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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分行会计运营工作管理,规范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办法以及x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后预留的签章样本,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临时存
2、款账户。 第四条 空白印鉴卡为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分行对其实行控号管理。第五条 单位客户申请办理预留签章手续,包括单位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业务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六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加强对印鉴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七条 预留印鉴由存款人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或签名组成。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款人名称必须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但
3、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一致。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单位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印鉴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预留印章
4、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九条 客户预留印鉴模糊不清或不规范应及时主动联系客户办理更换手续。第十条 分行将空白印鉴卡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使用,由总行统一编号、印制、分发使用,原则上要求单位客户有权人在网点监控下,在空白印鉴卡正面预留单位印鉴,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个人名章。第十一条 客户提交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上加盖的公章与客户印鉴卡背面的公章进行印鉴核对处理。 第十二条 客户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一份交账户管理员保管。 第十三条 预留印鉴卡必须注明“启用日期”以及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印鉴卡
5、的所有记载事项必须清晰,其中:签章式样、账户名称、账号、启用日期为不可更改要素,其他要素在预留时需要更改的,必须由银行经办人员在更改处签章,经会计主管审核并签章确认。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预留印鉴时必须当场面签,考虑到个别开户单位内控管理要求“印章不能带离单位”等因素,网点可采取由柜面人员(非客户经理)上门面签;或者将印鉴卡封包寄至开户单位财务负责人处,做好电话录音确认、回收真假核验工作。真假核验点包括但不限于:印鉴卡“logo”处的防伪条纹;印鉴卡的印刷纸张和颜色等。第十五条 预留印鉴卡应由开户网点账户审核人员办理客户印章预留并签章,于账户正式开立日录入电子验印数据库,建立客户电子验印系统数据
6、库,同时将系统生成的印鉴卡编号填写在印鉴卡右上角编号位置。 第十六条 预留印鉴的变更、挂失手续流程请参见xx银行温州分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办法中对预留签章变更和挂失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客户印章预留,建立电子验印系统数据库。 第十七条 变更后的印鉴应与原印鉴须明显不同。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期最早为次工作日,因长期使用导致变形的印鉴,应要求存款人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新印鉴启用日期前存款人签发的业务凭证,应加盖原印鉴,加盖新印鉴的业务凭证无效。新印鉴启用当日及以后日期,存款人签发的业务凭证应加盖新印鉴,加盖原印鉴的业务凭证无效。 第十九条 挂失生效前存款人签发的业务凭证,以原预
7、留印鉴作为办理业务的审核依据;印鉴挂失生效后,自银行受理挂失的次日起,存款人签发的加盖原印鉴的业务凭证无效。 第二十条 撤销结算账户时,客户应交回客户留存的预留印鉴卡片,和印鉴卡保管人保管的、开户档案留存的印鉴卡片一并作为销户记账凭证附件;客户遗失预留印鉴卡片,必须向开户网点提交正式公函,声明由于未交回的印鉴卡片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印鉴预留、变更、挂失、注销以及转入长期不动户等业务时,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内进行维护,确保电子验印系统信息与印鉴卡信息的一致性,防止因内部信息不同步引发的操作风险。 第三章 印鉴卡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印鉴卡交接手续。开户银
8、行开户时,受理客户提交的预留印鉴后,一律不得再由存款人经手,更不得违规复印、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印鉴卡保管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空白印鉴卡片。 第二十四条 印鉴卡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制定专人保管印鉴卡,严禁将印鉴卡随意出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 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随现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险柜保管。 第二十七条 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单独抽出、专夹保管。 第四章 印鉴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对辖属行
9、的预留印鉴工作加强管理、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留印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保证预留印鉴业务正常、规范操作。检查内容包括空白印鉴卡的管理和使用、印鉴卡的保管和移交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各营业会计主管对印鉴卡的监督职责: (一)负责审核单位开立、变更印鉴、销户等环节的印鉴管理的合规、合法情况。 (二)负责监控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会计人员在管理印鉴卡方面的执行制度办法的自觉性,防止违规操作。 (三)负责进行安全形势教育、典型案例教育,使员工及时了解不法分子利用印鉴作案的新动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第三十一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对印鉴的监督职责: (一)检查开户资料中印鉴卡领用、使用、保管是否合规。 (二)监督印鉴卡是否专人保管,柜员休假或换岗时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手册、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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