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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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法律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五章考核弟八早彳寸遇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
2、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 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 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
3、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才青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 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
4、的学校。(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 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 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 定。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 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5、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教师。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 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I,改善 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
6、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I。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
7、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 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爰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 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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