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工改工”项目实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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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宁市“工改工”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助力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工改工”,根据广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 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1) 226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 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揭 府办2018) 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 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在普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保留现状工业
2、(包括工业、仓储、物流等)用 地性质,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进行提质升级改造的 存量工业用地项目,包括村镇工业集聚区和国有低效工业用 地升级改造。第三条改造原则加强“工改工”改造事中事后监管。依托省“三旧”改 造项目监管系统,各镇(乡、街道)要落实部门共同监管责 任,应依据经批准的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实施方案以及签订 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 理,并向市自然资源局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第四章用地管理第十五条用地报批“工改工”项目实施涉及建设用地确权、集体建设用地 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完善土地征收手续、“三地”及其他用 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违法用地处理的,具体参照广东
3、省 “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 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土地置换允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位置 调换等方式进行调整使用。“工改工”用地范围内、外地块 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 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涉及上述土 地置换的,应遵循“面积相等、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 置换”的原则。第十七条土地供应方式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工改工”项目(含“三地”), 除属于政府收储后按照规定划拨或者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 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采用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转国”) 方式的,可以选择
4、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的,土地供应除正常出让外,还可采 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易地搬迁的“工 改工”项目,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 价值相当的工业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原用地由政府收回。第十八条地价计收采用“集转国”自行改造,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按新 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后提高容积率但不延长土地 使用年限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工改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原始出让年限不足50年的, 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至50年;符合“三旧” 改造政策的用地
5、,土地使用年限可按规定重新起算。延长土 地使用年限的“工改工”项目,需按剩余年限土地市场评估 价和延长年限后土地市场评估价差额计收土地出让金,符合 “三旧”改造政策的,用地可按差额的50%计收。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应缴纳的土 地出让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 款按公开出让土地市场评估价和国有划拨土地市场评估价 差额的50%计收。第十九条优惠措施(一)一般奖补1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改工”财政 奖补工作,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局在每年10月31 日前根据实际完成量等情况进行结算
6、。2 .加大金融扶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金融支持 “工改工”措施,建立“工改工”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连片“工改工”项目及纳入 重点项目的“工改工”项目,探索开通绿色金融通道。3 .土地收储奖补由政府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进行“工改工”的项 目,鼓励采用指标折算货币的方式落实留用地,采取此方式 落实留用地的,留用地指标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面积的10%核定。为保证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 征地相关补偿和奖励须全额用于购买项目征地所在片区范 围内,由公开出让方式确定的市场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经营 性物业(包括通用厂房
7、、仓储用房、商业办公用房等,不含 商品住房)。购买物业的价格为包括土地成本(按征地范围 最高级别基准地价和区片基准地价中的价高者确定,不进行 修正)和建筑成本的成本价,对难以确定物业成本的,可委 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物业开 发建设主体签订相关物业购买合同后,按程序申请拨付相关 款项。4 .改造建设补贴“工改工”改造类型为全面改造的,全面改造建设的高 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在2.0以上,多层 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4层,带工业电梯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 境保护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不纳入奖励范围), 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达到监管协议相关约定后,按改造生 产性
8、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改造主体一次性补贴, 除整体连片改造项目外,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 2025年10月9日前标准厂户已竣工验收后奖励给项目公司。(二)特殊奖补国有低效工业用地升级改造项目用地指标保障。普宁市 通过“三旧”改造获得的奖励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对固定资产 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和地 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第二十条落实区域评估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连片改造村镇工业集聚区、“工改 工”等项目,在符合区域评估报告使用条件下,不再要求单 个改造项目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环境影响、地质 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相关评估。第二
9、十一条专项提留资金及出让收益分配(一)专项提留资金供地后,从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中剔除掉该宗用地投入各 项的成本费用,并从收益中各按10%计提教育资金、农田水 利建设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三项资金,农业土地开发 资金按相关文件规定计提。计提资金需上缴上级的,市财政 按规定上缴,留存本级的,市财政按规定用途使用。(二)出让收益分配“工改工”用地如为新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城 镇建设用地,供地时,按比例按市有关规定核算土地出让纯 收益分成;属于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按规定不予收益分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过渡期政策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改造项目,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 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
10、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 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 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 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有效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实施期间,如 遇与国家、省、揭阳市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省、 揭阳市出台的规定执行。附件1: “工改工”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参考文本)规划引领,综合施策。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以产业 发展规划为指引,有效整合规划、土地、产业、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财政、税收等政策,强化产业用地资源保障,促 进用地升级改造、产业转型
11、升级。健全机制,分类实施。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 统筹、政策支撑、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职能部门做好全面 摸清底数、科学制定改造计划、优化升级改造模式、强化激 励约束机制等统筹工作。鼓励市场主体多形式参与,通过利 益激励与倒逼促改双向发力,激活市场主体改造动力,加快 推进“工改工”工作。改革创新,示范带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瞄准入库门 槛高、规划调整难、税费负担重、土地征拆难等问题,运用 系统改革思维,加快构建开放型、综合性、多元化的政策体 系,积极打造试点示范园区,形成行之有效、可复制的改造 模式,以点带面加速推进改造。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能(一)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工改工”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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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宁市 工改工 项目 实施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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