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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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卫生健 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应当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展、 营造良好社会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督促整改、批评教 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依 规诚信经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 “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首次发生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 “首
2、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卫生健 康行政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通过卫生健 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卷档案材料 等,查询相对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二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以此确定是否属于“首次”违法。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我公司(本人)就贵委指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本公司(本人) 郑重承诺:1 .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改进结果报送贵委;2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3、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有关活动;3 .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义务;4 .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再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自觉接受处罚,依法承担责任。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 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编制背景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 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对行政相对人的
4、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 教育”。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我委 制定了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清单(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二、目的及意义建立“首违不罚”制度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 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原则,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大力推行精准执法、柔性执法,鼓励当 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同 时,也是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等方 式,提高社会公众法
5、治意识,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分为正文和清单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共十四条: 一是明确了制定的依据、目的。二是明确了 “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进行定义,及“首次”“危害后果轻微” “及时改正”判定原则。三是明确了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及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明确了 “首违不罚”的办理程序及执法的痕迹化全过程管理。五是明确了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决 定书样式及合法诚信承诺书。(二)清单部分共包括六大专业13项内容:公共卫生类12项:公共场所2项、生活饮用水1项、职业卫生7项、放射 卫生1项、传染病防治1项;医疗卫生类1项:医疗卫生1
6、项。第六条下列违法情形,不适用于本办法:(一)引发社会舆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二)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的;(三)其他不适用于本办法的情形。第七条 对“首违不罚”实行清单化管理。制定发布天津 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T), 并根据执法实践以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 动态调整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对适用清单的,执法人 员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特点,主动进行普法宣传,采取告知承 诺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达到执法效果。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 对符合本办法和清单
7、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制作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予以说明,经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审核,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后, 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发现符合本办法和清单 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且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 当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 送达行政相对人,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做出合法诚信的承诺,签署合法诚信承诺书,履行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录制度要
8、求,执法人员对“首违不罚”的违法事实加强证据收集、 固定并保存。第十一条 适用本办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结案后予以立卷归档备查,将案件信息及时 录入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 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L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2 .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 .合法诚信承诺书附件1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序号专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法
9、律依据备注1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 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 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 务工作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 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
10、 件:1.符合文件规定条 件;2.持有健康合格证 明但有效期超期不超过 7天(如无证人员为新 上岗人员,该工作人员 上岗时间不超过7天); 3.人数不超过3人的。2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 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 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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