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司章程范本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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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ery noble work is at first impossible.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册J)苏州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木 早、,0型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 力。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合
2、理、有效地运作公司的法人财产,为股东获取投资回报,为国家 创造税收,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苏州 有限公司。(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
3、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 超越授权范围。第三十条、公司视经营需要,可设副经理。副经理协助经理 工作,当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 权。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位。监事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 建议。(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 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
4、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六)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经 理提起诉讼。(七)股东会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经董事会选举通过并依 法登记的董事长。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二)代表公司签署文件。(三)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 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公司股东 会报告。(四)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股东会义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股权转让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份或者全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允许。 股东应就其股东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允许,其他股 东自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天未答复的,视为允许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允许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权。不购买,视为允许转让。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度转让股东的 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 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视为抛却优先购买权。第三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 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
6、名册 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的修改不需要股 东会表决。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 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 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浮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 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
7、 资格。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先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单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
8、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浮现本条第一款所列 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设账 户存储。(三)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允许,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9、允许,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允许,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10、料, 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第四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伤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四十七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第五十条、公
11、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本,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第五十一条、公司除法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年会将会计报告送交各股 东。第五十三条、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即每年的1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为记账本位 币。第五十四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 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五十五条、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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