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73-2020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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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30.50Q86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732020代替SZDB/Z1522015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Specificationfordeploymentofmunicipalsolidwasteseparationfacilitiesandequipment2020-08-25发布2020-10-01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3/T732020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34.1一般规定.34.2住宅区.34.3机关企事业单位.44.4公共场所.55生活垃圾转运站(中
2、转点).55.1可回收物中转点.55.2有害垃圾中转点.55.3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转运站.66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66.1一般规定.66.2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车辆.66.3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车辆.67生活垃圾处理方式.78设施设备的维护.7附录A(规范性附录)生活垃圾分类标志.8附录B(规范性附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14附录C(资料性附录)集中分类投放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16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18参考文献.20IDB4403/T73202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ZDB/Z1522015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
3、置标准。本标准与SZDB/Z152201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差异如下:新增引言,说明了标准修订的意义(见引言);修改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见第1章、第2章和第3章);删除了总则(见SZDB/Z1522015第4章);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全过程管理原则,对投放点、暂存点、转运站(中转点)、收集运输车辆、分类处理方式作出要求,用投放点代替了原标准中的常设收集点,用暂存点替代了原标准的收集站,删除了资源回收日的相关规定,调整了对投放点、暂存点的要求,细化了对转运站(中转点)、收集运输车辆、分类处理方式的要求(见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新增了设施设备维护的相关要求(见第
4、8章);调整简化了原标准附录中的分类标志和收集容器图例(见附录A和附录B)。本标准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荣杰、李水坤、卢加伟、张捷报、黄沅清、陈红忠、吴远明、洪澄泱、潘二波、海景、甘文、秦艺兮、刘青、蔡小河、姜建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ZDB/Z1522015。IIDB4403/T732020引言自2015年颁布施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以来,深圳市逐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深圳模式”。深圳市标准化技术指导性技术文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S
5、ZDB/Z1522015)对于指导分类设施设备建设、分类分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SZDB/Z1522015出台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阶段,相关要求已经滞后,不适合继续用于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为贯彻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推广深圳市2015年以来生活垃圾分类的有效经验,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对SZDB/Z1522015进行修订。本次修订遵循生态、安全、节能、方便、舒适、健康的原则,围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修订并补充了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转运站(中转点)、收集运输车辆、分类处理方式的相关要求,完善了设施设备维护的相关要求,为稳步推进
6、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提高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提供标准支撑。IIIDB4403/T732020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要求,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废弃物、病死畜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的生活垃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59
7、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19095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25175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CJ/T227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CJJ/T4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DB4403/T58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SZDB/Z233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DB/Z326废旧织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生活垃圾municipalsolidwaste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类别的含义和说明见附录A。3.2生活垃圾产生源source
8、ofmunicipalsolidwaste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3.3住宅区residentialcommunity1DB4403/T732020被城市道路、自然分界线、人工分界线所围合,基础设施配套相对完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住宅区域。包括商品房小区、福利性住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城中村、统建房小区的住宅建筑以及附属设施。3.4机关企事业单位governmentoffices,enterprisesandinstitutions人员相对稳定,且在写字楼、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办理相关事务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包含党政机关、事业
9、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学校(含幼儿园)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3.5公共场所publicspace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经营性餐饮场所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流动性强的公共场所。3.6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administratorofmunicipalsolidwasteseparation在生活垃圾产生源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履行设施设备配置、宣传指导和监督、分类移交垃圾、管理台账建立等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职责的民事主体。包括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受业主委托管理环境卫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机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所在辖
10、区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3.7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drop-offpointformunicipalsolidwasteseparation在生活垃圾产生源设置的,配有分类收集容器、便于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地点和场所。3.8生活垃圾暂存点temporarystoragepointformunicipalsolidwaste在生活垃圾产生源设置的,用于汇聚和暂时存放已分类垃圾,收集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年花年桔、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垃圾桶收集的专项垃圾,接驳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的地点和场所。3.9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transferstationformunicipal
11、solidwaste在生活垃圾产生源到处理设施之间设置的,用于拆解、压缩、中转已分类垃圾,以提高垃圾收集运输效率、降低垃圾收集运输成本的设施。包括有害垃圾中转点、可回收物中转点、厨余垃圾转运站和其他垃圾转运站。3.10处理设施treatmentfacility对已分类垃圾进行回收利用、生物处理、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处理处置操作的设施。3.112DB4403/T732020定时定点投放regulardrop-offatafixedpoint在指定时间段将特定类型的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和场所的管理制度。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4.1一般规定4.1.1生活垃圾产生源应合理布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暂
12、存点,并公示点位。点位布设应符合城市规划、标志醒目、引导性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专门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4.1.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用于引导和规范垃圾的分类投放,应配备规定类别和足够数量的分类收集容器并及时清运,不得出现容器满溢现象。分类收集容器应按照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使用规范、醒目的颜色和分类标志。集中分类投放点摆放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样式参见附录C。4.1.3生活垃圾暂存点用于暂存已分类的垃圾,收集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年花年桔、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提高清运效率,减少作业干扰。应标识暂存垃圾的类型,采取消防安全、保洁消杀等措施,由专人管
13、理。4.1.4生活垃圾暂存点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宜采用密闭式垃圾房、可升降地埋式等设计,以减弱邻避效应。4.1.5采用气力管道分类投放和收集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时,气力管道分类投放口的标志应符合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分类投放点可不摆放相应的收集容器。4.1.6采用智能设备分类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时,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要求。4.2住宅区4.2.1住宅区应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设置分类设施设备,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暂存点等。除居民积攒交售、预约专人或专门机构上门收集以外的垃圾,应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或暂存点。4.2.2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包括集中分
14、类投放点和部分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分类投放点的布设密度应便于投放和监督管理:一般每150200户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单栋户数超过200户的住宅楼可每栋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部分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主要为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中的药品药具等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可采用更低的布设密度。4.2.3住宅区的每个集中分类投放点集中摆放一组分类收集容器,具体要求如下:a)应摆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用于投放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具备条件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按需进行细化。一般选用660L的塑料标准桶,因场地或收运等原因无法设置的,可采用240L的塑料标准桶;b)应摆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用于定时定点
15、投放厨余垃圾,投放时段应符合实际情况或辖区规定,原则上每天不少于2个。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一般选用120L或240L的塑料标准桶;c)应摆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投放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一般选用660L的塑料标准桶,因场地或收运等原因无法设置的,可采用240L的塑料标准桶;d)可摆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投放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按照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分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具有防水、防腐蚀功能;e)可摆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用于投放废旧织物,应符合SZDB/Z326的有关要求。4.2.4住宅区的集中分类投放点应摆放足够数量的收集容器。
16、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合适总数N(个)可按式(1)计算,具体每类收集容器的数量可根据分类收集情况适时调整:3DB4403/T732020N=1.2R0.3AE(1)式中:1.2人均日产生垃圾量(kg/人d);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的数量(人);0.3分类收集容器内的平均容重(kg/L);A每天清除容器内垃圾的次数(1/d);E单个收集容器的容积(L/个)。4.2.5住宅区的集中分类投放点一般设置在楼宇架空层等公共区域,如设置在户外,宜采取防雨防晒措施。集中分类投放点应硬化地面,配备分类指引牌以及洗手、照明设备,宜连接污水管网。具备条件的还可安装视频监控设备。4.2.6住宅区的集中分类投放点
17、未摆放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的,应另行摆放相应的收集容器。单独摆放的废旧织物回收箱,宜设置在住宅区主要出入口等人流量较大的位置,应符合SZDB/Z326的有关要求;单独摆放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设置在入户大堂等人流量较大且便于管理的室内位置。4.2.7住宅区分类投放点积存的生活垃圾,可直接分类清运至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也可汇聚到暂存点后统一清运。暂存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暂存点由一块或多块区域组成,不同类别的垃圾应分区存放,至少应设置一块区域以暂存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年花年桔、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b)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暂存点,宜合并设置。厨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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