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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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下称贴现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以下称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第四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
2、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前提条件:承兑行须是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第六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申请人(下称持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持票人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二)持票人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三)持票人须提供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及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或授权委托书; (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五)持票人提供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正本复印件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
3、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六)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七)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八)持票人按照信用社要求提供其他文件和材料。第三章 期限、金额、利率第七条 贴现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期限计算至汇票到期前1日,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第八条 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第九条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第十条 贴现业务必须经县级以上联社审批后,方可办理。第十一条 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实行余额总量和单笔权限
4、双线控制,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需向上级社报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联社单户余额总量权限为300万元(含300万元)、单笔权限为200万元(含200万元);县级联社单户余额总量权限为200万元(含200万元)、单笔权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第五章 分工与办理流程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部门是信用社受理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会计部门是各级社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或审查、审批)委员会负责进行贴现业务的审批和风险控制。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必须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会计部门办理和审核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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