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集合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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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保险合同集合九篇保险合同 篇1 保险单位: 船舶名称: 本公司依据被保险人( )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局部)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构造: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根本保费: 免赔
2、额: 费 率: % 总保险费:人民币 ( )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
3、灾难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漂浮; 六、船舶失踪。 其次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缘由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局部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以下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
4、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方法应按北京理算规章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损失而实行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 外 责 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以下状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5、 二、船舶正常的修理、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去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斗、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 险 期 限 第四条 除另有商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 险 金 额 第五条 船龄在3年(
6、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 赔 和 赔 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准时按保险人的要求供应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
7、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根据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局部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局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屡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需与保险人商定前方可进展修理或支付费用,
8、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局部。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终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商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患病全损或局部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假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
9、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恳求,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供应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供应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商定外,保险合同
10、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状况应当照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治理人、经营人的转变或船舶转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准时实行合理的施救爱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视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视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治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其次十条
11、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 他 事 项 其次十一条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 )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 篇2 甲方(收缴单位):_ 乙方(参保人):_ 依据_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确认原已(未)参与养老保险;已(未)参与失业保险。 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_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4无论由于乙方何种缘由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发生缴费中断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担当。 5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
12、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_市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 6如协议中有与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公布政策规定不全都之处,按新公布政策规定执行。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自_年_月起执行。 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 代表人(签字):_ 乙方(参保人)(签字):_ 经办人(签字):_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3 【案例】: 李某20xx年11月1日入职到某报社处任广告业务员工作。李某入职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xx年1月20日,双方才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1月2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连续上班。20xx年2月29日,
13、李某与报社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工作期间,报社直至20xx年5月才开头为李某购置五项社保。李某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约20xx元,离职时,报社没有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后,李某提起仲裁要求报社为其补缴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的五项社保、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评析】: 1、用人单位为职工购置社保是法定义务,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内,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置社保,单位都有义务为其补缴。目前一般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直接支持补缴社保恳求,而是需要职工朋友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的方式,来向社保机构投诉,从而到达补缴社保的目的。 2、签订书
14、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单位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签订。实际上,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连续劳动关系的,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样会产生双倍工资。 3、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恳求,而与单位协商全都的情形下,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本案中,其实报社存在违法用工行为,李某完全可以以报社违法用工为由而提出辞职,这样就可以享有经济补偿金。这提示我们职工朋友,不同的离职方式,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力量鉴定 区分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进展劳动力量鉴定。
15、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量的,应当进展劳动力量鉴定。劳动力量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也就是我们说的伤残级别,它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和生活局部不能自理。 经过劳动力量鉴定后,不同的伤残级别和护理级别,享有不同标准的工伤待遇,接下来我们会一一来进展介绍。 二、住院治疗期间的待遇,这个不管级别 1、住院期间因医疗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没有进展认定工伤前,有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单位可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2、停工留薪期的
16、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别状况下经批准可延长至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保持原来的工资待遇不变,假如是计件工资的,按工伤前的6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3、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 5、残疾器具费及康复费,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建议,转往外地治疗或者配置帮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一至四级伤残,享有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7、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
18、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根据规定比例共同负担。扣除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月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五至六级伤残的 1、职工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是不行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连续。是否保存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在于工伤职工的选择。但是不管是否保存劳动关系,都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职工选择保存劳动关系的,单位能安排工作的,拿正常工资,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拿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
19、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保险合同 篇4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达成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托付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业务。 其次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内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业务。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为定额保单。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
20、)乙方应使用甲方供应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担当。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担当。 1.甲方不按合同商定支付手续费的; 2.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准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4.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马上书面
21、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担当。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哄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商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为甲方收取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依据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的险种,依据总公司、省公司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为30%。 (二)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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