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IC借记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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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IC借记卡章程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xx银行IC借记卡(以下称“IC借记卡”)是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卡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人民币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理财服务、查询等功能,不提供透支服务。第三条 IC借记卡是支持接触或非接触的双界面IC卡。按照客户的资产等级,IC借记卡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第四条 持卡人凭IC借记卡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受理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
2、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第五条 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IC借记卡。第六条 个人客户可申领主卡和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主卡持卡人有权对附属卡进行挂失或销卡。第七条 持卡人保证向发卡银行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发卡银行:基于提供借记卡服务的需要,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息。第八条 委托他人代理申领IC借记卡的,须持卡人本人凭IC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方可使用。第九条 IC借记卡的账户包含存款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持卡人使用IC借记卡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
3、IC借记卡对应账户内办理结算。第十条 IC借记卡一经开户,即具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的基本功能。视我行相关业务的开办情况,持卡人可签约开通自动转账、质押贷款、证券买卖等交易功能。第十一条 IC借记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不实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不得取现和转账(销户时除外)、消费无需签字。电子现金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第十二条 IC借记卡电子现金限额1000元(含),持卡人可在此限额内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指定渠道修改电子现金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并可查询电子现金余额及末10笔联机交易明细。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等渠道办
4、理电子现金的现金圈存、指定/非指定账户圈存等交易,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第十四条 申领IC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第十五条 凡须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电子现金除外)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第十六条 持卡人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IC借记卡卡片及密码。IC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
5、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卖。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按照发卡银行代办要求办理手续。凡因持卡人卡片、密码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将卡片出租、出借或转卖等情形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发卡银行及第三方机构规定的条件,开通其他渠道交易或其他金融服务,并选择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持卡人按照其与发卡银行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的,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第十八条 存款人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银行经办人员以存款人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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