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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资信证明、银行询证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费用函证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关于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支行(部)对外开具资信证明、银行询证函。第三条 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封企业账户或要求提供企业或个人账户资金情形的,按关于法律规定办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信证明业务,是指各支行(部)依据有关单位客户提出的资信证明申请,所出具的用于证明
2、该单位客户在某一截止日期营业终了时的开户情形、银行存款情形、授信情形的书面证明。本行的资信证明只包括资金存款证明、开户证明。第五条 除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必须验资的企业外,不再为工商企业等不需验证资本的企业出具验资或增资银行询证函。第二章 资信证明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六条 各支行(部)在出具资信证明时,应据实填写,保证所列事项与事实相符,对所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开具与申请人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第七条 凡已在本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均可向本行申请开立资金存款证明和开户证明。如客户申请对其定时存款、通知存款、已冻结、质押的资金出具资信证明,需在证明中或证明的备注上注明被冻结、质押的资金或账户的
3、状况,以及截止时点。第二节 资金存款证明第八条 资金存款证明是指存款人(单位客户)委托本行确认其存款状况的一种证明资料文件。第九条 资金存款证明只证明存款人在某一时点的存款余额,本行仅对存款证明中标注的时点存款余额的真实性负责,不涉及该客户在本行是否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应付利息等其他未达账项。对存款证明开出后,被证明人账户内存款发生的变化不负任何责任。存款证明不作为担保或其它事项的证明,对所致单位使用资金存款证明后的有关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十条 资金存款证明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信用的原则。本行不介入申请人与受益人各方业务纠纷。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本行为他人出具存款证明,或出
4、具与存款事实不符的资金存款证明,经办行对上述行为有权拒绝。第十二条 开具资金存款证明的要求、资金存款证明只证明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单位定时存款、通知存款等在本行的某一时点的存款余额,不作其他用途;2、申请人应为在本行办理本外币业务的单位客户;、资金存款证明不得转让,不得用于质押,不得作为取款凭证;、资金存款证明实行一对一的原则,即不得将对某个部门开具的资金存款证明向其他部门使用;5、各支行(部)为申请人签发资金存款证明所涉及的费用不得为发放贷款费用;6、出具资金存款证明应依照本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第十三条 资金存款证明的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资信证明申请书
5、。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开具资金存款证明的原因、用途,公司账号,时点余额以及开具单位等内容;2、开户银行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后,由支行(部)经办人员对其账户存款余额进行核对,打印该账户明细账页,明细账页中应能够显示证明日下一个再次发生业务的工作日的实际流水,如证明日日后没有再次发生业务,应由结算副行长签字并写明“下无正文”字样,加盖支行业务公章。同时填写资信证明审批表一式两份和资金存款证明书一份;、经办员将申请书、明细账页、资信证明审批表、资金存款证明书报本支行结算副行长复审,由其对账户余额与资金存款证明的币种、金额以及账号、户名、企业法人、账户性质等有关要素进行核对无误后,在资信证明审批
6、表的复审位置上签字,并报支行行长审批,出具支行保证书;如支行行长已将有关权限授权给支行结算副行长,需提供本年度的业务授权书复印件。如本支行无结算副行长的,该职责由支行行长履行;4、支行(部)将申请书、明细账页、资信证明审批表、资金存款证明、保证书等资料文件资料报结算运行部,结算运行部核对账号、金额与资金存款证明上的账号、时点金额是否一致,上报手续是否齐全后由总行办公室加盖支行公章交申请人,支行和结算运行部留存支行加盖公章后的资金存款证明复印件,并将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存档。第三节 开户证明第十四条 办理开户证明的手续参照资金存款证明的手续办理,但需要用“【816】按账号查询全面信息”交易查询并打印
7、该账户的全面信息,加盖支行业务公章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结算运行部审批。其中核准类账户的开户时间以人民银行发放的企业开户许可证上的核准时间为准;备案类账户以核心系统中本行开立账户的时间为准。第三章 银行询证函第十五条 银行询证函的范围只限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财协字(*)第1号资料文件通知中“注册会计师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关于法律规定,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结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第十六条 询证函询证内容包括:验资银行询证函,增资银行询证函,财务审计银行询证函。第十七条 开具银行询证函的要求1、银行询证函要求会计师事
8、务所提供制式完整、要素齐全、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银行询证函原件。2、对用于资本验证业务的银行询证函,支行(部)应认真核对缴款人、缴入日期、银行账号、币种、金额、询证日期、费用用途等基本要素。、除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外,对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提供银行询证函。4、存款人新开办企业,凭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关于部门的批文在支行(部)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以出资人名义存入验资资金,办理注册验资,验资期间该验资账户只收不付,同时,对拟开具验资银行询证函的存款人,要事先对其说明验资成功后,验资户原则上应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基本户。5、存款人在经营期间的增资验资,凭基本存款
9、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原章程、章程修正案等证明资料文件在本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不得为该临时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出具增资银行询证函。增资验资成功后,应将增资费用转入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6、加强对验资资金来源的审核。存款人办理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其资金来源须符合要求。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验资账户。且费用用途必须为投资款或验资款。资金的汇缴人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不一致或资金未按要求存入验资专户的,不予出具该费用的银行询证函。自然人出资的可以以
10、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存入,其中,以转账方式出资的,其资金应当从出资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验资账户。第十八条 用于验资银行询证函的办理程序、注册验资时验资人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关于部门批文、出资人及代理人证明资料文件等。增资时须提交增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信用代码证、增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公司原章程、章程修正案,出资人证明资料文件等。如公司多次增资,且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变更,则企业可只提交本次增资的章程修正案,和本次增资前的公司章程;如企业多次增资,且未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则需提供中间多次增资的公司章
11、程修正案以及原公司章程。其中自然人出资的应提供自然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法人出资的应提供经年审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经核对后本行留存复印件。对于出资人为企业原股东的可以只出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并留存此两证的复印件。对于出资人因故未能到场,授权他人代理的,除提供出资人的证明资料文件外,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支行据此为其在验资期内开立验资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投资人存入投资款。2、支行(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以股东(发起人)名义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和企业申请书后,打印账户明细账页,认真审
12、核账户余额、进账单、银行询证函,对缴款人、缴入日期、银行账号、缴入金额、费用用途、币种等内容逐一核对。3、核对无误后,经办填写银行询证函审批表(机打),与明细账页、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企业申请书(机打)、银行询证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限注册验资)等资料文件资料一并报结算副行长复审后、报支行行长审批。审核无误后出具支行保证书。支行行长已授权的,需提供本年度的业务授权书。、支行行长审批后,支行将以下资料文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上报总行结算运行部:企业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限资本验证业务)、银行询证函、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限资本验证业务)、银行询证函审批表、支行保证书、被询证企业明细账页
13、等。详细要件参照审批手续上报。、对支行(部)提交的验资业务,结算运行部初审和复审岗审核无误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总监在用印申请书上签字后,到办公室加盖支行单位公章。并将上述资料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或原件留档保存。 7、总行办公室在结算运行部审核通过的银行询证函上加盖支行单位公章,由支行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询证函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回复给会计师事务所,邮寄费用向客户收取,不得将银行询证函交由存款人或其他人员转复至会计师事务所。如会计师事务所派人来取,需提供并留存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介绍信,并核对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留存该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同时交出人和接收人应在凭证资料文件资料
14、交接登记簿上签字确认。8、各支行(部)应将办理该项业务的有关材料和银行询证复印件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用于企业财务审计询证函的办理程序1、开户银行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用于企业财务审计询证函和企业委托授权书及有关证明资料文件后,支行(部)应依据有关企业委托授权书及银行询证函中所列的询证事项与核心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的数据逐项核对,并出具备关证明材料,如企业只要求对询证函中的某项事项单独询证,可在企业委托授权书中的备注栏单独说明,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单独就此项事项出具询证函。如涉及授信等其他支行未能提供证明资料文件资料的,应由总行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部门章。其中授信内容由风险管理部出具(授信内容详
15、见附件十五),商业汇票事项由结算运行部业务处理中心出具(内容详见附件十六),外汇业务由国际业务部出具(内容详见附件十七)。涉及其他询证内容的,由详细负责部门出具。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填报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每一份银行询证函都作为一份单独的档案保管,所以客户询证的次数不影响证明单位出具证明的次数,支行(部)依据有关关于证明材料认真核对后,如发现本行实际数据与银行询证函中所列数据不符,或本行真实存在而询证函未列出的事项,均应在与事实不符处说明并由经办人员签字。如核对相符,则不需说明。2、其余手续参照注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审批程序报总行结算运行部审批,办理完毕后存档。第二十条 注册验资账户
16、验资成功后,支行(部)依照账户关于规定为新设立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手续,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凭借客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修改本行核心系统信息;如企业验资成功后不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凭借其在他行已开立的真实有效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将验资账户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转入账户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增资企业验资成功后凭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后的营业执照,将费用转入其在本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如该企业不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还需提供该户在其他行开户的真实有效的基本存款账户
17、开户许可证,将费用划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并留存变更注册资本后的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费用划转的附件。但验资企业未能在缴款当天办理验资或增资资金的费用划转业务。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因故未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由出资人出具退资申请,说明未能设立或增资的理由,并由全体出资人签字并按手印。同时提供承办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验资款存入时的关于缴款证明等证明资料文件撤销该验资账户。费用为转账入账的,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规定原路退回原缴款人。对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缴存、缴款人需要提取现金的,支行(部)应当要求缴款人出具现金缴款
18、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资料文件。如已回复银行询证函的,应当要求缴款人退回银行询证函原件。如未能退回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说明未能退回的理由。作为业务处理的附件。第二十二条 支行(部)不得对企业发放贷款或垫款用于企业注册验资和增资。第二十三条 签发银行询证函应依照本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第二十四条 各支行(部)对外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应建档管理并建立有关登记簿。第二十五条 各种银行询证函和资信证明的档案资料文件资料自业务办理年度起保存1年。第四章 部门职责第二十六条 结算运行部职责1、负责资信证明、银行询证函的审批工作。、负责审查资信证明、银行询证函报批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
19、规性。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等部门的部门职责风险管理部、结算运行部、国际业务部及有关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应如实、完整填写涉及本部门的询证内容,并对本部门填报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各支行(部)的职责、负责客户资信证明、银行询证函业务的受理,负责对有关业务资料文件资料的审核、组卷上报。2、对本单位上报总行审批的资信证明、银行询证函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确保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询证函所有要素合法、真实、准确、齐全。第五章 处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该支行(部)资本验证业务权限外,还应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行发*年(11号)资料文件即*银行行员违
20、规行为处罚办法之有关规定给与关于人员处罚。1、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和银行询证函;2、未按规定程序对资本验证业务进行审批的;3、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撤销验资账户的;4、提供虚假的存款人银行账户明细账页等核实依据的;5、为公司或股东(发起人)垫资验资的;、违规为验资企业划转资金的;7、发放贷款为申请人筹集存款签发资金存款证明或银行询证函的。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说明权属总行结算运行部。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商业银行资信证明和银行询证函管理办法(*银发【】87)、关于修订*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资信证明、银行询证函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银
21、发【*】299号)号同时废止。附件一 报批主要材料说明1、验资询证函:企业申请书(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或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字)行长保证书(行长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银行询证函审批表2张缴款单(原件、复印件)银行询证函(原件)企业账户明细账页(加盖本行业务公章)8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2、企业增资询证函:企业申请书(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或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字)行长保证书(行长签字并加盖支行业务公章),已授权的需出具业务授权书。个人投资:投资人身份
22、证复印件单位投资:营业执照、企业的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增资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的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本次增资前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最新章程修正案原件股东会决议原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银行询证函审批表2张缴款单(原件、复印件)银行询证函(原件)企业账户明细账页(加盖本行业务公章)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3、财务审计询证函企业委托授权书(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或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字)行长保证书(行长签字并加盖支行业务公章)企业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银行询证函审批表张银行询证函(原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3、企业账户明细账页(加盖本行业务公章),如证明贷款及利息,需打印贷款账户明细账页、表外或表内欠息明细账页(加盖本行业务公章),借据复印件、贷款客户查询清单、风险管理部等关于授信部门出具的该客户的授信情形证明资料文件等。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4、资金存款证明企业申请书(申请人签字/或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字)行长保证书(行长签字并加盖支行业务公章)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银行询证函审批表2张资金存款证明书企业账户明细账页(加盖本行业务公章)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附件二*银行询证函报批资料*银行 支行填报年 月 日附件三保证书总行:_因验(
24、增)资需要在本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账号为_,该账户的开立手续符合人民银行及本行有关规定,截止_年_月_日存入资金情形如下:投资人缴款日期币种金额合计金额(大写)本行保证该账户仅用于本次验(增)资业务,存入费用真实准确且确为投资款,且上述验资账户在验(增)资期间不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支行行长签字: 支行业务公章年月 日附件四 保证书总行:_在本行开立_账户,账号为_,该账户的开立手续符合人民银行及本行有关规定,由于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需要对该公司在本行的下列事项进行询证,截止_年_月_日存款余额为:客户名称及账号日期币种金额合计金额(大写)贷款余额为:客户名称及账号日期币种金额合计金额(大写)
25、截止函证日之前1*月内注销的账号账号名称银行账号币种注销账户日 委托存款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借款方币种利率余额存款起至日期备注委托贷款账户名称币种银行账号资金使用方贷款起至日期利率本金利息备注 本公司为持票人且由贵行托收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号码承兑人名称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备注 本公司存放于贵行的有价证券或其他所有权资料文件有价证券或其它所有权资料文件名称所有权资料文件编号数量金额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信托存款等):上述事项如无请写明(无)。本行已对银行询证函所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保证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账户余额真实准确,且只用于企业财务审计。支行行长签字: 支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附件五
26、 申 请*银行_ 支行: 投资 万元、 投资_万元、,设立_公司(公司全称),已在贵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费用已存入贵行,账号_,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全称)进行注册资金的审验,办理营业执照,请给予帮助。公司(全称)投资人:(个人投资的签字,按手印)(单位投资的盖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字、)年 月 日附件六 申 请*银行_支行:我公司_(公司全称)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由_投资万元、_投资_万元、。已在贵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费用已存入贵行,账号_,聘请_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全称)进行注册资金的审验,办理营业执照,请给予帮助。公司(全称)投资人:(个
27、人投资的签字,按手印)(单位投资的盖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字、)年 月 日附件七 财务审计委托授权书 *银行_支行:我公司 (公司全称)在贵行开立 账户,账号 ,由于财务审计需要,现授权 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公司 年度的财务事项进行审计,请给予帮助。 备注: 公司(全称)单位公章法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八 *银行银行询证函审批表开具格式出证行(部)函证用途企业全称发函机构函证金额审批内容支行审批建议或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审(签字): 支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总行主管部室初审建议或意见: 年 月 日总行主管部室复审建议或意见:年 月 日附件九*银行单位资信证明报批资料*银行 支行填
28、报年 月 日附件十 保证书总行:_在本行开立_账户,账号为_,该账户的开立手续符合人民银行及本行有关规定,由于_需要,该公司申请开立资信证明,资信证明编号:_,本行保证此项业务依照*银行单位资信证明、银行询证函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保证报批资料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保证出具资信证明所列事项及数据与事实相符。 支行行长(签字): 支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附件十一单位资信证明申请书客户填写开户银行名称:申请人账户名称:申请人账号:接受人名称:证明用途:证明内容 开户证明 资金存款证明存款证明截止日期为( )年( )月()日我单位愿遵守*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有关规定。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
29、章): ( )年( )月( )日银行填写银行签章(业务公章):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年( )月( )日附件十二*银行单位资信证明审批表经办行(部)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接受人名称资信证明编号资信证明用途资信证明内容 开户证明 资金存款证明(截至( )年()月( )日)支行审批建议或意见审批建议或意见: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支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业务部门初审建议或意见审批建议或意见: 初审签字:年月 日业务部门复审建议或意见审批建议或意见: 复审签字:年 月 日附件十三 资 信 证明 编号: 致: 兹证明 营业执照号码: 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开立 (基本存款、一般存
30、款、临时、专用存款、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账户,账号: ,截止 年 月 日营业终了时该存款账户账面余额为人民币(或外币)大写 。 本行只对出具资金存款证明书时该客户该账户的账面余额真实性负责,对存款证明开出后被证明人此账户内存款发生的变化不负任何责任。该存款证明书只证明该客户在 年 月 日所述时点的上述存款账户账面余额情形,不作其它用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年 月 日说明:、此证明须加盖支行公章,并自签章之日起生效。2、此联为客户联,只限送往所致单位,复印、涂改无效。3、阅读本证明时请同时阅知证明背面“声明”。附件十四 资 信 证 明 编号: 致: 兹应本行客户 的要求,提供如下情形:该单
31、坐落于 年 月 日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开立 账户,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备注: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签章) 年 月日 说明:1、此证明须加盖支行公章,并自签章之日起生效。2、此联为客户联,只限送往所致单位,复印、涂改无效。3、阅读本证明时请同时阅知证明背面“声明”。声明1、本证明书不得用于担保、转让,不得挂失,不得用于质押,不得代替存单(折、卡等)作为取款凭证,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经济行为的依据或凭证。、本证明书中余额只证明截止日期内该账户在本行的账面余额,不涉及该客户在本行是否有未归还的贷款、应付利息等任何未达账项。、本证明书仅限于证明被证明人在本行的关于业务事实
32、,不应被理解为本行对被证明人其他业务情形或整体情形的明示或暗示立场,无论该立场是否有利于被证明人。4、本行仅对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的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承担责任,该等责任的赔偿限额不超过本行就此笔证明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本行对因电子系统技术故障、通讯中断、系统信息延迟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的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不承担任何责任。、申请人留存联只限送往所致单位,涂改、复印无效。6、本行对任何人依据本证明书所采取的经济行为而造成或产生的任何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附件十五 ( )授信情形证明表一、截止到()年()月()日止该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以本行为担保受益人的担保:被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
33、期限担保事由担保协议编号被担保人与本行就担保事项往来的内容备注 二、截止到()年()月()日止本行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被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事由担保协议编号备注 三、在询证支行的贷款情形:借款人名称币种本金借款日期到期日利率借款条件抵(质)押品或担保人备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上述事项如无,请写明。经办人: 复核人: 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附件十六 ( )商业汇票关于情形证明表一、本公司为出票人且由贵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号码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 二、本公司向贵行已贴现而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号码付款人名称承兑人名称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出票日到期日 贴现日 贴现率贴现净额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上述事项如无请写明。经办人: 复核人: 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附件十七( )外汇业务情形证明表一、截止到()年()月()日止本公司为申请人、由贵行开具的未履行完毕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号码受益人信用证金额到期日未使用金额备注 二、本公司与贵行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外汇买卖协议:类别协议号码买卖币种未履行的协议买卖金额汇率交收日期贵行卖予本公司 本公司卖予贵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上述事项如无请写明。经办人: 复核人: 部门签章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