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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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税联贷” 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联贷”业务,是指本行对最近连续三年平均纳税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借款人给予三年平均纳税额58倍融资额度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小企业。 第四条 “税联贷”业务的办理实行准入制,各分支机构办理该业务均须向总行中小企业部提出申请,经中小企
2、业部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具体开办“税联贷”业务。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 中小企业部负责授权范围内“税联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 法律合规部负责“税联贷”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三) 风险管理部负责“税联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 各分支机构负责“税联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业务审批、发放与支付、授信后管理等职责。 第三章 业务办理条件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办理“税联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借款人依法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 (二) 借款人须持
3、续经营两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 借款人须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60%以上结算往来及销售回款必须通过本行办理,并作为下年度申请评级授信的参考条件; (四) 借款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高管人员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 借款人最近连续三年的平均纳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纳税指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软件行业按退税后实际缴纳的金额确认);(七)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八) 借款人原则上须列入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政策
4、扶持名单,且必须纳入借款当年科技企业融资项目需求库; (九) 借款人原则上在本行信用评级A(含)以上,对于下列企业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1.自治区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列入自治区政府“百千工程”的企业; 3.纳入政府风险补偿名单的企业; 4.经总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适用范围。“税联贷”业务适用范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表内外业务。 第四章 授信额度、期限、利率和用途 第八条 授信额度。经办行应按照本行法人客户评级授信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核定综合
5、授信总额度。同时,结合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结果、近三年年均纳税额等因素综合确定“税联贷”业务的授信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表所列上限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信用等级 授信额度上限 AAA 三年平均纳税额的8倍 AA(含)以上 三年平均纳税额的7倍 A(含)以上 三年平均纳税额的5倍 信用评级未达到A,但不受信用等级限制的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参照A标准执行。 第九条 授信期限。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实际融资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授信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条 利率。经办行根据授信业务办理当日与该笔授信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浮动比
6、例确定授信业务的利率,浮动比例须符合本行利率浮动区间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用途。授信资金仅限用于借款人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中正常、合理的周转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不得违规挪用授信资金。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业务申请。借款人办理“税联贷”业务需向经办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资料,具体如下: (一)借款申请书。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借款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要素;(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贷款卡、
7、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 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 (四) 借款人周转资金用途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 (五) 借款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列入财政补贴、风险补偿名单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 担保方式证明文件; (七) 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业务受理人员收到借款人申请资料后,对其是否具备办理“税联贷”业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相关资料移交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回复借款申请人并退回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授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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