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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溶解乙烘生产安全技术为加强溶解乙烘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溶解乙焕生 产法规、标准,结合生产实际,特提出溶解乙族生产企业防火防爆、生产操作、 设备检修等方面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可供相关企业及人员参考。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1.1溶解乙烘生产企业,必须每两年自主选择由评价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 的生产储存现状进行安全评价,对提出的整改意见逐项落实整改完善。1. 2溶解乙烘生产企业应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等级划定禁火区,设置 明显标志,严禁烟火,严格管理。1.3 乙烘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每年至少定 期检测一次。1.4 乙焕设备、管道及物料等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
2、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 少定期检测一次,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和导静电鞋。1. 5乙烘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 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1.6 乙焕厂(站)充装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1.7 乙焕厂(站)的设备及管理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一般用氮气)置换设 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置可共用。1.8 在乙焕设备、管道上以及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用可燃 气体测爆仪检测分析合格,即乙焕浓度小于0. 2%(v/v)。1.9 乙烘生产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不低于dIICT2级别的防爆电器,电 器设备线路及仪控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1.
3、10 乙焕生产系统设置的水封、阻火器、止逆阀等必须定期检查,保护 完好。设备管路后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必须定期校验完好。1.11 必须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消防器材(1211、 干粉、消防栓),专人管理,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和更换药剂,严禁在电石库、 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乙烘加料间用水灭火。1.12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在其排气管上必须加装熄火罩,严禁电瓶车 及非岗位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1.13 严禁在生产区内用黑色金属工具敲打设备、管道。1 . 14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倒入渣坑及地沟内,应在生产区外选择安全空 旷露天场地用水缓慢化解之。2 生产操作安全技术2.1 生产装
4、置运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2. 1.1检查所有设备上的手孔、人孔、压力计、温度计、液位计及阀等的第八条 (生产条件)溶解乙快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储存设施。(四)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五)设计生产能力每年不得低于300吨,自有产权的溶解乙快气瓶不少于 5000 只。(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第九条 审批手续需要建设溶解乙快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应 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5、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安全评价)申请建设溶解乙焕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自主 选择取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 位溶解乙快生产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一条(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溶解乙焕生产建设项目(工 程)的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第十二条审批手续本规定施行前建成的溶解乙焕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 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 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审查文件)申请建设溶解乙焕生
6、产建设项目(工程)时,应当 提交下列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原料、溶解乙快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质;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否决条件)未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溶解乙快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第十五条(设计资质)溶解乙快生产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 行溶解乙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第十六条(设计审查)设计完成后,溶解乙焕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溶解乙焕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设计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7、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第十七条 (施工资质)溶解乙烘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批准后,建设单 位应选择具有乙级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溶解乙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第十八条(竣工审查)溶解乙快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生产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溶解乙快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 取工业产品(溶解乙快)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工业产品(溶解乙快)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 工生产。第二十条 (生
8、产管理)溶解乙烘生产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 生产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二)首次投产和停车检修后并在投产前,乙快系统应先用含氧量小于2%的氮气进行 置换,使系统氧含量不大于3%,方可投产;(三)乙焕系统中设备的检修,应将该设备与系统隔绝,用含氧量小于2%的氮气置换 至该设备内的乙烘含量不大于0.2%,再用空气置换至该设备内的氧含量不小于18%,方可 进行检修;(四)溶解乙焕的充装,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的
9、许可,并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焕充装规定(GB13591)的规定。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溶解乙燃气瓶。第二十一条(气瓶管理)溶解乙烘生产单位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书 的企业生产的溶解乙焕气瓶。进口溶解乙快气瓶应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省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气瓶管理)溶解乙快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溶解乙快气瓶 建立档案,并保留至溶解乙快气瓶报废;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溶解乙快气瓶进 行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气瓶管理)溶解乙快生产单位应当对自有产权溶解乙快气瓶涂敷充装站 标志、气瓶编号和打铳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10、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一书一签)溶解乙快生产单位销售溶解乙快时,应当向用户提供溶解乙 快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溶解乙快气瓶上加贴溶解乙快安全标签和警示标签。第二十五条现状评价)溶解乙焕生产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现有溶解乙烘生产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 价。第二十六条 (产品质量)溶解乙烘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烘(GB6819)的规 定。第二十七条(技术服务)溶解乙快生产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溶解乙烘经营、储存、运 输、使用等单位,提供安全咨询服务和使用指南。第二十八条废弃处理)经气瓶检验机构认定为报废溶解乙烘气瓶,应
11、回收瓶内的乙 快和溶剂(丙酮),然后将该瓶作压扁或解体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处理的报废溶解乙快气 瓶交予他人或流入市场。第二十九条 (消防组织)溶解乙焕生产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第三十条 防火规定)溶解乙烘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内严禁带入可能产生明火的火种; 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第三十一条(防火规定)禁止在排气管上未加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和电动车进入溶解 乙快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内。第三章溶解乙快经营和使用第三十二条 许可手续)经营溶解乙快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不得经营销售溶解乙快。第三十三条 (经营条件)溶解乙焕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 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要求;(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 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
13、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四条安全评价)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或换证申请前,溶解乙快经 营单位应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五条(评价资质)溶解乙焕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六条【经营限制)溶解乙焕经营单位,必须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溶解 乙快,并索取溶解乙焕安全技术说明书,对溶解乙焕气瓶应固定充装单位。第三十七条(信息服务)溶解乙焕经营单位销售溶解乙焕时,应向用户提供溶解乙焕 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销售没有溶解乙快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警示标签的溶解乙焕。第三十七条
14、 (使用条件)溶解乙快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 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合格;(-)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 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要求;(三)操作人员应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八条许可手续)溶解乙快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
15、可手续。第三十九条(使用规定)使用溶解乙快时,应严格遵守溶解乙焕安全使 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使用前对溶解乙快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溶解乙快气 瓶不应使用。(二)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溶解乙快气瓶;溶解乙快气瓶使用时,必须 直立,严禁碰撞、敲击;严禁在瓶体上引弧;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溶解乙燃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应留存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三)溶解乙快气瓶放置地点,不应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小 于10米;不应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源的场所;不应受曝晒或受烘烤;不应放置在电 绝缘体上;(四)溶解
16、乙烘气瓶的使用者不得自行对溶解乙快气瓶瓶阀、易熔塞等进 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溶解乙燃气瓶进行焊接修理;(五)移动溶解乙烘气瓶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溶解乙燃气瓶和 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六)溶解乙快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 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七)溶解乙快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溶解乙快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溶解乙快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 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溶解乙快气瓶瓶阀。第四十条(销售限制)溶解乙快生产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
17、营许可证的经营 单位和使用许可的使用单位销售溶解乙快。第四十一条(销售限制)溶解乙焕经营和使用单位应销售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溶解 乙快,不得销售和使用气瓶标识不清、超过检验周期、有明显变形、有明显机械损伤、有火 焰烧灼痕迹的溶解乙快及气瓶附件不齐全的溶解乙快。第四十二条(问题处理)经营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溶解乙烘气瓶内的乙快作技术处 理。如发现溶解乙焕气瓶有异常现象,及时通知溶解乙快生产单位,共同处理。第四十三条(充装限制)溶解乙焕经营和使用单位不得将需要充装的溶解乙焕气瓶交 由该溶解乙快气瓶权属生产单位以外的溶解乙焕生产单位进行充装。第四章 溶解乙快储存和运输第四十四条 (储运资质)溶解乙快
18、储存、运输的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有专职或兼职 人员负责溶解乙燃气瓶的安全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五条 储运限制)储存、运输溶解乙快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 超过40C时,应采取遮阳或水喷淋等措施降温。第四十六条 (储存规定)溶解乙燃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乙焕站设计规范(GB50031)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140)的规定,同时应 符合下列要求:(-)溶解乙燃气瓶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二)溶解乙烘气瓶库房应避开放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5米。 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降温条件,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
19、严禁任何管线通过;(三)溶解乙快气瓶存放量超过5瓶的库房,应用非燃烧体隔离出单独储存间,其中一 面为固定墙壁;溶解乙快气瓶储存量超过40瓶时,其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建筑 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四)溶解乙快气瓶库房严禁储存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五)库房内溶解乙快气瓶应直立储存;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储存的溶解 乙快气瓶应无泄漏,安全状况完好。第四十七条(运输规定运输溶解乙燃气瓶的所用车、船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 定,应有明显的危险货物标志,应配备灭火器材,在运输和装卸过程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运送的溶解乙快气瓶安全状况应完好,无泄漏;(二)溶
20、解乙燃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和倒置,吊装溶解乙焕气瓶应 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捆扎;(三)溶解乙燃气瓶直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横放时,溶解乙快气瓶头部方向应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四)溶解乙烘气瓶运输车辆的行驶和停靠,应避开人口稠密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第四十八条(储存规定)溶解乙焕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不得存放溶解乙燃气瓶。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 溶解乙快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由所 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1、导 致发生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选择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评价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评价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溶解乙快生产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溶解乙快气瓶的和溶解乙 快经营、使用单位将需要充装的溶解乙快气瓶交由该溶解乙快气瓶权属生产单位以外的溶解 乙快生产单位进行充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充装,并 处已充装的溶解乙焕价值一倍的罚款;再次有前款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已 充装的溶解乙快价值十倍的罚款。第五十
22、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条 款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有关溶解乙怏的行业组织(协会)应积极组织溶解乙快生产单位开展溶解 乙快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溶解乙快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为溶解乙快的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溶解乙快气瓶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咨询。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溶解乙快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同时废止。溶解乙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修订说明2003年11月5日为加强溶解乙焕生产的安全管理,1989年2月15日原化学工业部、原劳动 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溶解乙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
23、化工字 第0073号)。从13年的试行情况来看,此规定对规范溶解乙焕安全生产起到了 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 和修订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该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 在的需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曾多次建议修订。为此,该规定 的修订列入了我局2003年立法计划,我司按照立法计划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溶解乙快广泛用于金属切割、焊接、特殊加热的燃料等。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推广溶解乙焕以来,迄今已有20多年了,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产业。据了解,目前全国 已有合法的溶解乙烘生产企业
24、达1000多家,全国约有在用溶解乙烘气瓶300余万只。溶解乙快使用场所非常广泛,随着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溶解乙快气瓶可以进入到居民 社区、生产现场、繁华闹市、展览会场和政治上比较敏感的地方人民大会堂、中南海、外国 使领馆等各个地方,一旦发生溶解乙焕气瓶爆炸,一只小小的溶解乙块气瓶爆炸的破坏力, 可与一只小型炮弹的破坏力相当,将会造成恶劣影响。近年来,在溶解乙烘生产、运输、使 用过程中,曾发生20多起重大恶性爆炸火灾事故。如:1999年3月在哈尔滨某机械工厂的 生产车间现场,发生一只溶解乙燃气瓶爆炸和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4人重伤、2人轻 伤,数十台设备仪表烧坏,厂房也受到极大的破坏,直接损
25、失1000多万元。由于我国政府机构及职能近年来发生了较大变化,致使溶解乙快企业的安全监管出现漏 洞,企业数量多,生产能力过剩,溶解乙快气瓶流通极其混乱,违规现象比较普遍。另外, 还有一些非法生产企业在生产。因此,加强溶解乙焕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二、修订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修订过程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的有关规定,2003年2 月9日书面征求了公安部、质检总局共同修订意见。公安部认为没有他们管辖的 工作,不参与修订;质检总局同意共同修订。7月3日至4日,由中国电石工业 协会
26、承办,在南京组织召开了修订溶解乙快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工作 座谈会,成立了起草小组,拟定了修订工作计划。8月中旬,起草小组完成了更 名为溶解乙快安全管理规定的初稿。9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 溶解乙焕安全管理规定(初稿)审稿会,对初稿进行了审改,10月下旬形 成了溶解乙焕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四、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溶解乙 快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全 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对溶解乙焕
27、的安全监督。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必须灵活好用;2. 1.2检查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并符合工艺要求;2. L 3检查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自动控制联锁装置等,应齐全完好;2. 1.4检查供水、供氮、仪表空气等压力应符合工艺要求;2. 1. 5检查氮气的含氧量应小于2% (v/v);2. L 6各单元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首次开车的设备应经过单机试车,且 各性能都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2. 1.7向安全水封、贮气柜等设备内加水,并保持规定位置的水位;2.1. 8按工艺要求需要更换净化剂和干燥剂的,必须更换好后才准开车;2. 1.9对进厂乙族瓶应逐只按GB13591溶解乙族充装规定检查、处理,
28、 不合格瓶不准充气。禁止充装非自产权气瓶、超期瓶和报废瓶。2.2破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 2. 1搬运电石应小心轻放,开启电石桶须先放存气;2. 2. 2破碎前,应先开启除尘装置,保持室内空气中粉尘含量小于10mg/m3, 停机后,通风装置应运转5To分钟;2. 2. 3加料斗必须经24小时静止放空并经氮气吹除方可装入电石使用;2. 2. 4破碎过程中应将硅铁等杂质拣出;2. 2. 5破碎完毕后,必须清除料斗口粉末,用机械油润滑。型密封圈,清 理打扫破碎间和除尘装置,收集利用粉末电石。2.3加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3. 1加料前应擦净边接处灰尘,并用机械油润滑;2. 3. 2加料前和加料后必须
29、用氮气吹除加料斗,置换使系统含氧量小于3%;2. 3. 3加料过程发生料斗泄漏,应查找原因,修复料斗。紧急情况下,可 开启进氮阀,还可通过链条关闭进料管。2.4发生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 4.1发生器开启后应手乙燃气吹扫所有设备和管道,直至系统内的乙块 纯度大于98%(v/v),方可正常生产,以后每4小时对纯度进行检测;2. 4. 2每小时对主、付发生器、安全水封、贮气柜的液位进行检查,应符 合工艺要求;3. 4. 3每小时对发生器系统指示仪表压力、温度、氮压、水压等进行检查, 应符合工艺指标要求,严禁超温、超压、负压运转,严禁供氮、供水不足条件下 运转。加入发生器的电石温度应低于50,发生器的
30、水温不应超过80,发气 室内的乙烘气温度不应超过90,实际操作中发生器温度宜控制在7(TC左右;4. 4.4为提高电石的收率,防治环境污染,澄清后电石污澄清液应回发生 器利用;5. 4. 5发生器应设置防止加水过量的装置;如发生器是通过供水管连续给修订的基本原则:一是预防为主、强化行政许可的原则;二是权力与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三是市场经济的原则;四是操作性强、方便企业的原 则。五、修订内容的说明根据上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针对溶解乙快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大部分内容属于溶解乙焕生产安全规程的内容,已不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 要,溶解乙焕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在保留溶解乙
31、快生产安全管理 规定(试行)行之有效的规定基础上,对体例、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调整和 充实。溶解乙焕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共分6章54条,与溶解乙 快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相比,调整减少了 2章,合并了 5章,增加了 2 章,共减少了 3条。(一)名称的确定由于增加了溶解乙焕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内容,因此将溶解乙快生 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生产和试行取消,确定为溶解乙焕安全管理规定。(二)体例结构的调整溶解乙快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体例结构作了较大调整,将生产、 经营和使用、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纳入规定,分章设立条款,加强溶解乙快主要环 节的安全管理。(三)章和条款的修改说明1 .
32、溶解乙焕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在保留和完善原 条款的基础上,设置了 6条。从立法目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企业责任、安 全培训、监管职责做出了规定。2 .溶解乙快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第二章溶解乙焕生产,在保留 和完善原试行规定有关溶解乙快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条款的基础上,合并设置了26条。从规划和布局、生产条件、审批手续、安全评价、评价报告、设计施工、 生产许可证、生产管理、气瓶管理、产品质量、技术服务、废弃处理、防火等方 面做出了相应规定。3 .溶解乙焕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增设了第三章溶解乙焕经营和 使用,共设置了 12条。从经营、使用许可,经营、使用条件,经营、使用
33、限制, 信息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4 .溶解乙快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增设了第四章溶解乙快储存和 运输,共设置了 5条。从储运资质、储存条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5 .溶解乙焕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第五章罚则,调整了章名,共 设置了4条。主要从明确行政处罚的角度出发,做出了参照的规定。6 .溶解乙快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第六章附则,共2条。引入行 业组织参与安全管理工作,说明本规定生效日期和原试行规定的废止。(四)需要说明的问题1 .关于规定溶解乙快生产单位生产能力、自有气瓶数量的问题。乙快在空气和氧气中的爆炸范围非常宽,分别为2. 5TOOVol%和2. 8-lOOVol%,最小发火
34、能量为0. 02mJ (7. 7%空气混合气),上述这些数据表明 溶解乙焕是极其危险的。而溶解乙快生产工艺流程短、设备少,很容易进行生产, 如果不从能力上加上限制,势必导致溶解乙焕生产企业数量居高步下,自然产生 很多重大危险源。2 .关于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溶解乙快气瓶的问题。按照规定每次充装前要检查瓶内丙酮的数量,如果达不要求则应补充,由于 目前溶解乙快气瓶流通极其混乱,现在许多溶解乙焕生产企业充装的不全是自己 的溶解乙快气瓶,所以也就不按规定补充丙酮,而丙酮既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原料, 也是保证安全使用溶解乙燃气瓶的重要措施。因此,为保证安全使用溶解乙快气瓶,促使企业按照规定充装前补充丙酮,本规
35、定拟定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溶解乙 快气瓶。3 .关于使用溶解乙燃气瓶的许可问题。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 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使用溶解乙快气瓶应当办理使用许 可手续,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由谁负责使用许可工作。因此, 本规定规定了由谁负责使用溶解乙燃气瓶的许可工作。溶解乙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原文、修订意见稿对照原文修订意见稿溶解乙快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溶解乙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36、总则第1条 为加强溶解乙焕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 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 烘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快厂 (站)。生产管道输送乙快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 本规定。第3条 溶解乙快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 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溶 解乙焕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 称溶解乙快,是指经净化、压缩、干 燥,充装于充满多孔填料、注有内酮的溶解乙快气瓶内并溶解于丙酮的 乙快。第二章厂(站)的规划和建设
37、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第4条 溶解乙快生产由化工部门归口管理,对 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施行行业 指导。第5条溶解乙快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 并报化工部备案。第6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怏厂(站), 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设计任务书;三、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 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五、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 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溶解乙快生产、
38、经 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必须 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企业责任)溶解乙快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溶解乙焕安全管理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溶解乙快的安全负责。第五条培训考核)溶解乙快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 应当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 ULJ 冈。第六条 (监督管理)国务院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 国溶解乙焕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务院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负责全国溶解乙快气瓶的安全监督 管理。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9、负责安第7条 设计乙快厂(站)的单位,必须持有工 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烘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溶解乙快的安全监督管理;县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快站设计规范、 溶解乙快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快 厂(站)。设计单位要对乙焕厂(站)的设计安全可 靠性负责。第8条 乙怏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 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 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专用设备的制造单位不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 位提供设备,并对所生产的设备安
40、全可靠性负责。第9条 乙快厂(站)的初步设计,应由所在地 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下同)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 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批,并请 省级化工厅(局)参加。第10条 乙快厂(站)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必 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 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单位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11条 乙焕厂(站)建成后,由所在地省辖 市以上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 市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同时请省级化工厅(局) 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试生产。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溶解乙快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溶解乙快生产
41、第七条产业规划)溶解乙快 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 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区 域内进行建设。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溶解乙快生 产建设项目(工程)不符合前款规定 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 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 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生产条件)溶解 乙快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 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12条 乙快厂(站)经三个月以上的试生产 考核,达到工艺装置运行正常、安全设施可靠、三废 处理
42、妥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健 全等条件后,由乙快厂(站)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辖 市以上计经委组织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及有关设计、使用等单位进行投产验收和产 品质量鉴定。第13条 乙焕厂(站)经验收和鉴定合格后, 持有关技术资料和审批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化工厅(局)申请领取溶解乙快生产许可证,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第三章防火与防爆第14条 防火与防爆的基本要求:一、乙快厂(站)应对所生产和使用的易燃易爆 物品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严格管理,采取 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技
43、术。三、工厂、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 制,发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以达到严格控 制和管理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发火源,消除危 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第15条 乙焕厂(站)应就根据场所火灾和爆 炸危险性等级划定厂(站)范围内的禁火区,并严格 管理。第16条 乙焕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 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 一次。(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 备、储存设施。(四)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 防机构验收合格。(五)设计生产能力每年不 得低于300吨,自有产权的溶解 乙快气瓶不少于5000只。(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七)
44、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第九条 (审批手续)需要 建设溶解乙快生产建设项目(工 程)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 批手续。第十条 (安全评价)申请 建设溶解乙焕生产建设项目(工 程)的单位自主选择取得国务院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 单位溶解乙焕生产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一条 (评价报告)安 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溶解乙 快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 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 条件逐项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 报告。第十二条(审批手续本 规定
45、施行前建成的溶解乙焕生 产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 规定的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本 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审查文件申 请建设溶解乙焕生产建设项目 (工程)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原料、溶解乙焕的燃点、 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 质;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 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 全评价报告;第17条 乙快设备、管道及构件等的导除静电 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 次。第18条 乙焕厂(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 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 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第19条 在乙焕设备、管道上以及
46、在有爆炸危 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快浓度应小于0.2%。第20条 乙快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 施,应在雷雨季节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第21条 乙快厂(站)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 级别和组别不低于DIICT2防爆电器。第22条 乙烘厂(站)的生产废水如需排入下 水道,必须通过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0 毫米。第23条 乙快厂(站)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服, 宜选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 子鞋出入作业岗位;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 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第24条 乙焕厂(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或规模较大的乙焕
47、厂(站), 还应建立专业消防队(站)。第25条 乙烘厂(站)除设置全厂性消防设施 外,还应在露天装置、生产厂房、仓库、装卸平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及其他简易灭火器材。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灭火器材的选择、配置及设定位置,应符合工 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乙快气 体火灾不宜使用卤代烷灭火剂)。第26条 乙焕厂(站)设置的消防器材要有专 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可靠, 严禁挪用。第27条乙烘厂(站)灌瓶间设置的紧急喷淋 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第28条 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 石库、开桶间和乙烘发生器间用水灭火。第29条 乙快厂(站)应有火灾报警措施,有 条件的应设与消防队直通的报警电话。乙快厂(站)内如设有自动的灭火装置,应在值 班室或控制室内设自动灭火装置启动信号。自动灭火 装置应由专人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有关装拆和标定 的规定。第30条 乙焕厂(站)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 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 告牌。(六)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 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否决条件)未经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