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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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加强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 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 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 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 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租 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
2、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指导、监督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管理和分 配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和运 营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和运营管理 工作。断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为租户提供便 捷、平安、和谐社区。第八章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动态转换机制第二十二条原公租房租住对象合同期满,不再符合公 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继 续租住公租房,其租住的公租房转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 金按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公租房政策调整后腾出的公 租房,满足公租房
3、保障对象租住需求后仍有多余的,可调整 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第九章保障措施及责任分工第二十三条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 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与 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合署办公,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抓好 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 度计划、拟定政策及监督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县(市、 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水、电、气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市财政局负责申请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筹集市级补助资
4、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保障 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做好用地保障,监督落实各项土 地支持政策;人行南阳中心支行负责研究落实相关金融信贷 支持政策;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审计局、教 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统计局、银保监 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第十章 加强宣传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 联网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 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 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 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 肃查处
5、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舆论 环境。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 管理的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 不得上市销售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销售,严禁以保 障性租赁住房名义集资建房和进行“小产权房”、商品房开 发,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对 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要求的建设单位记入诚信体系。经原建设主体同意,将符合条件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 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 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 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各类租赁住房,纳 入保
6、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 有关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设 立举报热线及平台,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保障性 租赁住房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 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年 度目标绩效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
7、租住行为监督检查参照宛 政办(2016) 62号文件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可结合城 乡发展规划、现有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需求,进 行科学论证,确有需求的,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批 准后也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 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严格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市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 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根据我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 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 改造、租赁补贴和将
8、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其中“十四五”期间市中心城区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不少于4万套。第六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 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 房屋建设,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 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 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并合理配备商业服务设施;可将部 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心城区 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经市政府批准,可在新建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不低于项目规划面积10%的保障性租 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
9、管理保障 性租赁住房。可由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政府闲置房屋、富 余安置房和市场房源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七条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以不 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 型不低于70%) o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第三章支持政策第八条土地支持政策:(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 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二)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建设
10、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 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 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 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 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 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三)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 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 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 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 面积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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