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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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证居民生活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水、 用水过程中水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 用效率的各种活动。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 和监督工作。南通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 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
2、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各县(市、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名词的含义是:(一)用水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 水或者直接从江、河、库、塘以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二)计划用水户,是指用水量达到一定用水规模、纳入用 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三)重点计划用水户,是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 社会公布的计划用水户。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2日起施行。发区、通州湾示范区承担水行政职能的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节
3、约用水管理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 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农 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其他行业主 管部门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范围内节水 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系统教育体系和中小 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加强节水宣传和教育, 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六条市、县(市、区)两级人民
4、政府应当安排节约用水 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 器具的研制和开发,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 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 市、县(市、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 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 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用水户应当从严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用水定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同级行业主管 部门制定严于省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5、。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水资源规划、 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 行总量控制。第十一条对达到一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用水 计划管理。计划用水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当地城市供水资源与社会用水需求状况,定期确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当地水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 用水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当年实际用水量、单位产品水耗、用水 水平及节水措施等,下年度用水需求、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 减量等内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6、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国家或者地方用水定额、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总量,在每 年的1月31日前核定并下达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未制定用水定额的,可根据该计划用水户近13年实际用水量 的加权平均值并考虑适当的增减系数核定其年用水计划总量。12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调减年度用水计划:(一)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 用水审计的;(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表、未提供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三)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施、器具;(四)单位内部管网漏失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六)用水效率低于国家、省或者地方最低
7、控制标准的;(七)废水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第十五条计划用水户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规定时间提 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需要增加当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一)已经采取相应节水措施;(二)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并验收合格;(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因新增项目(或者产能)需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供行政 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被调减年度用水计划的,当年不得增加其 用水计划量。第十六条计划用水户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二)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三)完善用水台帐,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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