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计制度实施细则-(2)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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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统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强化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保障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充分发挥统计在银行经营中信息、咨询、监督的重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统计工作,是指为满足外部监管信息披露和内部经营管理决策需要,以会计和相关业务系统数据为基础,原始业务资料、台账为补充,依靠科技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等活动。第三条 统计工作基本原则是
2、规范统一、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行所有机构和从事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第二章 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五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业务条线负责的形式进行管理。统计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对本行的整体统计工作质量负责。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该业务条线统计责任人,对条线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统计工作的质量负领导责任,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为数据提供责任人,必须以会计数据和原始业务资料为填报依据,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统计报表。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统计工作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监管部门制定的统计法令及统计制
3、度;建立健全本机构统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统计信息资料发布制度,定期披露统计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三)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分析与预测,充分利用统计资源,为本行经营管理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四)会同信息技术部集中管理统计数据信息,管理、维护统计报表信息系统,推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提高统计自动化水平。负责全行报表整合工作,建立科学、系统的统计报表体系。(五)指导、考核辖内机构统计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统计检查工作,组织统计人员业务与技能培训和测评。第七条 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的职责:我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包括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
4、、金融市场部、资金经营部、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信贷部、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资产保全部、信息技术部等。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工作岗位,指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业务条线统计报表编制上报工作。(二)会同信息技术部管理、维护条线业务系统,提高系统数据的准确性;细化、规范条线统计报表编报流程,明确报表编报口径、指标含义、上报路径及数据质量控制等内容。(三)负责本业务条线统计问题和整改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四)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各部门报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正确;协助解决相关部门在编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八条 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
5、统计工作的具体分工: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财务收支、财务及监管指标等数据的提供及全行的经营分析;组织基础会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按要求上报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机构的金融统计报表、监管报表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会计信息的搜集与汇总;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全行债券等投资业务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资金经营部负责全行票据业务和相关投资业务、理财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全行公司经营业务如对公贷款、对公存款、公司类中间业务等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全行个人经营业务如
6、个人贷款、储蓄存款、基金业务、黄金业务、银行卡业务等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总行小企业信贷部负责全行小企业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辖内业务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资产风险分类、涉诉案件等的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全行授信、贷款集中度、贷款行业分类及投向等的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我行不良资产管理以及我行与市政府置换、注入资产及抵债资产等的统计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开发和维护各管理系统、业务系统及报表信息系统,应用现代
7、化手段,不断优化数据提取流程和信息传输渠道,保障统计系统的正常运行以满足统计工作的数据采集、筛选、分析、报告等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总行其他部门及机构应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第九条 各分行的职责:(一)各分行要根据本细则制定统计业务操作流程,确定统计主管部门,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确保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二)分行应设立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集中负责分行金融、监管统计及内部经营管理、业务发展需要的统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报送。(三)分行应加强统计人员有关统计制度、统计分析和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四)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8、,实施并上报检查工作报告。(五)完成总行布置的其他统计工作。第十条 各支行的职责:各支行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日常统计工作;应严格要求前台、信贷等基础数据录入人员,以保证统计基础数据信息的准确;同时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按要求做好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工作。第三章 统计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 我行各级机构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二)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总行或分行统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辖内统计
9、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三)统计工作岗位实行AB角制度,要求AB角工作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所从事的统计工作,因未实行AB角制度导致统计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统计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令、法规以及我行的各项统计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统计工作。(二)认真学习银行业务知识,提高综合统计素质,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三)做好统计调查、分析、预测,真实反映情况及问题,总结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四)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发现有错报、漏报情况必须及时主动更正。(五)
10、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统计档案,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完整,做好统计资料的整理、备份、归档工作;(六)严守国家机密和行业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妥善管理好统计资料,对所经管的统计资料不得丢失,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第十四条 统计机构及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行使上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的权益:(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统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聘用。(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有关部门要求查阅原始资料,询问情况,参与会议。有权要求下属分支行或其他相关机构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更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三)统计人员有权参
11、加本系统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局)等有关的统计业务培训,增长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四)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内部统计规章制度等编制发布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对违反统计法规、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检举揭发。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要保障统计人员合法权益,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以保证日常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接管,并须办理岗位交接手续,不得影响报表任务的完成。第四章 统计档案的管理第十七条 统计档案,是指各级统计部门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统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数字、文字、图标、声像及电子载体形成的历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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