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118-2020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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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60.20CCSC51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1182020代替SZDB/Z2152016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floodcontrolevaluationandmanagementregardingriverrelatedconstructionproject2020-11-11发布2020-12-01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3/T1182020目次前言.III引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35一般规定.35.1设计.35.2施工.35.3防治与补救措施.45.4运行管理.
2、46跨河跨堤建设项目.46.1选址.46.2一般要求.46.3桥墩轴线.56.4梁底标高.56.5桥台、桥墩承台与桥跨布置.56.6桥梁阻水.56.7桥面排水.57穿河穿堤建设项目.57.1选址.57.2一般要求.57.3管线、隧道工程.67.4取水、排放口工程.68临河临堤建设项目.68.1选址.68.2一般要求.68.3管线工程.68.4景观工程.78.5码头工程.7IDB4403/T11820209其他建设项目.79.1河道改道项目.79.2拦河建设项目.79.3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89.4其他规定.810防洪评价报告.810.1报告编制内容.810.2报告质量要求.810.3其他要求.
3、911批后监管.911.1监管内容.911.2监管手段.911.3监管重点.1011.4验收.10附录A(资料性)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11附录B(资料性)施工管理协议书编制要求及样本.12附录C(资料性)度汛方案编制要求.14附录D(资料性)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编制要求.15附录E(资料性)涉河建设项目第三方技术审查要求.16IIDB4403/T1182020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2152016)。修订后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共分为11章和附录,
4、与原文件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a)修改了“河道”、“河道管理范围”的定义(见3.1、3.2,2016版3.1、3.2);b)增加了“临时建设项目”、“堤岸结构断面”、“拦河建设项目”、“河道改道项目”等的定义(见3.4、3.6、3.12、3.13);c)增加了“总则”相关内容(见4.5、4.6);d)调整了“一般规定”的管理技术要求,增加了“设计”、“施工”、“防治与补救措施”、“运行管理”相关内容(见5,2016版5.1-5.7);e)调整了桥梁桥跨的要求(见6.2.2、6.2.3,2016版6.1.2、6.1.3);f)修改了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的要求(见6.3,2016版6.1.6
5、);g)修改了跨河建设项目净空高度的要求(见6.4.2、6.4.3,2016版6.1.5);h)调整了桥墩等建(构)筑物与水工程设施的水平净距要求(见6.5.2,2016版6.1.8);i)增加了桥梁扩建工程的要求(见6.5.5);j)增加了隧道、顶管竖井等的布置要求(见7.1.2);k)调整了管线、隧道工程与规划河床等的垂直净距要求(见7.3.1、7.3.2,2016版7.1、7.3、7.4);l)删除了临河建设项目在灾害性天气下的管理要求(见2016版8.1);m)调整了电力电缆的布置要求(见8.3.2,2016版8.2);n)调整了污水或混流管涵的布置要求(见8.3.4,2016版8.5
6、);o)调整了“景观工程”的具体要求(见8.4,2016版8.7);p)调整了“码头工程”的具体要求(见8.5,2016版8.8);q)增加了“河道改道项目”、“拦河建设项目”、“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要求(见9.1、9.2、9.3);r)增加了防洪评价报告结论与建议的要求(见10.1.4);s)增加了“批后监管”的要求(见11);t)增加了施工组织方案编制、施工管理协议书编制、度汛方案编制、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编制、涉河建设项目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具体要求(见附录);u)对其他具体条款进行了分类梳理,方便查阅。本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
7、。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培、黄伟杰、吴辉明、刘红岩、郭珊、何用、王华、杨芳、黄春华、石赟赟、李慧婧、张鹏、彭瑜、张大伟、陈豪、姜宇、张亮亮、刘悦轩、许伟、黄鹏飞。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6年首次发布为SZDB/Z215201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IIIDB4403/T1182020引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行业部门多,技术含量高,内容复杂;高效、规范、有序地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对保障河道防洪(潮)排涝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8日发布,2017年02月01日起实施的深
8、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215-2016)对规范和加强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增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功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一流营商环境系列工作的开展,为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践行城市标准化战略,落实水利发展新理念,健全河湖管理标准体系,实现行政审批和监管高效化、便民化、规范化、标准化,对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215-2016)进行修订是必要的。IVDB4403/T1182020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跨
9、堤、穿河穿堤、临河临堤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等)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和管理技术的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设项目,以及人工水道、湖泊(含人工湖)、防洪防潮海堤和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SL520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河道rivercour
10、se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流经的通道(路线)。3.2河道管理范围scopeofrivercoursemanagement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划定并经本级政府同意的管理范围。3.3涉河建设项目riverrelatedconstructionproject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防洪类建设项目。3.4临时建设项目temporaryconstructionproject指施工期和运行期总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的建设项目。3.51DB4403/T1182020河道行洪断面floodcrossingsectionofrivercourse指河道在通过一定频率洪水时的
11、过水断面。3.6堤岸结构断面embankmentsection指人工建造的堤防和护岸工程几何实体。主要包括圬工结构和土体填筑等。3.7防汛道路roadforfloodprevention指路面高程高于设计洪(潮)水位,用于防汛抢险、日常管理维护的交通通道。3.8巡河道路roadforrivercourseinspection指包括防汛道路、二级平台等在内的防汛抢险、日常管理维护交通通道。3.9跨河跨堤建设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crosstheriverorembankment指跨越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道路桥、铁路桥、管桥(输水、输油、输气)及输电、通信等工程。
12、3.10穿河穿堤建设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passingthroughrivercourseorembankment指下穿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管廊、隧道、排管、管道、缆线、管涵和排放口等工程。3.11临河临堤建设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nearrivercourseorembankment指临近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管廊、排管、管道、缆线、景观、码头、道路等工程。3.12拦河建设项目riverbarrageconstructionproject指修筑于河道内拦挡水流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橡胶坝、水陂、汀步、潜坝等工
13、程。3.13河道改道项目riverdiversionconstructionproject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局部改变河道现状或规划平面布置的建设项目。3.14水工程设施waterrelatedengineeringfacility2DB4403/T1182020指为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利用水资源而修建的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拦河闸坝等设施。3.15覆土深度earthdepth指隧道、管线等地下建(构)筑物顶部外壁到地表面的垂直距离。4总则4.1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城市防洪(潮)排涝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协调建设项目与水工程设施的关系,制定本文件。4.2建设项目
14、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水利和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4.3建设项目应符合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广东省流域综合规划、深圳市防洪(潮)排涝规划、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4.4建设项目严禁危害堤岸结构安全,不得降低河道行洪排涝能力,不得影响巡河道路等建(构)筑物和水环境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潮)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实施,不应影响河道日常管理维护,不应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4.5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15、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时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6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应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标明工程位置、类型、覆土深度、结构型式、断面尺寸、保护范围、权属单位名称等。4.7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5一般规定5.1设计5.1.1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以项目所在地最新水文气象、河道地形地质、河道工程状况以及水务规划等资料为基础。5.1.2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成果完整,应明确建设项目与河道(河口)、堤岸、巡河道路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或设施的平面、断面相对位置关系。5.1.3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在
16、综合比选基础上,遵循避免对河道防洪(潮)排涝产生影响的原则,选取最优方案。5.1.4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包括主体工程方案和施工方案。5.2施工5.2.1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复文件、施工组织方案(参见附录A)报送河道管理单位,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参见附录B),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导流措施、施工期防洪安全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及河道恢复措施等事项。5.2.2建设项目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参见附录C)和应急预案。在施工期、运行期等不同阶段相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极端灾害天气,并无条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抢险要求。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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