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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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税联贷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联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联贷业务是指本行对连续三年平均纳税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借款人给予三年平均纳税额 3-5 倍融资额度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小企业。 第四条 税联贷业务的办理实行准入核准制,异地分行须明确业务办理条件(包括当地政府部门科
2、技政策、借款人准入条件、业务经办机构或团队、业务办理流程),经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核准,方可开办税联贷业务。 第五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税联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税联贷业务的准入核准、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授权范围内税联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 1.负责税联贷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负责税联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税联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放款、授信后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业务办理条件。
3、 (一) 借款人连续三年年均纳税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纳税指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软件行业按退税后实际缴纳的金额确认),所处行业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二) 借款人实际控制人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三) 借款人须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的结算往来及销售回款必须通过本行办理; (四) 借款人原则上须列入地级市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扶持名单(地区借款人须经市科委认定); (五) 借款人原则上在本行信用评级AA(含)以上,对于下列企业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被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的人员所创办的企业; 3.纳入政府风险补偿名单的企业; 4.经总行批准的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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