的分布、生产、经营、资信情况;(十三)资产证明(房、地产证;重要设备、大型关键设备等权属证明文件或投资证明等);(十四)其它有关反映客户基本情况的资料,如企业的年度总结报告、简介、对外宣传资料等。第十四条 “财企惠贷通”授信业务由总行直属支行自行审批,针对个别有争议或授信风险无法把握的“财企惠贷通”业务可视情况报总行授信审批部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同意后,拟授信企
9、业法定代表人及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上述人员为自然人应包括其配偶)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并签订相关合同。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须在贷款发放前按照获批授信额度的1%缴纳企业互助保证金,企业互助保证金应通过特转凭证转账存入我行开立的内部活期保证金账户内。第十七条 每个月的5日前,经办行将上月已发放授信的企业名单和授信额度报总行企业金融部备案,由总行企业金融部上报市领导小组。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市财政局与县(区)财政局指定下辖企业按照1:1的比例向我行存入“财企惠贷通”质押担保的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财政保证金)及授信企业缴存的企业互助保证金。其中财政保证金根据交存主体划
10、分为市财政保证金和县区财政保证金。第十九条 保证金申请(一) 经办行确定拟授信企业名单和授信额度,由县(区)财政局行文向市财政局申请相对应的财政保证金,抄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财政保证金与县区财政保证金的金额各为拟申请授信金额的1/16;(二)总行与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签署三方合作协议(附件一), 由总行企业金融部负责备案及保管;(三)市财政保证金、县区财政保证金分别由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指定下辖企业与经办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附件二); (四)保证金质押合同签署后,经办行须于下个工作日将保证金质押合同复印件报备至总行企业金融部,由总行企业金融部对合同签署情况进行核实、登记。第二十条 保
11、证金开户和管理:(一)由市财政局选定我行分支机构作为市财政保证金的开户行和账户管理行,负责市财政保证金的存入、转出及其他日常管理。由县(区)财政局各自选定其行政区域内我行分支机构作为县区财政保证金及企业互助保证金的开户行和管理行,负责县区财政保证金及企业互助保证金的存入、转出及其他日常管理;(二)市财政保证金、县区财政保证金须以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指定下辖企业的名义开立专户。该专户仅限用于“财企惠贷通”保证金业务办理;(三)市财政保证金、县区财政保证金存入专户后必须于用信前按照已审批授信额度的1/16通过特转凭证转入我行内部活期保证金账户,在220491-其他活期保证金科目核算。户名以市、
12、县财政局下辖企业名义统一设立为“*公司财企财政保证金”。企业互助保证金由拟授信企业在授信审批通过后、用信前按照授信额度的1%通过特转凭证存入我行内部活期保证金账户,在220491-其他活期保证金科目核算。户名统一设立为“银行*县(区)财企互助保证金”;(四)财政保证金账户及企业互助保证金账户均按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自动结息。财政保证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做为下一年度财政保证金滚存使用;(五)财政保证金和企业互助保证金实行封闭专户管理,未经总行风险管理部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支取和转出。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第二十一条 “财企惠贷通”授信按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进行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督促授信企业按
13、照江西省财政企业网络快报系统管理要求,及时向当地财政填报相关报表。未按要求连续上报财务报表的企业,将退出“财企惠贷通”支持范围。第二十三条 授信期间,企业发生欠息或本金逾期的,由经办行下达代偿通知书(附件三)告知企业并抄报市、县(区)领导小组,同时上报总行企业金融部、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县(区)领导小组先从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中抵扣代偿,再由县(区)领导小组牵头,经办行配合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借款企业资产和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第二十五条 在下达代偿通知书一个月后,追偿款不足以清偿贷款资金本息的,则启动保证金代偿。 在合作期内,我行发放的“财企惠贷通”授信规
14、模达到保证金的8倍及以上的,追偿款与贷款本息(垫款)之间差额部分先从市、县(区)财政保证金中按各承担50%的比例代偿;没有达到保证金的8倍比例时,则由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经办行按40%、40%、20%比例进行分摊。当保证金不足50%时,县(区)领导小组暂停受理企业申请,经办行暂停办理新的授信业务。财政保证金代偿后,从企业追回的清偿款,分别按市财政局和县(区)财政局所承担代偿比例补偿。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保证金、县区财政保证金及企业互助保证金的扣划代偿由开户行使用特转凭证将规定比例的代偿金额转出至企业结算账户,进行代偿。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县(区)财政局以保证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扣完为止。
15、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在合作期内滚存使用,待授信结清后,返还给企业。 第七章 监督及奖惩第二十八条 市领导小组对县(区)领导小组和经办行的工作业绩进行监督考核。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未按时归还授信的,市领导小组将该企业纳入省、市财政政策支持系统风险警示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今后将不能获得财政政策资金支持。第三十条 对“财企惠贷通”运行管理较好,授信放大倍数多且无代偿发生的县、区,市领导小组将给予适当奖励;对由于县、区及经办行工作失职、失误造成贷款风险、财政保证金损失的县(区),将取消该县、区以后一个年度内申请合作融资的资格并取消与该经办行的合作。第八章 附则
16、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银行“财企惠贷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附件一:“财企惠贷通”三方合作协议书编号: 甲方: (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县、市、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银行 (银行)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作开展“财企惠贷通”授信业务。为明确各方在“财企惠贷通”授信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各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财企惠贷通”授信“财企惠贷通”授信是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与我行合作,帮助市中小微企业申请获得1-3年
17、期、5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融资模式。主要支持我市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诚信良好,但抵押担保不足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条 市财政局、工信委、中小企业局与我行联合成立市“财企惠贷通”试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市、区)财政局、园区办、工信委、中小企业局与经办行成立县“财企惠贷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市、区)领导小组),下设审核小组,负责企业的授信前调查。第三条 丙方负责最终的信贷审批、贷款发放,丙方根据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书以及市“财企惠贷通”企业融资试行办法和丙方自身的授信制度来进行审批。第四
18、条 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授信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拟授信企业名单和授信额度,并联合行文向甲方申请相对应的财政保证金。甲方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上报情况,确定财政保证金数额,在确定财政保证金数额后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1:1的比例由指定下辖企业将各自保证金存入丙方指定账户。第五条 授信获得审批后,企业应在获得审批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获得授信额度的1%向乙方缴纳互助保证金,并存入丙方指定账户。同时,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以及所有股东应与丙方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对企业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条 授信期间,企业若发生欠息或本金逾期,由丙方下达代偿通知书,告知企业,并抄报
19、甲方、乙方。当保证金因代偿导致余额不足50%时,甲方和乙方暂停受理企业申请,丙方有权暂停办理新的授信业务。第七条 县(市、区)领导小组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和乙方先从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中抵扣代偿,再由县(市、区)领导小组牵头,丙方配合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借款企业和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在下达代偿通知书一个月后,追偿款不足以清偿贷款资金本息或弥补承兑垫款的,则启动保证金代偿。在合作期内,若丙方发放的“财企惠贷通”授信规模没有达到保证金的8倍比例时,追偿款与贷款本息(垫款)之间差额部分由甲方、乙方、丙方按40%、40%、20%比例同时分摊;达到保证金的8倍及以上的,则先从甲方、乙方存入的
20、保证金中按各承担50%的比例代偿。甲方和乙方指定下辖企业存入的保证金为一年至三年期,扣完为止,甲方和乙方指定下辖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财政保证金代偿后,从企业追回的清偿款,分别按甲方、乙方所承担代偿比例补偿。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在合作期内滚存使用,待授信结清后,返还给企业。第九条 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 份,三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年 月 日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年 月 日附件二:保 证 金 质 押 合 同(仅适用于财企惠贷通授信业务) 编
21、号:出质人: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传真:_证件种类:_ 证件号码:_通讯地址:_质权人:银行_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根据市“财企惠贷通”企业融资试行办法及_、_与银行 _(银行)_年_月_日签订的 “财企惠贷通”三方合作协议书,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主合同本合同担保之主合同为:根据市“财企惠贷通”企业融资试行办法,在“财企惠贷通”三方合作协议书项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与_ 县(市、区)财企惠贷通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企业签订的所有“财企惠贷通”授信业务合同主债权及担保范围1. 主合同项
22、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所担保之主债权,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2. 出资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第二条 保证金金额本合同项下初始保证金额度为:人民币_万元整。后续出质人将按照市“财企惠贷通”企业融资试行办法及 “财企惠贷通”三方合作协议书的要求,根据“财企惠贷通”业务开展情况,补充增加相应保证金(以下简称:新增保证金)。第三条 保证金账户1.保证金账户根据质权人关于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业务规定在质权人或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处开
23、立,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为:_,保证金账户户名为:_,保证金账户账号为:_。2.出质人应根据市“财企惠贷通”企业融资试行办法及“财企惠贷通”三方合作协议书的相关要求,将其应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存入该保证金账户,并授权质权人进行统一监管及扣划。3. 若保证金账户余额小于保证金总金额的50%(保证金总金额=初始保证金额度+新增保证金额度),则质权人可停止对办理“财企惠贷通”的借款企业发放“财企惠贷通”贷款。第四条 保证金的交付1. 出质人通过以下第_种方式交付上述保证金:(1) 初始保证金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存入保证金账户;新增保证金可随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存入保证金
24、账户;但出质人应于划入/存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拟划入/存入的保证金金额和笔数书面通知质权人,以便质权人接受。(2) 授权质权人从其在质权人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_)直接将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3) _。2.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在质权人已发放的所有主债权被清偿前,出质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第五条 保证金价值减少的处理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由于汇率变化或其他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造成保证金价值减少,质权人认为需要增加保证金的,有权要求出质人且出质人有义务就价值减少的部分相应增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第六条 保证金利息质权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的利息,质权人有权占有保证
25、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1. 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2. 出质人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第九条 出质人声明及承诺1. 出质人声明如下:(1) 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续存,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保证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2) 出质人完全了解市“财企惠贷通”企业融资试行办法及 “财企惠贷通”三方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及该办法对出质人的约束,完全了解该办法所述“财企惠贷通”涵盖的企业范围,完全了解出质人应对“财企惠贷通”中企业发生的融资业
26、务所承担的代偿义务,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出质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3) 出质人在每一份要出质人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的公章真实合法。2. 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如下承诺:
2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A、 质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B、 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C、 质权人将主债权和质权转让的。(2) 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3) 质权人实现质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质权人质权的行使。质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出质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质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
28、下其他担保权益的,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第十条 保证金返还1. 在“财企惠贷通”三方合作协议书终止或提前解除的情形下,如质权人依据三方合作协议所发放的融资已全部清偿,且保证金尚有剩余的,质权人应返还相应的保证金。2. 质权人按以下第_种方式返还前款所述保证金:(1) 退入出质人在_开立的账户(账号为:_);(2) 届时按出质人的书面指示返还;(3) (其他方式):_。按上述方式无法返还的,保证金由质权人代为保管。第十一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本合同项下保证金对于已发生的主债权予以担保。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
29、绝或拖延交付保证金,或者因为出质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人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1. 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 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2) 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保证金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要求增加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行的担保;(3) 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4)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时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5) 出质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2. 出现前款
30、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 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 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3) 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4)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6)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7)对保证金行使质权;(8)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四条 权利保留1.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
31、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2.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十五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
3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质权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3.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七条 附件双方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其它约定1.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2. 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质权人授权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
33、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就本合同项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3.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5. 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保证金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2. 质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3.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质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质权人:银行_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代偿通知书 : 我行于 年 月 日根据 (编号: )向借款人 发放贷款人民币 元整,期限 个月。截止 年 月 日,该借款人欠本金 元,欠利息 元未按期偿还。根据“财企惠贷通”三方合作协议书有关条款的约定,我行将于30日内从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中扣划代偿,并将代位清偿金额划入下列账户: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 号: 特此通知 银行签章处: 年 月 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