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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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信贷资产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信贷资产回购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x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的持有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按协议约定阶段性转让给受让方,该信贷资产转让到期,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无条件向受让方购回该信贷资产的业务。信贷资产转让期间,该信贷资产项下的信贷风险由出让方承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是指境内金融机构合规发放的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等依法依约可以转让的金融信贷资产。 第四
2、条办理以我行为受让方的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应纳入对出让方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按操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直接回购方式和间接回购方式。直接回购方式指合作双方在具体业务操作中签署一份信贷资产回购合同,合同中约定所转让的信贷资产的总额、期限、利率及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出让方于该信贷资产转让到期日无条件购回该信贷资产的业务操作方式。间接回购方式指合作双方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将同一笔信贷资产的转让过程分为出让方出让与受让方出让(原始出让方回购)两个过程,这两个过程相对独立,共同形成一次完整的信贷资产回购的业务操作方式。 第六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各有关部门职责:总行负责制定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制度办法
3、、业务流程和业务管理。分支机构负责该业务的办理与实施。 (一)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客户的开发、评价并与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负责进行业务前期调查和业务洽谈;按规定测评合作方信用等级并提出授信额度建议;负责监控金融机构专项业务授信额度的使用。 (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的评级、授信进行审查;负责对单笔信贷资产回购业务进行审查;负责业务授权管理;负责业务风险监控。 (三)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信贷资产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办理会计结算手续。 (四)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定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合同文本;负责业务法律审查;按规定审核业务授权并制作授权书。第七条办理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应按规定录入x银行信贷管理
4、系统。第八条暂不办理外币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第二章合作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与我行办理信贷资产回购业务的合作对象必须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在境内注册登记的、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且该金融机构已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获得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具体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办理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办理出让方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出让方在我行的信用等级评定应在AA级以上(含),其中集团公司所属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参
5、照集团公司评级的,须要求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办理回购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一条与我行办理信贷资产回购业务的合作对象应提供下述基本资料: (一)金融业务许可证、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证件。 (二)银行业监管部门准予其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提供已获得签署信贷资产回购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文件。上述资料与原件核对后我行留存复印件。 第三章授信、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办理以我行为受让方的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应先核定出让方的统一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权限内办理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第十三条核定出让方的统一授信额度或信贷资产回购业务专项授信额度
6、的权限按照单个客户统一授信审批权限掌握。 第十四条全国性金融机构由总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流程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并从统一授信额度中划分出信贷资产回购业务专项额度,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十五条区域性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银行)由一级分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流程核定统一授信额度或信贷资产回购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办理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第十六条外资银行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和相关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按短期信贷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分行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单笔权限按照分行优良客户短期贷
7、款审批权限掌握。各级行应在权限内办理信贷资产回购业务。超权限按规定报总行审批。 第十八条在统一授信或信贷资产回购专项业务额度内办理单笔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审批权集中在一级分行及以上。一级分行在权限内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可将核定合作对象的评级、授信业务与单笔业务一并办理;也可在年初按规定核定合作对象的评级、授信后,在授信额度内办理单笔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业务流程,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业务调查。各级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开发和前期调查工作,业务调查
8、内容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对象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经营管理水平、主要业务指标占当地市场份额、信用状况、对我行或其他债权人是否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涉入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本金等刑事案件或其他违法经营案件、是否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公布为不守信誉客户等。 (二)合作对象在我行的评级、授信情况。 (三)根据合作对象提供的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标的清单对该信贷资产总额度、资产质量和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和认定。应要求出让方向我行提供该信贷资产项下有关债权凭证(主要指: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票据凭证)原件,经我行核实
9、,全套信贷资产资料复印件加盖出让方公章后由我行留存。 (四)收益分析。根据我行的该业务资金成本和该业务的利息收入比较计算该笔信贷资产回购业务的预期收益水平。 (五)合作方与我行业务合作关系密切程度。 (六)拟采取的业务风险控制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立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授信额度用信查询制度。一级分行在办理审批授信额度内单笔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前,必须查询合作对象的信贷资产回购业务专项业务授信额度,并经监控部门确认。 (一)总行机构部门负责监控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回购业务专项授信额度的使用。办理出让方为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分行应向总行机构业务部门查询相关金融机构专项业务授信额
10、度余额,拟合作业务额度在合作方专项业务额度内方可办理。需增加合作对象信贷资产回购专项业务额度的,总行按照机构业务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流程办理。 (二)分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监控区域性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回购业务专项授信额度的使用。办理出让方为异地区域性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按属地化管理要求,各分行在初步调查后需向属地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查询相关专项业务授信额度余额,拟合作业务额度在合作方专项业务授信额度内方可办理。需增加合作对象信贷资产回购专项业务额度的,属地一级分行在权限内按照机构业务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流程办理。合作
11、对象为省内区域性金融机构的,一级分行在办理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时不再进行授信额度查询,分行机构业务部门进行授信余额登记,分行信贷部门进行授信额度监控。经营行办理业务仍须向一级分行进行授信额度查询。 (三)查询手续。合作对象为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一级分行应填写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用信额度查询单(附件1)向总行机构业务部查询有关金融机构的专项业务授信额度用信余额,总行机构业务部门在收到分行查询单三个工作日内回复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用信额度查询回复书(附件2);合作对象为异地区域性金融机构的,经办行应填写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用信额度查询单向属地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查询有关金融机构的专项业务授信额度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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