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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等政策规定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我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相关授信业务的办理,促进我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的发展。第二条 本规程中所称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国内信用证开立、国内信用证付款融资、国内信用证打包放款、国内信用证寄单融资、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第三条 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可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类,其中在服务贸易项下可办理除打包放款之外的其它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
2、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第四条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即时转卖、国内信用证福费廷项下风险参与、贸易融资表外出账的国内信用证相关授信业务等,请参照其它相关制度办理。第五条 我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不涉及保税区、自贸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货物、服务的国内结算业务。第六条 国内信用证开证须满足我行银行承兑汇票开立的授信条件标准,否则应先报总行GTS进行客户准入审批同意后再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普通授信业务的企业须满足企业信用评级在7级(含)以上,成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并符合一般对公信贷客户准入要求。第七条
3、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一般不办理控制货权,如有特殊情况可先报总行GTS进行控货模式审批同意后再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八条 我行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政策规定及其他监管法规,不得为客户办理无真实合规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相关授信业务。第二章 国内信用证开立一、定义第九条 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开立是指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开出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国内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我行委托境内银行转代开和境内银行委托我行转代开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要求另行规定。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国内信用证开立可分为货物贸易项下开证和服务贸易项下开证。二、授信审批和额度管理第十一
4、条 国内信用证开立业务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开立业务时占用国内信用证开证额度。第十二条 授信审批部门审批国内信用证开证额度时,应明确可用于国内信用证开立的敞口限额和国内信用证最长付款期限等授信条件。普通业务额度项下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付款期限的开证业务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非普通业务额度或全额理财产品质押项下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服务贸易项下开证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才可办理。三、出账前审核和出账操作第十三条 经办行办理国内信用证开立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文件:1、国内信用证开立申请书(按总行单证中心制定下发的格式文本)。申请书的客户签章
5、应与预留授权印鉴相符。如有内容修改,应由客户签章证实或其他法律有效的方式证实;2、国内贸易合同,如为代理贸易,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3、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审核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内容要素准确齐全、贸易背景真实合规后发起出账。第十五条 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应审核以下内容要求:1、国内信用证开立申请书与基础贸易等文件资料内容相符;2、国内信用证应注明适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要求受益人提交正本税务发票和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有税务发票日期早于开证日期一个月或单据后补情况,应报总行GTS审批同意;如税务发票类型为增值税发票,则须要求提交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6、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如税务发票类型不为增值税发票,则分行GTS应核实该税务发票类型符合税务部门对行业发票出具的规定;3、国内信用证开立日到最迟交单日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否则应审核合理原因并报分行GTS审批同意。第十六条 分行出账审核人员按照信贷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出账前审核,确认满足信贷审查批复中授信条件要求,授信和担保等合同协议签订无误,确定国内信用证最高金额、付款期限和开证保证金比例,扣减国内信用证开证额度。第十七条 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将国内信用证开证任务提交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若开证申请书的国内信用证条款不满足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规定,总行单证中心有权拒绝开出国内
7、信用证,并打回开证业务。第十八条 国内信用证修改须经分行GTS审批同意,且确认修改条款符合国内信用证授信条件和贸易背景真实合规要求。第十九条 若国内信用证最高金额增加或付款期限延长,经办行应经分行信贷管理部出账审核后,相应扣减开证额度或延长付款期限,延长后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满足授信批复要求。若国内信用证最高金额减少或付款期限缩短,总行单证中心应在收到受益人接受修改的通知后进行处理并自动释放开证额度或缩短付款期限。四、信用证来单和付款操作第二十条 分行单证结算人员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将国内信用证来单任务提交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第二十一条 国内信用证相符交单时,我行应按照
8、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要求对外即期付款或确认到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单据有不符点时,我行应先进行拒付,解除我行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再联系客户单据处理意见。如客户要求先不拒付,我行可在来单后四个工作日内等待客户意见暂不拒付,但第五个工作日客户仍未回复意见,我行应在收单后第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拒付。第二十二条 在收到开证申请人即期/到期付款确认书时,分行GTS应先确认不符点不影响业务合规性和授信条件要求,再同意接受不符点。如远期信用证存在超额来单的不符点,须经分行信贷管理部进行超额的出账审核,再确认到期付款。如存在不满足第十五条第2点的不符点,须报总行GTS审批同意才可接受。客户和我行都同意接受不符点后,
9、我行应先确认受益人无单据处理指示,再对外付款或确认到期付款。我行向客户放单时,应在税务发票上批注对应的国内信用证编号。我行应在税务发票联的正面空白位置以及抵扣联的背面批注“xx银行国内信用证编号XXXXXX”,并将批注后的发票复印留档(国内信用证项下其它授信业务需要进行发票批注的,亦按此要求进行办理)。当客户或我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我行可进行退单。第二十三条 国内信用证到期付款(含即期付款)时,如客户未能按时备妥资金或办理付款融资进行付款,经办行应通过垫款按时进行付款。五、国内信用证注销第二十四条 国内信用证注销是指开证行对国内信用证未支用的金额解除付款责任的行为。(一)开证行如无收单未付款记
10、录的,开证行可在国内信用证逾有效期一个月后予以注销。(二)其他情况下,须经开证行、已办理过保兑的保兑行、已办理过议付的议付行、已办理过转让的转让行与受益人协商同意,或受益人、上述保兑行(议付行、转让行)声明同意注销国内信用证,并与开证行就全套正本国内信用证收回达成一致后,国内信用证方可注销。六、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内信用证开立业务的以下资料应留存信贷档案备查:1、国内信用证开立申请书;2、国内贸易合同、批注后的税务发票和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等复印件,如为代理贸易,还应留存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3、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章 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一、定义第二十六条 本
11、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是指我行凭贸易单据为客户提供融资专项用于我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付款,并以客户贸易销售回款或其他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第二十七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的币种应为人民币。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可分为货物贸易项下付款融资和服务贸易项下付款融资。二、授信审批和额度管理第二十八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业务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客户办理付款融资业务时占用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额度。第二十九条 授信审批部门审批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额度时,应明确付款融资最长期限等授信条件。付款融资最长期限应根据客户实际货运时间和贸易回款期限等情况合理确定,
12、严格防范下游销售回款资金挪用风险。普通业务额度项下融资期限加国内信用证付款期限应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至一年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但最长不超过一年。非普通业务额度项下付款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国内信用证付款金额。三、出账前审核和出账操作第三十条 经办行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文件:1、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申请书(见附件1);2、借款借据;3、正本国内信用证及所有修改;4、国内贸易合同、税务发票和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为代理贸易,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5、开证申请人即期/到期付款确认书;6、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国内
13、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申请书和借款借据的客户签章与预留授权印鉴相符。如申请书内容有修改,应由客户签章证实或其他法律有效的方式证实。我行开证来单时已有文件(如第3和第4)无需重复提交审核。第三十一条 客户经理审核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内容要素准确齐全、贸易背景真实合规后发起出账。第三十二条 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应审核以下内容要求:1、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申请书与国内信用证及基础贸易等文件资料内容相符;2、我行已接受开证来单的不符点(如有);第三十三条 分行出账审核人员按照信贷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出账前审核,确认满足信贷审查批复中授信条件要求,授信和担保等合同协议签订无误,确定付款融资金额和期限,扣减付款融资额
14、度。第三十四条 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将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任务提交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付款融资资金应专项用于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付款。四、贷后管理和还款操作第三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客户实际贸易回款期限,及时跟踪下游销售回款情况,回款资金应先专项用于归还对应的融资本息(低风险担保除外)。第三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密切关注贸易商品价格波动情况,如发生价格大幅下跌,应及时督促客户归还融资本息或采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第三十七条 融资到期日,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将融资还款任务提交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如付款融资逾期未还,则应转入逾期贷款处理。五、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业务的以
15、下资料应留存信贷档案备查:1、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融资申请书(见附件1);2、借款借据;3、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四章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一、定义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打包放款是指我行凭买方银行开出的国内信用证,为客户提供授信专项用于其国内信用证项下备货销售和交单,并以国内信用证项下收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第四十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币种应为人民币,且仅适用于国内货物贸易。二、授信审批和额度管理第四十一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客户办理打包放款时占用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额度。第四十二条 授信审批部门审批打包放款额度时,应明确打包放款最
16、长期限等授信条件,如限制打包放款金额占国内信用证金额(含增减幅)的最高比例还须在授信批复中特别明确。打包放款业务应严格审核客户供货能力,能够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国内信用证项下备货销售。第四十三条 打包放款最长期限应根据客户实际贸易周期情况合理确定,严格防范打包放款资金挪用风险,打包放款期限为国内信用证最迟交单日加付款期限再加最长一个月宽限期,但打包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国内信用证开立日到最迟交单日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国内信用证开立日到最迟交单日超六个月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打包放款金额占国内信用证金额(含增减幅)的最高比例应根据客户财务资信和备货销售资金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打包放款金额比例
17、最高不超过80%,超比例的打包放款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三、出账前审核和出账操作第四十四条 经办行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文件:1、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申请书(见附件1);2、正本国内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含通知书);3、国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内信用证项下备货销售相关的上游采购合同,如为代理贸易,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4、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的客户签章与预留授权印鉴相符。如申请书内容有修改,应由客户签章证实或其他法律有效的方式证实。第四十五条 客户经理审核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内容要素准确齐全、贸易背景真实合规后发起出
18、账。第四十六条 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应审核以下内容要求:1、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申请书与国内信用证及基础贸易等文件资料内容相符;2、核实我行通知的正本国内信用证及所有修改真实完整,印鉴相符或已收到开证行证实电。对于非我行通知的正本国内信用证或软条款国内信用证,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注意防范虚假国内信用证和销售回款风险;3、国内信用证应注明适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未过装运期和有效期,客户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若客户为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且国内信用证金额被全部转让,则不得办理打包放款;如国内信用证金额未全部转让,则打包放款金额不超过未转让部分信用证金额(含增减幅)的80%。若客户为可转让信用证
19、第二受益人,转让行应为全国性银行或地方性上市银行。4、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为全国性银行或地方性上市银行,否则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落实其他足额有效还款来源。第四十七条 分行出账审核人员按照信贷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出帐前审核,确认满足信贷审查批复中授信条件要求,授信和担保等合同协议签订无误,确定打包放款金额和期限,扣减打包放款额度。第四十八条 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将打包放款任务提交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打包放款资金应专项用于向上游支付与国内信用证项下备货销售相关的采购款项。在打包放款出账后,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应在正本国内信用证上进行相应批注,并留存正本国内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四、贷后管理和还款操作
20、第四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客户的备货销售计划经常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其打包放款资金实际用途和供货能力,严禁客户挪用打包放款资金。第五十条 若开证行开出国内信用证展期修改,客户经理在调查核实合理原因并报分行GTS审批同意后才可相应将打包放款展期,并按照授信展期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若开证行开出国内信用证减额修改,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前归还减额部分相应的打包放款。若开证行申请撤销国内信用证且客户同意撤证,经办行应要求客户全部归还打包放款后才可接受撤证。第五十一条 在客户完成国内信用证项下备货销售和交单后,经办行应在税务发票上批注对应的国内信用证编号,并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选择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寄单融资,融资
21、款项先专项用于全部归还对应国内信用证的打包放款,如有余额可转入客户结算账户。如融资款项需按对应交单金额占国内信用证金额比例归还打包放款且余额转入客户结算账户,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严格审核客户国内信用证分次交单安排符合贸易合同和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并要求客户经理密切跟踪国内信用证项下客户后续销售交单情况。第五十二条 若客户于国内信用证最迟交单日时仍无法进行国内信用证项下交单,打包放款提前到期,客户经理应及时调查核实原因进行风险预警,注意防范打包放款资金挪用风险,并要求客户立即归还打包放款。第五十三条 若客户要求退回正本国内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应在信贷管理部确认打包放款已全部归还
22、后才可办理退回手续。如客户在我行有国内信用证项下交单,分行单证结算人员还应按照全部交单金额进行国内信用证背批,扣减国内信用证金额,再退回正本国内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并完成签收手续。第五十四条 国内信用证收款应先专项用于全部归还对应国内信用证的打包放款,如有余额可转入客户结算账户。如国内信用证分次交单项下收款需按对应交单金额占国内信用证金额比例归还打包放款且余额转入客户结算账户,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严格审核客户国内信用证分次交单安排符合贸易合同和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并要求客户经理密切跟踪国内信用证项下客户后续销售交单情况。第五十五条 若客户于打包放款到期日时仍未收款,客户经理应及时调查核实原因
23、进行风险预警,并要求客户立即归还打包放款。如打包放款逾期未还,则应转入逾期贷款处理。五、档案管理第五十六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的以下资料应留存信贷档案备查:1、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申请书(见附件1);2、已办理打包放款并有相应批注的正本国内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退回客户,则须保留相应的复印件;3、国内货物贸易合同复印件、与国内信用证项下备货销售相关的上游采购合同复印件,如为代理贸易,还应留存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4、借款借据;5、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五章 国内信用证项下寄单融资一、定义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寄单融资是指我行凭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单据为客户提供授信,并以国内信用证
24、项下收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第五十八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寄单融资币种应为人民币。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寄单融资可分为货物贸易项下寄单融资和服务贸易项下寄单融资。第五十九条 根据业务品种不同的授信风险,寄单融资可分为低风险寄单融资和有不符点寄单融资。其中,低风险寄单融资包括无不符点寄单融资(仅限于开证行为系统内分行)、承兑后寄单融资。我行可为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二受益人办理有不符点寄单融资,但不办理低风险寄单融资业务。二、授信审批和额度管理第六十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寄单融资业务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客户办理寄单融资时占用国内信用证项下寄单融资额度。国内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寄单融资(仅限于开证
25、行为系统内分行)、承兑后寄单融资属于非普通额度业务,占用客户非普通业务额度。第六十一条 授信审批部门审批寄单融资额度时,应明确寄单融资最长期限等授信条件,如限制寄单融资金额占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款金额的最高比例还须在授信批复中特别明确。第六十二条 普通业务额度项下寄单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非普通业务额度项下寄单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期限的寄单融资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寄单融资金额占国内信用证应收款金额的最高比例应根据客户财务资信和收款风险等情况合理确定,非普通业务额度项下寄单融资本息不超过国内信用证应收款金额,普通业务额度项下寄单融资金额比例不超过90%,超比例的寄单融资应在授信批
26、复中获得明确同意。三、出账前审核和出账操作第六十三条 经办行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寄单融资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文件:1、国内信用证项下寄单融资申请书(见附件1);2、借款借据;3、正本国内信用证及所有修改;4、国内贸易合同、税务发票和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为代理贸易,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5、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国内信用证项下寄单融资申请书和借款借据的客户签章与预留授权印鉴相符。如申请书内容有修改,应由客户签章证实或其他法律有效的方式证实。我行寄单结算时已有文件(如第3和第4)无需重复提交审核。第六十四条 客户经理审核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内容要素准确齐全、贸易背景真实
27、合规后发起出账。第六十五条 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应审核以下内容要求:1、国内信用证项下寄单融资申请书与国内信用证及基础贸易等文件资料内容相符;2、国内信用证应注明适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税务发票日期不早于开证日期一个月且批注对应的国内信用证编号;如税务发票类型为增值税发票,则须要求提交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如税务发票类型不为增值税发票,则分行GTS应核实该税务发票类型符合税务部门对行业发票出具的规定;3、核实我行通知的正本国内信用证及所有修改真实完整,印鉴相符或已收到开证行证实电。对于非我行通知的正本国内信用证,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注意防范虚假国内信用证风险;4、如为
28、无不符点寄单融资,应核实客户相符交单且不为转让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开证行为系统内分行。如为承兑后寄单融资,应核实到期付款确认的加押电文真实有效(可接受开证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我行发送的到期付款确认),且已确认到期付款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应占用其同业金融机构额度(如为系统内分行,则无需占用额度)。经办行办理业务前需逐笔通过贸易融资、担保、保理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向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申请同业金融机构额度(系统内分行除外),获得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业务(如新信贷系统实现同业额度扣减功能,则无需再向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报批同业额度)。如我行不为国内信用证项下交单地点,应确保有足够
29、的邮递时间将单据寄达交单地点,避免国内信用证过期或迟交单风险。第六十六条 分行出账审核人员按照信贷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出帐前审核,确认满足信贷审查批复中授信条件要求,授信和担保等合同协议签订无误,确定寄单融资金额和期限,扣减寄单融资额度。第六十七条 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将寄单融资任务提交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四、贷后管理和还款操作第六十八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开证行/保兑行确认的付款到期日,密切跟踪国内信用证收款情况,回款资金应先专项用于归还对应的寄单融资本息(低风险担保除外),如有余额可转入客户结算账户。第六十九条 若客户于寄单融资到期日时仍未收款,客户经理应立即调查核实原因进行风险预警。如寄单
30、融资逾期未还,则应转入逾期贷款处理。五、档案管理第七十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寄单融资业务的以下资料应留存信贷档案备查:1、国内信用证项下寄单融资申请书(见附件1);2、借款借据;3、贸易融资、担保、保理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4、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六章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一、定义第七十一条 议付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仅限于开证行为系统内分行)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我行作为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议付行审核并转递单据而没有预付或没有同意预付资金不构成议付。我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
31、的业务品种具有追索权。第七十二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币种应为人民币。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议付可分为货物贸易项下议付和服务贸易项下议付。第七十三条 我行不为转让信用证项下的第二受益人办理议付业务。二、授信审批和额度管理第七十四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业务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客户办理议付时占用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额度。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可分为无不符点议付(仅限于开证行为系统内分行)和承兑后议付,均属于非普通额度业务,占用客户非普通业务额度。第七十五条 授信审批部门审批议付额度时,应明确议付最长期限等授信条件,如限制议付金额占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款金额的最高比例还须在授信批复中特别明确。第七十六条 议付
32、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议付金额占国内信用证应收款金额的最高比例应根据客户财务资信和收款风险等情况合理确定,议付本息不超过国内信用证应收款金额。三、出账前审核和出账操作第七十七条 经办行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文件:1、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申请书(见附件1);2、正本国内信用证及所有修改;3、国内贸易合同、税务发票和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为代理贸易,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4、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议付申请书的客户签章与预留授权印鉴相符。如申请书内容有修改,应由客户签章证实或其他法律有效的方式证实。我行寄单结算时已有文件(如第2和第3)无需重复提交审核。
33、第七十八条 客户经理审核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内容要素准确齐全、贸易背景真实合规后发起出账。第七十九条 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应审核以下内容要求:1、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申请书与国内信用证及基础贸易等文件资料内容相符;2、国内信用证应注明适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税务发票日期不早于开证日期一个月且批注对应的国内信用证编号;如税务发票类型为增值税发票,则须要求提交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如税务发票类型不为增值税发票,则分行GTS应核实该税务发票类型符合税务部门对行业发票出具的规定;3、核实我行通知的正本国内信用证及所有修改真实完整,印鉴相符或已收到开证行证实电。对于非我行通知的正本国内信
34、用证,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注意防范虚假国内信用证风险;4、如为无不符点议付(限开证行为系统内分行),应核实客户相符交单且不为转让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如为承兑后议付,应核实到期付款确认的加押电文真实有效(可接受开证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我行发送的到期付款确认),且已确认到期付款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应占用其同业金融机构额度(如为系统内分行,则无需占用额度)。经办行办理业务前需逐笔通过贸易融资、担保、保理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向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申请同业金融机构额度(系统内分行除外),获得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业务(如新信贷系统实现同业额度扣减功能,则无需再向总行环球交易服务
35、部报批同业额度)。如我行不为国内信用证项下交单地点,应确保有足够的邮递时间将单据寄达交单地点,避免国内信用证过期或迟交单风险。第八十条 分行出账审核人员按照信贷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出帐前审核,确认满足信贷审查批复中授信条件要求,授信和担保等合同协议签订无误,确定议付金额和期限,扣减议付额度。第八十一条 分行应在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决定是否议付。如决定议付,则由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将议付任务提交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拒绝议付,则应及时告知受益人。第八十二条 分行决定议付后,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议付金额、到期日并加盖业务用章。四、贷后管理和还
36、款操作第八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开证行/保兑行确认的付款到期日,密切跟踪国内信用证收款情况,回款资金应先专项用于归还对应的议付本息,如有余额可转入客户结算账户。第八十四条 若客户于议付到期日时仍未收款,客户经理应立即调查核实原因进行风险预警。如议付本息逾期未还,则应转入逾期贷款处理。五、档案管理第八十五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业务的以下资料应留存信贷档案备查:1、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申请书(见附件1);2、贸易融资、担保、保理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3、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章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一、定义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远期付款国内信用证结
37、算方式项下,我行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断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二、业务管理第八十七条 经办行办理业务前应确保客户满足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受益人须经营情况正常,从事国内贸易两年以上,无贸易欺诈等不良记录,且通过我行交单,国内信用证注明适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单据包含已批注对应国内信用证编号的正本税务发票,且税务发票日期不早于开证日期一个月,开证行或保兑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真实有效,无任何保留条件。若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为关联企业,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应严格核实合理原因并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合规。我行不为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二受益人办理福
38、费廷业务。第八十八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属于一类授信业务,不占用受益人的授信敞口额度,但须扣减受益人的非普通授信业务额度,且占用已确认到期付款的开证行或保兑行的同业金融机构额度(如为系统内分行,则无需占用额度)。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纳入我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经办行办理业务前需逐笔通过贸易融资、担保、保理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向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申请同业金融机构额度(系统内分行除外),获得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业务。第八十九条 经办行在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时,须与受益人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3)、国内信用证款项权利让渡书(见附件4
39、)和福费廷业务确认书,并向总行单证中心提交由预留印鉴的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出账审核表、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福费廷业务确认书、国内信用证款项权利让渡书、贸易融资、担保、保理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总行单证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有),并向总行单证中心提交业务进行后台系统操作。第九十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买断利率由经办行根据开证行或保兑行信用风险、受益人资信情况及市场资金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福费廷业务以开证行或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金额作为贴现利息计算的基础,计息期为从我行向客户提供融资日起至开证行或保兑行确认付款到期日止,我行按确认到期付款金额扣除贴息金额以及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时可能产生的银行费用后,将贴
40、现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贴息金额=确认到期付款金额买断利率天数/360;贴现金额=确认到期付款金额-贴息金额-银行费用(如有)。第九十一条 如卖方需委托买方代办福费廷业务且安排买方付息,则客户须向我行提交国内信用证委托代理协议(见附件5),且该协议上的买卖双方印鉴相符。该委托代理协议为我行参考文本,须经分行法律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受。第九十二条 经办行在国内信用证付款到期日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支付款项后,立即归还福费廷融资款项。若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在国内信用证付款到期日按时支付国内信用证项下款项,经办行应及时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催收,对逾期未付款项应计收罚息;如开证行或保兑行因法院止
41、付令等司法命令而未能付款,我行应根据业务合同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三、档案管理第九十三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以下资料应留存信贷档案备查:1、开证行或保兑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2、贸易融资、担保、保理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3、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3);4、国内信用证款项权利让渡书(见附件4);5、福费廷业务确认书;6、国内信用证委托代理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5);7、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章 附则第九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xx银行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九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原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产品方案(2013修订版)(xx银发201339号)、xx银行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管理规定(xx银贸20097号)、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xx银际200724号)、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列表:附件1: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申请书(付款融资、打包放款、寄单融资、议付)附件2:贸易融资、担保、保理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附件3: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附件4:国内信用证款项权利让渡书附件5:国内信用证委托代理协议(参考文本)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