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4∕T 5-2021 道路运输车辆疲劳驾驶监测预警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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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220.20CCSR104404珠海市地方标准DB4404/T52021道路运输车辆疲劳驾驶监测预警管理规范RoadtransportvehiclefatiguedrivingmonitoringandearlywarningmanagementSpecification2021-01-12发布2021-03-01实施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4/T5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
2、单位: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交通规划研究与信息中心、暨南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彦云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东紫光云平台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鼎基标准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胜、余萍、保丽霞、武建华、梁江涛、彭永青、林燕燕、廖定东、乔宝良、张国杰、朱小华、佘永业、谭祥。IDB4404/T52021道路运输车辆疲劳驾驶监测预警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疲劳驾驶监测预警管理的监测内容、预警要求及预警处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对道路运输车辆司机疲劳驾驶的监测、预警与干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
3、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8226-2008道路运输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8226-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道路运输车辆roadtransportvehicle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3.2疲劳驾驶fatiguedriving由于驾驶员缺少休息或长时间驾驶等原因,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出现的驾驶过程中反应时间变慢、视力与协调
4、性变差、或处理外界信息延迟等现象的驾驶状态。3.3疲劳驾驶指数fatiguedrivingindex反映驾驶人员疲劳驾驶程度的指标。3.4疲劳驾驶监测及预警系统fatiguedrivingmonitoringandearlywarningsystem用于监测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疲劳驾驶监测特征,满足政府监管部门及运营企业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监测及预警,并能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注:本文件以下简称“系统”。3.51DB4404/T52021误报率falsealertrate疲劳驾驶检验事件中非疲劳驾驶事件被系统错误检测为疲劳驾驶事件的数量占检测事件总数量的百分比。3.6漏检
5、率missalertrate疲劳驾驶检验事件中未发现的疲劳驾驶事件数量占检测事件总数量的百分比。4监测内容4.1驾驶人员身份监测可实现对驾驶人员身份特征的抓取、存储、传递、配对和验证。4.2驾驶人员表情特征监测可实时实现对驾驶人员眼部、口部等动作的采集、存储、分析和传递。4.3疑似疲劳驾驶行为监测可实时实现对驾驶人员眨眼、闭眼、打哈欠等疑似疲劳驾驶事件及连续驾驶时长等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和传递。4.4疲劳驾驶数据监测根据4.14.3实时监测数据,应实现疲劳驾驶状态的动态评估,参照附录A计算疲劳驾驶指数和预警级别并对数据存储、分析和传递。5预警要求5.1一般要求5.1.1应实现监控平台及车载终
6、端的疲劳预警。5.1.2驾驶员面部特征应可识别。5.2功能要求5.2.1应设有驾驶员身份唯一性识别、视频监控、语音提醒、语音指令下发功能。5.2.2应实现对驾驶员眨眼、闭眼、打哈欠等疲劳驾驶行为识别功能。5.2.3应实现对道路运输车辆实时状态及疲劳驾驶监测数据、疲劳驾驶报警数据、驾驶员及车辆设备信息数据、指令下发数据等数据的存储、查询、分析及处理功能。5.2.4应实现疲劳驾驶识别、疲劳驾驶级别区分、报警、数据存储及统计、图片视频保存以及回放功能。5.2.5应实现对疲劳驾驶行为主动报警、监控平台事件自动处理及平台数据记录功能。5.2.6应具有系统正常、系统故障的工作状态监测功能。5.2.7监控平
7、台数据记录、图像存储时间应大于183天,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记录和保存的数据存储时间应大于10天。政府安全监管平台离线保存的报警多媒体数据存储时间应大于365天。5.3预警级别2预警级别疲劳状态不疲劳轻度疲劳中度疲劳重度疲劳极度疲劳DB4404/T52021驾驶人员疲劳驾驶预警级别划分按表1规定。表1预警级别划分表5.4疲劳驾驶监测及预警系统5.4.1基本要求5.4.1.1预警级别为级的事件应实现系统自动处理并后台记录。5.4.1.2预警级别为级及级以上的疲劳驾驶事件应实现主动报警功能,并记录对该主动报警事件的处理信息,同时系统对处理方式及内容时进行后台记录。5.4.1.3系统应主动跟踪预警级
8、别为级及级以上的疲劳驾驶事件并自动发布预警信息,直至预警级别降至级或者疲劳驾驶预警事件已处理为止。5.4.1.4主动报警处理窗口应包括车辆信息、车辆驾驶员基本信息、监控视频图片、报警类型、运行车速、车辆定位位置、处理方式等内容。5.4.1.5主动报警处理窗口处理方式应包括语音下发警告提醒、停车休息及其他引导应急处理等。5.4.2疲劳驾驶指数计算统计时段疲劳驾驶指数计算统计时段为检测出驾驶员出现闭眼、打哈欠等疑似驾驶员疲劳驾驶事件为统计时段结束点向前统计,统计周期时长为5分钟。5.4.3信息交互与扩展监测与预警信息应实时实现与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者、监管平台、相关主管部门等系统的信息交互与扩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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