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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我 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 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 术中心管理,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 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 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 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发挥企 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 新机制好、具有
2、重要示范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 以认定,以鼓励引导企业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 水平。第四条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能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 经信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第六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
3、术服务业 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二)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三)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 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 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成果显著。(五)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 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4、,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 行政处耨;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四项限定性指标最低标准: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第七条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 (市、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技 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等。(二)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 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 办法和当年工作通知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
5、单,并联合行文 将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局,同时抄报 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三)市经信局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企 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 出评价意见。(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 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 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申请 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有关涉税、通关、诚信等方面情况进行核 查。(五)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 局,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 见和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 中心名
6、单并予以公示。第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 务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颁发证书。第三章评价第九条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 组织一次评价。非评价年度,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 报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评价表。第十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5月底前将 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企 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附表,并对技术中心评价 材料真实性出具承诺函。(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市企业技 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送市 经信局。(三)数据核查。市经
7、信局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 构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 好。(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 格。(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 .评价得分低于60分;2 .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3 .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4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 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新产品销售 收入占
8、比等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六)中规定的 最低标准。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 税务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 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县(市、区) 经信部门。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 经信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 资格:(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 染事故。(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 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
9、违法行为。(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 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 到行政处罚。(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企业被依法终止。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 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对调整与撤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予 以公布。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撤销资格的 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 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经信部 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四条第(二)至(五) 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市 企业技术中心。第十八条 对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根据有 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关奖励。优先支持市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 家、省、市相关研发任务,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九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 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关于 印发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同时废 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 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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