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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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强化内部管理,依规从严治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银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对员工违规的处理应坚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量纪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依照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都必须予以追究。 第五条 员工违规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条 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为18个月,降级和撤职处分期为24个月。 第七条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等、工
2、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A档、B档,同时按以下标准落实处理: 受到警告处分的,按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10减发绩效工资。 受到记过处分的,按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20减发绩效工资。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按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30减发绩效工资。受到降级处分的,应降低其一个职等,并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待遇,同时按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30减发绩效工资。应给予降级处分而其为最低职等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到撤职处分的,应撤销其现任所有行政职务,并降低二个以上职等,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待遇,处分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同时按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30减发绩效工资。应给予撤职处分而没
3、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停发工资,并不得重新录用。 受到行政处分应减发绩效工资而其上年度没有绩效工资的,比照本部门或同类岗位的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绩效工资总额执行。 第八条 处分期满后,晋升职务、职等、工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及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降级、撤职处分在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 因违规引发案件、重大事故的; (二) 因违规造成银行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风险的; (三) 因违规严重损害银行声誉的; (四) 因违规造成银行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
4、(五) 因违规导致银行受到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处罚的; (六) 为本人、近亲属或利益相关人谋取私利的;(七)授意、指使、强迫他人违规,或主谋实施共同违规的; (八) 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的; (九) 阻挠、抗拒调查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二)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的; (三) 违规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组织报告的; (四) 赔偿因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后,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查处、整改,减轻或避免风险扩大的; (六) 违规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5、。 第十一条 一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个以上处理条款的,依照处理较重的条款处理。 两个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个以上处理条款的,依照处理较重的条款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违规给银行造成资金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未作规定,但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规行为,可比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银行的其他规章可以规定应受到处理的违规行为,但不得设定适用的行政处分种类。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违规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盗窃、侵占或挪用银行资金或其他财产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职权,向近亲属进行利益输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
6、条 违反规定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七条 设立或变相设立“小金库”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私刻、伪造、变造、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的,私自使用银行废止印章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私自出具盖有银行公章或业务用章的业务凭证及业务协议、资信证明等法律性文件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或变造银行卡、银行票据、业务凭证及业务协议、资信证明等法律性文件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使用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为本人办理或办理由本人控制的银行卡(折)及网络金融产品签约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盗取客户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或私自留存客户银行卡(折)及网银证书或安全产品的
7、,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窃取或盗用重要单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授信业务或投资理财业务中,伪造或参与伪造相关材料重要信息的,或明知客户提供材料的重要信息虚假仍申报或审批的,或对重要信息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组织或参与批量办理虚假个人贷款、信用卡虚假分期、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伪造抵(质)押、保证等担保落实材料,或违反规定解除或变更抵(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规私自销售非银行发行或代销的投资理财类产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集资活动,或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的,给予开
8、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以高息转贷他人牟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因吸毒、赌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履职尽责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决策事项上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对上级的决策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二)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侵害员工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业务检查、审计、巡视、案件调查、信访核查、责任认定等监督
9、检查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应组织监督检查而未组织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未如实、全面报告发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向被调查人、被检查人通风报信,意图使其逃避或减轻责任追究的; (五) 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的。 第三十四条 对抗组织调查、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
10、料的; (三) 包庇违规人员的; (四) 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 在调查、审查中,不如实说明或故意隐瞒问题的; (六) 其他对抗组织调查、审查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问责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 未按规定开展违规问题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 (二) 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被处分人职务、职级、薪资等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 对内外部审计检查发现问题未按规定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不相容岗位、重要岗位轮换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
11、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怠于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或错误作为,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 (二)接受影响职务廉洁性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或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 (三) 为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职务晋升、经营活动等谋取利益的; (四) 纵容
12、、默许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员工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五)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的; (六) 与贷款客户、供应商、理财业务客户等利益相关方发生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资金往来正当性的。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占用、出借或严重浪费房产、设备、车辆、器材等公物,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开业等公务的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二) 用公款报销因私
13、费用的; (三) 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四) 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 (五) 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公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 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的; (二) 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 (三) 在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或超标准、超范围举办各类庆典、奠基、开业、论坛等活动的; (四) 违规决定或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或交流干部
14、居住用房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经商办企业的; (二) 拥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证券的; (三) 本人或借他人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 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的。 第四十四条 违规进行证券内幕交易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外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脱离所辖机构或团组的;(二)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不尊
15、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或言行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出访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访问国家(地区)、更改停留地点、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不及时报告出访中重大情况的; (四) 未经批准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的; (五) 变造、伪造、编造相关资料,骗取出国(境)批件等手续,虚列日程,或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六) 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第四十六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财务会计和采购规章制度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取虚构交易情况、虚假核算、虚列收入或费用
16、等手段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核批综合经营计划有关控制指标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九条 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支出类控制预算对下分解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造成未控制在上级行下达指标之内,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
17、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条 在财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 对本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等事项,未按规定处理和报告的; (二) 参与或主动为本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 不认真履行财会管理职能,导致本行财会管理工作混乱,财会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财会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隐匿、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二) 编造假账、假表、假
18、数据的; (三) 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四)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五) 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 (六) 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固定资产购置、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等管理规定的,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金融资产核算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19、通过虚假账务处理占用预算指标的; (二) 不及时全额将财务收入入账核算的; (三) 混淆利息收支、中间业务收支、费用等科目的核算,逃避指标控制或扭曲财务考核结果的; (四) 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 (五) 对不得预提的费用支出擅自预提的; (六) 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计提和摊销大额支出的; (七) 通过非人力费用列支员工福利的; (八) 账外资产清理不及时的; (九) 通过多设账户,转移或套取经费资金的; (十) 未按制度规定准确、及时核算,造成重大核算错误的; (十一)未按制度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和非表外信用风险类预计负债,造成损益不真实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集中
20、采购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 (二) 对应采用竞争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三) 延误采购时机,造成被动续约的; (四) 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损害银行利益的; (五) 采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 (六) 采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 对列入上级集中统一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自行采购的; (八) 未按全行统一采购政策实施采购的; (九) 采购方案或结果应报批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 (十) 化整为零规避集
21、中采购的; (十一) 玩忽职守,采购物品质量低劣的。 第五节 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和真实性核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未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客户评价和担保评价的; (二) 未按真实性管理规定,对客户信息、交易背景、财务报告、项目情况、风险缓释等进行真实性核查的; (三) 应识别而未能识别客户申请贷款材料存在造假行为或重大缺陷的; (四) 对贷前尽职调查结论与客户申请材料之间或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相互之间存在关键性数据严重不符的情况,未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22、 (五) 因审查、核实疏忽,未发现客户的主体资格、交易背景和所提供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存在严重缺陷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信贷业务申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 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贷准入、授信申报的; (二) 未按规定和程序申报、审定信用等级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信贷业务担保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的; (二) 未按规定进行押品估值,致使抵押物估值明显高于当时市场价值的; (三) 未
23、按规定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四) 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经有权机构核准的除外)的; (五) 未按规定办理担保合同签订、抵(质)押登记或审批等手续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 审批通过不符合信贷政策或申报材料、方案存在重大缺陷项目的; (三) 未尽审批职责,对审批方案未严格把关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综合授信评审,造成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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