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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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0年1月1 口起施行。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 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下列场所和部位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2、产品(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技防产品) 的单位。(一)枪支、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三)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室、馆(库);(四)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的加工、经营、存放场所;(五)印钞、造币以及印制其他有价证券的单位的重点部位;(六)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七)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部门的重点要害部位;(八)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的文 物和其他物品的场所、部位;(九)机场、火车站和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十)根据市人
3、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的其他场所和部位。技 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技防设施 和技防产品。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有关具体规范。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菅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现发布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自发布
4、之日起施行。省长:许仲林 二00二年二月一日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设施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 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 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
5、治理目标管理内容。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 全技术防范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鼓励、支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科学研究,发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业,推广使用先 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第七条 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各项制度,落实 各项防范措施,将技术防范与人员防范相结合,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经省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机关;(二)存放涉
6、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及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武器、弹药库(柜);(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六)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计算机信息中心、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 场所(专柜);(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八)机场、火车站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九)涉外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第九条 集中存放现金、票据、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存
7、放高档商品、重要物资的仓库、 场所,其主管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与住宅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负责。公安机关负责城 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三章技防产品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用于防抢劫、防盗窃、 防爆炸等防止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第十二条 对技防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 认证制度;对
8、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 度。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 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第十四条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 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从事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第四章技防设施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技防设施,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科 学技术手段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 设施、设备。第十六条技防设施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
9、与要 求和其他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八条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县以上公 安机关备案。第十九条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制定的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检测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其技防设施竣工,应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与验收。第二十条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
10、,并 应保守技防设施秘密。第二十一条技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理,使技防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县以上公安机关应定期对技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单位保证技防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统一规划、逐步建立以报警中心为主的社会联动信息网络系统,形成跨地区、 跨部门、跨警种的紧急救助信息网络和指挥协调服务系统。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一)宣传、执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法规、规章,成绩显著的;(二)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取得重大成果的;(三)从事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四)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
11、范措施,制止重大违法行为或为侦破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证据 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可酌情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销售应经批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
12、处罚,由县级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 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应颁发有关证、照或者进行批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不予颁发或者批准登 记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不正当利益的;(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查处的;(四)滥用职权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 H起施行。黑龙江,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现发布黑
13、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省长:田凤山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 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 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 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技防产品包括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防护及控制
14、、电视防范监控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工程产品。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技术监督和防范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技术监督、建设、科学技术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下列部门、场所及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库房;(二)存放机密级以上文件、档案、图纸、资料的部位;(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四)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
15、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五)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场所;(六)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七)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票证、贵重物品的部位,重要仪器设备存放或安装部位;(九)城镇居民区和农村需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部位或场所;(十)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它重点部位。第七条 下列部门、场所必须安装安全检查技术装置:(一)机场,主要港口和车站;(二)有安全检查责任的重要单位、要害部位及场所。第八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 凡规定安装安全技术防范
16、设施的单位和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总体任务书中,应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其经费预算。第九条 技防产品、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使用、保 养、维修和更新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严密的警讯紧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第十条安装的防范报警设施应与本单位保卫部门联网,有条件的应与当地公安机关或上级 保卫部门联网,逐步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一条 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本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负责, 保卫部门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区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由街道办事
17、处负责并组织实施。农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凡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维修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禁止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新产品,应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有关规 定组织鉴定定型。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技防产品,应经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凡国家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认证制度和省内实行准产证制度的技防产 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技
18、防工程所需器材,应选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 品。属于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认证制度和省内实行准产证制度的产品, 则必须选用获证产品。第十六条 技防工程的立项、招标、委托、设计、方案论证、审批、施工、验收,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执行。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置,应经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正式验收合格后,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一式二份正规技 术资料,由公安机关统一编号存档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八条 凡拟交外商承接的技防工程,必须经省公安厅批准后
19、,方可施工并报公安部备案。 凡国家重点工程和涉及国家文物、国家秘密的技防工程,不得交外商承接。第十九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 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第二十条新闻单位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涉密事项进行公 开报道。凡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畴的有关广告宣传,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有关广告审批部门及 广告经营者应拒绝批准和受理。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一)严格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二)充分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
20、范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犯罪分子的;(三)技防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先进水平的;(R)技防工程质量可靠,功能完善,发挥作用明显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由公 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按规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单位5千元至1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 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一)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技防产品或产品维修后达不到标准要求而擅自交付 使用的;(-)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维修技防产品和承接技防工程的;(三)未按国家和省有关
21、规定办理取证手续而生产技防产品的;(四)技防工程所需器材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未选用获证产品的;(五)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六)未按规定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七)未经批准,擅自将技防工程交与外商承接的;(八)将国家重点工程和涉及国家文物、国家秘密的技防工程交与外商承接的;(九)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十)玩忽职守,未按规定使用、维护,致使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带病运行或停止运行,而 又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十一)阻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正常运转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及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秘密的,由公安机关会同
22、 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的规定中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巾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 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对故意毁坏、盗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造成公共财物损毁或人身伤亡,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罚没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
23、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八月七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省公安厅发布的黑龙江省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规定同时废止。吉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吉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24n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王云坤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吉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 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 盗窃、抢劫、破坏以及其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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