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授信客户分类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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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法人授信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营销优质信贷客户,防范信贷风险,有序退出信贷风险客户,调整我行信贷结构,建立动态的信贷客户评价、管理机制,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全面、健康、良性发展,根据我行授信及风险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人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保函、国内信用证、保理等,但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第三条 客户分类范围:全行法人授信客户。第四条 法人信贷客户划分为重点营销类、优质类、忠诚类、维持类、压缩类、退出类。第五条 重点营销类客户是在我行无授信或有授信但基本未用的资源垄断性企业及其控股公司、优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行业或区域性龙头企业、优质
2、民营企业、优质招商引资企业、得到国家和地方财政等政策性支持,在金融同业中竞争激烈,符合我行战略目标及利益需主动开发拓展的客户。第六条 优质类客户是指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经营效益较好、发展前景良好、信用程度较高,与我行发生信贷关系一年(含)以上,对我行综合回报率较高的客户。第七条 忠诚类客户是与我行发生信贷关系多年,重合同、守信用、按时还本付息、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良好,大部分业务在我行办理,对我行综合贡献度高的客户。第八条 维持类客户是指我行存量授信客户中未纳入优质类、忠诚类、重点营销类、压缩类、退出类的授信客户。第九类 压缩类客户是指生产经营受国
3、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前景一般、财务状况呈恶化趋势,还款能力出现潜在风险的,涉及我行多头授信、两头在外未及时解决的客户。第十条 退出类客户是指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明令淘汰、生产经营处于关停或半关停状态,或被依法撤销、关闭、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列入风险预警黑名单,已经形成不良资产的客户。第十一条 客户分类管理工作遵循“名单管理、动态调整、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按照客户分类标准逐户对我行法人客户进行分类,明确客户类别归属。在信贷营销及资源配置、客户准入、信贷转授权、贷款定价等方面按照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信贷客户分类,实行等级化、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和效
4、益。第二章 重点营销类客户标准及政策第十二条 重点营销类信贷客户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无授信或有授信但基本未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符合我行授信政策,行业准入的。(二)上年度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以上信用等级可参照国有银行、大型股份制银行的评级结果,但就低不就高。(三)上年度净资产7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经营性净现金流大于零,近二年盈利(建设期招商引资企业除外)。(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优质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地方及行业龙头不超过70%)。(五)客户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近二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六)近三个月在我行
5、或他行时点存款须达5000万元以上(含)。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重大风险事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可直接认定为重点营销类客户。1、与我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企业及其项目,与我行未发生授信的企业;2、属于水、电、煤、气等垄断性、资源性企事业,如电信、电网、水务、燃气等区域性垄断企业。3、得到国家和地方财政等政策性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和重大重点项目。4、综合效益好,三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国家及省重点支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5、区域内经营稳健的大型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符合我行授信准入,并能提供抵质押担保的。6、上年度作为重点营销类客户引进,授信后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法人客
6、户分类委员会审议后,可延续一年重点营销类客户。第十四条 在符合我行授信制度前提下,重点营销类客户可享受以下政策:1、信用贷款。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点营销类信贷客户,可以信用方式办理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家级、省级(含控股公司)行业或资源垄断型客户;年度销售收入或利税总额排名在我行机构所在省(市)前50名且营业净收入5亿元以上、上年末或报告期净资产2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2、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重点营销类客户的信用需求,在可授信额度内不论新增金额和授信总余额大小,只要符合我行担保条件,可提供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3、重点营销类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根据同业水平确定,最
7、低可降至20%。4、提高担保能力提高抵押物抵押率:住(商用)房、经出让取得的商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的66%;经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不得超过评估价的60%;提高保证担保人保证额度:保证额度=保证担保人(符合我行条件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报告期总资产*80%-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含敞口)。第三章 优质类客户标准及政策第十五条 优质类信贷客户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我行发生信贷关系一年(含)以上,五级分类为正常类。(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符合我行授信政策和风险要求的。(三)客户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近二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四
8、)财务指标要求:1、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优质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地方及行业龙头不超过70%);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7000万元,连续二年盈利;3、上年度经营性净现金流大于零,对因正常应收账款及合理存货增加造成的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的除外。(五)授信后与我行结算往来频繁,上年度营业收入归行率(即客户在我行结算账户贷方发生总额与其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应归行率”(即客户在我行授信份额与其银行总授信份额的比例)。(六)上年度信用等级、上年度日均存贷比(包含法人代表、股东等可核实的个人结算存款,不含保证金存款和引进的其他存款)、上年度营业收入归行情况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信用等级
9、AA级(含)以上,上年度日均存贷比不低于10%;2、上年度日均存贷比高于20%,上年度信用评级可为A级(含)以上。第十六条 优质类客户的特殊认定1、被评为我行对公VIP客户等级的尊崇级、钻石级或白金级客户,且与我行发生信贷关系一年(含)以上的客户,可直接认定为我行优质类客户。2、与我行建立总对总战略合作关系,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的客户及其项目,授信一年(含)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我行优质类客户。第十七条 在符合我行授信制度前提下,优质类客户可享受的政策参照“第十四条 重点营销类客户可享受的政策”执行。第四章 忠诚类客户标准及政策第十八条 忠诚类信贷客户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我行发生信贷
10、关系三年(含)以上,且五级分类为正常类,从未发生过欠息逾期情况。(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符合我行授信政策和风险要求的。(三)客户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近二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优质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地方及行业龙头不超过75%)。(五)上年末我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六)以我行作为主办行,近三年吸存率(包含企业法人代表、股东等个人结算存款、全额保证金及引进存款,不含风险敞口保证金存款)达到以下要求:1、与我行发生信贷关系3年至6年(含)的,近三年贷款平均吸存率不低于20%2、与我行发生信贷关系6年以上的,近三年贷款平均吸存
11、率不低于10%第十九条 被评为我行对公VIP客户等级金级(含)以上客户,且与我行发生信贷关系三年(含)以上的客户,可直接认定为忠诚类客户。第二十条 在符合我行授信制度前提下,忠诚类客户可享受的政策参照“第十四条 重点营销类客户可享受的政策”执行。第五章 压缩、退出类客户标准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压缩类客户标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压缩类客户:(一)按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为关注类的,已产生或即将产生逾期并可能迁徙为不良的。(二)多头授信企业,本公司融资用于其关联公司,虚构用途挪用信贷资金。(三)两头在外企业,信贷资金难以监管,风险难以及时防范的企业。(四)上年度在我行信用等级B级以下企业。(
12、五)按监管要求,需要压缩的政府融资平台和类平台企业;(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授信后对我行贡献度较低的企业:1、营业收入归行率低于应归行率30%,授信后结算往来较少的企业;2、上年度贷款吸存率低于3%,对我行存款贡献较低的企业。(七)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授信合作意愿不强,信誉不良的客户:1、不配合我行对授信资金用途流向的监控工作或者有意逃避监控的;2、不愿意及时提供真实反映公司经营、财务、投资等情况的相关信息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3、不配合我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信贷监管的。(八)出现以下风险预警之一的企业:1、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指标明显恶化;连续两年利润下降,净资产减少的;2、
13、资产负债率80%以上,且在短期内不能下降的;3、或有负债超过其所有者权益200%(另有规定的除外);4、企业经营性现金流连续2年减少,依靠借新还旧维持经营的;5、行业进入后成熟期、衰退期或虽属于适度支持行业,但企业排名靠后的;6、生产能力逐年下降、产品更新升级能力较弱,经营状况开始滑坡的已被列入行业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类的;7、环保不达标,土地、税收、进出口贸易政策等被列入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8、根据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产业信息,已经或将要列入淘汰目录的。9、业务和融资情况出现异常,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可能影响贷款偿还法律纠纷的。(九)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我行授信政策及风险偏好认为需要授信压缩的客户
14、。第二十二条 退出类客户标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退出类客户:(一)按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为后三级即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二)列入风险部“授信风险预警名单”或“授信黑名单”的存量授信企业;(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授信后对我行贡献度极低的客户:1、营业收入归行率低于应归行率10%的企业,授信后在我行几乎无结算往来的;2、上年度贷款吸存率低于1%,对我行几乎无存款贡献的。(四)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持续恶化,停产或半停产的客户:1、我行信用等级C级(含)以下的;2、资产负债率90%以上,且短期内不可能下降的;3、连续2年以上经营亏损(净利润为负),或当年亏损额超过净资产
15、20%的(项目建设期企业除外);4、近3年经营性净现金流均为负数;5、为套取银行信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五)有以下风险信号之一的客户:1、已被列入行业产业政策淘汰类的客户;2、土地、环保、税收、进出口贸易等被列入禁止或不允许发展的客户;3、逃废银行债务或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4、业主有赌博恶习的,无论是否已经危及企业正常经营的;5、存在大额民间借贷行为的;6、在资本市场、期货市场从事投机活动的;7、被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曝光有重大违法、违规、危机记录,列入黑名单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客户,如洗钱、走私等。(六)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我行授信政策及风险偏好认为需要授信退出的客户
16、。第二十三条 复活机制对已被总行认定为退出类、压缩类客户的借款人,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支)行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总行公司部复审,法人客户分类委员会批准,可以申请复活,调高相应等级:(一)多头授信归并到位,两头在外情况清理到位的借款人;退出名单的平台企业借款人;(二)借款人通过重组、改制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生产经营出现实质性好转且借款人有继续与我行合作的意愿;(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只是由于其在我行的营业收入归行率较低被认定为压缩类客户的,如其营业收入归行率达到或超过应归行率30%以上的;(四)借款人涉及的法律纠纷已调解完成,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未受到负面影响;第二十四条 根据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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