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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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国际贸易合同3篇 合同号:_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买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电报: 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 电报: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以下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全都同意在公平互得的根底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以下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 号附件,全部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2、合同总值: 3、交货条件:.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_%溢短装。 4、原产地国别: 5、包装: 6、装运期: 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8、保险 9、支付条款:本
2、合同采纳 方式结算。 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 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行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需托付通告行开出 %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缘由,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局部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 .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_日内以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疆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掌握下
3、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全部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 期于卖方 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 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 (1)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 的提货单_份; (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_份; (3)原产地证明书_份; (4)装箱单_份; (5)质量、重量检验证明_份; (6)cif条件下的 _份。 11、罚则:除由本合同第13条缘由外,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误或无法交货、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_ %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_%.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 12、索赔:自货物到达目
4、的地起_天内,如发觉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担当的责任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 13、不行抗力:若发生不行抗力大事(如:战斗、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开的意外事故阻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行抗力方须在大事发生完毕之日起_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行抗力大事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连续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产生或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调解及民间
5、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 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章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担当。 15、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 为货人,并担当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1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1990年3月13日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本合同用中、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附件:(略) 国际贸易合同 篇2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成因 造成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缘由,既有客观的贸易环境特别性影响,也有企业主观的自身因素。经营环境不同,国际货物
6、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面对东道国和国际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科技水平、风俗习惯、法律水平、文化差异差异很大,假如不熟识这些差异,信息把握不精确不准时,就会使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面临风险。有时某种产品存在多种质量标准,诸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多种标准混杂简单发生过失,比方我国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卫生标准高出国际标准的500倍,假如出口方不熟识该标准最终势必发生合同纠纷。从企业自身来讲,很多企业本身在现代经营治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治理方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缺乏熟识跨国经营的高素养专业人才,且自身治理水平不高,甚至发生合同资料保存不完整,文档资料不清楚,交接不准时甚至
7、丧失现象。最终因证据缺乏无法向对方索赔,无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权益。此外抗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剧烈,很多企业为了抢到合同盲目压价,完全不顾及潜在的风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存,重中标轻履约,抗风险意识非常淡薄。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不履行合同成为家常便饭,而兴旺国家法制化程度较高,要求合同双方必需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将被索赔从而患病损失。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 (一)擅长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妥当保存来函电 合同内容除双方的协议以外,还包括一些单方函件,如各种报价、形式发票、电子邮件、各种信件和传真,甚至是即时通讯记录。尤其对于简
8、单交易,合同双方可能会对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条款反复通过函件进展磋商以致达成全都,那么这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条款,即使该条款不被载于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证据资料时通常对对方发来的资料保存较好,而对己方发出的资料消失混乱和保存缺失,所以在发出资料时应当对文件备份,并进展归类,标记日期和大事以便查阅。 (二)制定恰当的法律适用条款 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体法律标准中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公约还存在许多缺陷,其并未涉及合同有效性、全部权转移及人身损害等重大问题,受损方的举证责任也未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公约与国内法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
9、的额大,法律关系简单,简单产生法律纠纷,所以在制定合同时要慎重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比方在适用时不肯定只选择一个实体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可以合同某一条款适用一国法律,合同另一条款适用另一国家法律,并无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一个实体法,宗旨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并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的第69条前两款规定与我国合同法有所区分,适用应当留意。公约第69条第一款规定风险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收货从而违反合同时转移;而合同法第143条规定若买方使得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自违约之日风险转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约规定买方在“适当的时间”内不接收货物,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10、合同法规定自“违反商定之日”起买受人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事实上公约的规定相对更合理,由于赐予买方适当的时间使得买方并非一旦风险发生就要担当全部责任,相反会促使买方不对损失听之任之,防止损失扩大;另外促使买方尽快收货,有利于商品交换流通,尽量削减双方损失。所以在适用法律时买卖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尽量适用公约。根据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双方商定了交付地点且货物已交付到该地点而买方未收取货物的,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而对于公约69条其次款并未明确指出风险的转移时间点,但是实践中通常应在跨国承运人卸货时发生转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防止纠纷发生。 (三)合理制定索赔
11、条款包括制定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条款。 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原则的不同熟悉,在制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时候需要解决对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应对选择了不同准据法的结果。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差异太大,而公约是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我国也早已参加该公约,对公约的条款更加熟识。因此以公约为准据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能够尽量与贸易伙伴达成全都,削减纠纷可能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但是订立合同时留意,公约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时间、地点、非金钱损失赔偿、损益相抵原则规定不明确,尤其是损益相抵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有用,所以假如适用公约,合同当事人要在合同中对于公约中未规定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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