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的风险金融证券期货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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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筹的风险 1.非法集资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集资应当 同时满足 四个条件,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 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 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形式上看,众筹平台这 种运营模式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介,并 确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回报(募捐制众筹除外)其中股权制 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进行回报给出资者,奖励制众筹平台主要以物 质回报的方式,借贷制众
2、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给出资者,且 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所以,单从这一条文来讲,众筹平台的运营 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但是,除了要考虑众筹平台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形式要件,还要深入考察众筹平台是否符合对“非法集资”犯罪定性的实质要 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立法目的中写道“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 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可见,该司法解释的出 台是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是为了维护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观众筹平台,其运营目
3、的包 括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公益事业及盈利。良性发展的众筹平台并不 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要件 但我们也要严防不法分子以众筹平台或者众筹项目骗取项目支持者 和出资人资金的行为。2.代持股的风险 凭证式和会籍式众筹的出资者一般都在数百人乃至数千人。部 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 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 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 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
4、权利。目前在中国,绝大部分对股权式众筹 项目有兴趣的出资者只愿意提供少量的闲置资金来进行投资,故将 股东人数限制在五十人以内将导致无法募集足够数额款项来进行公 司运作的后果。因此,在现实情况中,许多众筹项目发起者为了能 够募集足够资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普遍采取对出资者建议采取代 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采用代持股的 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 方式。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股东利益认定相关的争端时,由于显名股东是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证据 证明隐名股东的主张,一般会倾向于对显名股东的权益保护。所以 这种代持股的方式可能会导
5、致广大众筹项目出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3.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盗版投机的存在)奖励制众筹平台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挖掘创意、鼓励创新 其上线众筹项目的发起者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其创意,贩卖其创意 而出资者的投资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回报募捐制众筹除外其中股权制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进行回报给出资者奖励制众筹平台主要以物质回报的方式借贷制众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给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所以单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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