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间接融资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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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间接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和支持本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间接融资客户管理,加强统一授信和风险控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间接融资是指我行依托间接融资客户的实力、产品和资信状况等授信考察因素向其上(下)游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发放授信,用于解决其上(下)游企业购销环节的基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而产生的短期贸易融资需求。其中,应收类融资业务主要适用于供应链中的“N+1”采购融资模式,预付类融资业务主要适用于供应链中的“1+N”销售融资模式。第三条 间接融资客户是指应收类融资业务的买方和预付类融资业务的卖方,其不直接与我行发生授信业务关
2、系,而通过上(下)游企业从我行间接融资,为此我行核定间接融资额度,加强对间接融资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沿供应链开发的贸易融资业务。第二章 业务准入及管理第五条 间接融资客户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供应链完整清晰,产品成熟、技术成熟、管理良好、市场广阔,在所属行业或者所在区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二)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稳定;(三)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关系稳定、良好;(四)能够对上(下)游企业进行有效的供应链管理。除满足以上基本要求,间接融资客户还应至少符合一项以下条件:(一)最近连续三年穆迪(或标普、惠誉等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的长期债务评级为投资级、短
3、期债务评级为优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国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央企及其下属的二级核心公司;省属、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所属的重点地方国有企业。(三)按照国标行业大类分类,最近连续三年在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定的国内行业综合排名中位列前十位;(四)具有细分行业领先地位,或具有区域性垄断特征的优质民营企业;(五)经本行认定的核心公司客户和目标客户。对于未达到上述准入要求的间接融资客户,必须在提供符合本行授信担保规定的足值抵质押担保,或由符合上述准入要求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前提下,方可准入。第六条 间接融资客户的选择应当符合我行行业、区域、客户、产品
4、等组合管理目标和信贷政策。间接融资客户的上(下)游企业应符合我行具体业务品种、业务操作模式所对应的规章制度(贸易融资信贷政策、授信标准、产品方案和操作规程等)要求。第七条 支持鼓励各分行与辖内地区注册的核心企业开展“总对总”的业务合作,对于异地注册且我行暂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心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审慎介入。各分行对异地注册的上(下)游企业开展本办法规定的贸易融资业务,应按照我行异地授信管理规定执行,避免多头授信。第八条 名单制管理。总行公司银行部应当对间接融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间接融资客户及其上(下)游企业纳入名单进行统一管理。第九条 如间接融资客户及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具有
5、集团客户关联关系,须根据我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授信管理。第三章 间接融资额度核定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适度授信的原则,合理确定间接融资客户的间接融资额度,防范客户授信集中度风险。第十一条 按照供应链融资模式,核定的间接融资额度应当区分应收类买方额度和预付类卖方额度,并明确可叙做具体业务品种的最高限额。各单位可以同时申请核定买方额度和卖方额度,也可以根据实际的业务需要只申请核定买方额度或卖方额度。第十二条 间接融资额度与直接授信额度分开,单独核定。如在核定间接融资额度后,间接融资客户又向我行提出直接授信申请,信贷审查部门应充分考虑以前年度间接融资额度的使用状况、信用记录,在审批意见中明确是
6、否需要调整间接融资额度。第十三条 我行信用险项下保理业务、出口保理等业务按对应的产品管理制度执行,可不核定买方额度。第四章 间接融资额度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 间接融资限额原则上按年申报核定,并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各级公司银行部门申报发起,各级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五条 分行级的间接融资客户,一般由分行公司银行部发起间接额度申请。间接融资客户为总行直管客户的,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申报发起额度申请。对于分行级的间接融资客户,如果分行认为有必要提升至“总对总”合作的、或其上(下)游企业不在分行属地范围的,应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由总行公司银行部发起额度申请。第十六条 间接融资额度的申报资料应当比照
7、一般信贷业务调查相关要求收集申报资料和撰写调查报告。由于客观原因我行难以取得间接融资客户的全部申报资料,申报单位应取得该客户的成立时间、股东背景、主营业务、市场地位、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等有助于充分说明其经营、财务、资信状况及偿付能力的真实的信息,具体可通过收集公开信息、外部评级、工商查询等渠道查询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经办单位也可通过实地访谈核心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上报授信时提交访谈记录。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内容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间接融资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性质、股东背景、目标市场份额等;(二)客户所处行业的类别、景气度、竞争力、市场竞争程度
8、、业务需求和发展前景等,判断企业的行业风险和市场风险;(三)客户销售规模、产品竞争力、流动性水平、负债水平、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用等,判断间接融资客户的生产/发货能力、付款能力;(四)对上(下)游企业的对供应链的管理能力,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计划、交易模式、结算制度、商务政策等,藉此设计合作授信/服务方案和业务流程。(五)在我行是否已有直接融资额度,以及以往业务记录等。第十八条 间接融资方案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一)间接融资额度应根据产品类型/业务模式,对核心企业资信条件、履约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其销售规模、市场行情、供应链特点、交易模式、上下游客户数量和融资需求、以及核心企业最终承
9、担的责任,核定合适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购货成本(应收类买方)或者销售收入(预付类卖方)的合理比例,或不超过当年签订的全年合同总额的合理比例。间接融资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二)适用产品类型/业务模式应明确适用的贸易融资产品或业务模式。(三)管控单位和参与行范围(如需要)确定主控单位,规定参与行准入标准或列出参与行名单。(四)上(下)游企业的准入标准。(五)特定的风险控制措施、贷后管理或监控的特殊要求(如需要)第十九条 间接融资额度的审批(一)总行公司银行部直接发起应先会商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中小企业金融部的意见,形成调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区域信贷审批中心或总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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