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旁站规范建筑工程监理_建筑-工程监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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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旁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
2、实行旁站监理。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第七条旁站监理的依据:(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
3、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第八条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县级以上人民
4、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七新技(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第三章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项目监理
5、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设单位的同时通知施工单位。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督促旁站监理人员到位、定期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第十一条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第十二条旁站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二)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检查;(三)具备旁站
6、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四)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五)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第六条
7、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七新技第十三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旁站监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第十六条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第四章旁
8、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 第十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三)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十八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旁站监理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上报项目监理机构;(二)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
9、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七新技(三)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四)当发现施工活
10、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纠正处理。(五)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监理机构;(六)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客观公正地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第十九条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旁站监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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