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凭证出售及委托收款环节业务操作指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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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出售及委托收款环节业务操作指引(*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管理,规范商业承兑汇票操作,防范操作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发送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操作规程(*年版)的通知(*发5号)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关于业务管理规定,特拟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承兑汇票为出票人签发,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即承兑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三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基本结
2、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备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商业承兑汇票包括结算类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指引仅规范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业承兑汇票)出售及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依照票据融资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 商业承兑汇票凭证保管、调拨、配送、收缴、销毁等基本管理要求依照关于转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201年版)的通知(鲁*运* 172号)关于要求执行。关于系统操作依照关于转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操作规程(214年版)的通知(鲁*运邮* 2
3、2号)关于要求执行。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关于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规定执行;关于系统操作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管理办法(*年版)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操作规程(*年版)关于规定执行。商业承兑汇票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权限管理制度,防范和监控操作风险。第六条 本指引所规范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出售及委托收款环节业务由*银行*分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管理。第七条本指引适用于具备开办对公结算业务资格资质且符合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条件的各级机构。第二章 职能分工第八条 银行*分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
4、部负责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类产品和业务管理,详细职能包括:(一)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总行有关制度,拟定本操作指引。(二)负责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出售及委托收款环节二道防线风险管理,包括拟定年度检查要点,牵头对业务操作情形、规章制度执行情形和风险监控情形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及监督整改。负责组织全辖业务培训,督导分行贯彻转培训工作。(三)负责商业承兑汇票有关结算类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分行上报商业承兑汇票关于请示问题的批复。第九条 行运营监控部负责牵头组织全行商业承兑汇票的实物管理;依照本指引第五条有关规定负责库内商业承
5、兑汇票空白凭证实物管理,包括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凭证订货管理、保管、调拨、配送、收缴、销毁等业务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营业部门(柜台)负责商业承兑汇票保管、出售、交回以及委托收款等业务操作。第三章 业务基本规定及流程第十一条 受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备开办对公结算业务资格/资质。(二)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控制度健全,具备安全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的设备。第十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申领条件申请领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客户(以下简称申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领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 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二)在领用行开
6、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原则上有一年(含)以上正常结算业务往来或为本行授信客户。(三)申领人资信情形良好,近一年无不良贷款、逾期或垫款、欠息、签发空头支票以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在领用行开户不足一年的总行级和行级重点客户,或综合贡献度高的客户,确存在领用商业承兑汇票凭证的实际需求,经领用行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不受以上结算账户开户期限限制。第十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申领(一)符合商业承兑汇票申领条件的客户(以下简称申领人)申请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时,需填制“空白凭证领用单”一式两联,填写单位名称、开户账号、扣费账号、购买日期、凭证种类、凭证数量等要素,并加盖预留印鉴,同时提交
7、申领人员身份证件。(二)领用行营业部门(以下简称营业部门)负责对外出售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出售前对申领人提交的 “空白凭证领用单”等进行如下审查:1.申领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开户时间是否符合要求。2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申领人资信情形,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及严重违规行为。3.核对申领人提交的“空白凭证领用单”各要素填写是否准确、完整,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章相符。4.审核申请购买商业承兑汇票凭证人员是否为企业指定的办理结算业务人员,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5.其他审核项目。第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出售(一)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凭证管理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
8、白凭证管理办法(201年版)关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二)申领人购买商业承兑汇票应填制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营业部门柜员应按业务规定核验其预留印鉴、申领人身份证件以及其他手续后,依据有关审核无误的“空白凭证领用单”,在系统中进行商业承兑汇票出售操作,并依照*银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收取工本费。(三)系统操作完毕,将出售凭证起讫号码记入“空白凭证领用单”内,并在“重要空白凭证出售/交回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客户名称、商业承兑汇票凭证起止号码。在“空白凭证领用单”回单联、收费凭证第二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复核人员在“重要空白凭证出售交回登记簿”签章,并由客户在“重要空白凭证
9、出售交回登记簿”上签收,而后将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实物、领用单回单联、收费凭证第二联等交予客户。(四)空白凭证领用单及收费凭证银行留存联,作为当天会计传票附件统一保管。(五)商业承兑汇票需依据申领人申请数量按份出售,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本(5份)。经领用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总行级和*行级重点客户,以及综合贡献度高的客户,可依据有关申领人实际业务需求合理核定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数量。第十五条 商业承兑汇票交回对于客户因注销账户、凭证改版等原因,留存商业承兑汇票凭证未能或不再继续使用的情形,应要求其将未使用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凭证所有交回开户银行注销,并出具未使用凭证已所有交回的正式函件,声明损失和责任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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