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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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 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 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 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 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 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第三条实施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 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 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
2、、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 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 控制、预防措施。家批准的微生物肥料及中药材专用肥;(三)自积自用的有机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标准,避 免掺入杂草、有害物质等;(四)禁止直接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 人粪便。第四十九条 防治病虫害等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原则,优先采用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应制定突发性病虫 害等的防治预案。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的中药材实际情况,结合基地 的管理模式,明确农药使用要求:(一)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 毒生
3、物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 学农药。(二)使用农药品种的剂量、次数、时间等,使用安全间隔 期,使用防护措施等,尽可能使用最低剂量、降低使用次数;(三)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 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它农药;(四)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 获器官生长。第五十一条按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方式生产中药材,应 当制定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程,如年允采收量、种群补 种和更新、田间管理、病虫草害等的管理措施。第二节种植管理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有序开展中药 材种植,根据气候变化、药用植物生长
4、、病虫草害等情况,及时 采取措施。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套完善灌溉、排水、遮阴等田间基 础设施,及时维护更新。第五十四条 及时整地、播种、移栽定植;及时做好多年生 药材冬季越冬田地清理。第五十五条 采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核验供应商 资质和产品质量,接收、贮存、发放、运输应当保证其质量稳定 和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第五十六条 应当避免灌溉水受工业废水、粪便、化学农药 或其它有害物质污染。第五十七条 科学施肥,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及时灌溉和排 涝,减轻不利天气影响。第五十八条 根据田间病虫草害等的发生情况,依技术规程 及时防治。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程使用农药,做好培训I、
5、 指导和巡检。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并避免邻近地块使用农 药对种植中药材的不良影响。第六十一条突发病虫草害等或者异常气象灾害时,根据预 案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要做 好生长或者质量受严重影响地块的标记,单独管理。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按技术规程管理野生抚育和仿野生 栽培中药材,坚持“保护优先、遵循自然”原则,有计划地做好 投入品管控、过程管控和产地环境管控,避免对周边野生植物造 成不利影响。第三节养殖技术规程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 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养殖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群管理要求:种群结构、谱系、种源、周转等;(二
6、)养殖场地设施要求:养殖功能区划分,饲料、饮用水 设施,防疫设施,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等;(三)繁育方法要求:选种、配种等;(四)饲养管理要求:饲料、饲喂、饮水、安全和卫生管理 等;(五)疾病防控要求:主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六)药物使用技术规程;(七)药用动物属于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范畴的,还应当遵守 国家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六十四条按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使 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 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它物质;不得 使用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六十五条 按国家相关标准选择养殖场所使用的消毒剂。
7、第六十六条 药用动物疾病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治疗为 辅,科学使用兽药及生物制品;应当制定各种突发性疫病发生的 防治预案。第六十七条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制定预防和治疗 药物的使用技术规程:(一)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 使用规定;(二)禁止使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 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三)禁止在饲料和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 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 准、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 用;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药用动物饮用水
8、中或者直接 饲喂药用动物;(四)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药用动物;(五)禁止滥用兽用抗菌药。第六十八条 制定患病药用动物处理技术规程,禁止将中 毒、感染疾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第四节养殖管理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根据药用动物 生长、疾病发生等情况,及时实施养殖措施。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建设、更新和维护药用动物生长、 繁殖的养殖场所,及时调整养殖分区,并确保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第七十一条 应当保持养殖场所及设施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和消毒,防止外来污染。第七十二条强化安全管理措施,避免药用动物逃逸,防止 其它禽畜的影响。第七十三条 定时定点定量饲喂药用动物,未食用的饲料应 当及时清
9、理。第七十四条 按要求接种疫苗;根据药用动物疾病发生情 况,依规程及时确定具体防治方案;突发疫病时,根据预案及时、 迅速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七十五条 发现患病药用动物,应当及时隔离;及时处理 患传染病药用动物;患病药用动物尸体按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 理。第七十六条 应当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周期进行种群繁育, 及时调整养殖种群的结构和数量,适时周转。第七十七条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养殖及加工过程 中的废弃物。第八章采收与产地加工第一节技术规程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种植、养殖、野生抚育或仿野生 栽培中药材的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明确采收的部位、采收 过程中需除去的部分、采收规格等质量要求,
10、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采收期要求:采收年限、采收时间等;(二)采收方法要求:采收器具、具体采收方法等;(三)采收后中药材临时保存方法要求;(四)产地加工要求: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 或保鲜,以及其它特殊加工的流程和方法。第七十九条 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原则,参照传统 采收经验和现代研究,明确采收年限范围,确定基于物候期的适 宜采收时间。第八十条 采收流程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鼓励采用不影响 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避免采收对生态环境造成不 良影响。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中药材质量前提下,借鉴优良 的传统方法,确定适宜的中药材干燥方法;晾晒干燥应当有专门 的场所或场地
11、,避免污染或混淆的风险;鼓励采用有科学依据的 高效干燥技术以及集约化干燥技术。第八十二条 应当采用适宜方法保存鲜用药材,如冷藏、砂 藏、罐贮、生物保鲜等,并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 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八十三条 涉及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如切制、去皮、 去心、发汗、蒸、煮等,应根据传统加工方法,结合国家要求, 制定相应的加工技术规程。第八十四条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 蛀;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第八十五条 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的采收 和产地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采收管理第八十六条根据中药材生长情况、
12、采收时气候情况等,按 照技术规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适时、及时完成采收。第八十七条选择合适的天气采收,避免恶劣天气对中药材 质量的影响。第八十八条应当单独采收、处置受病虫草害等或者气象灾 害等影响严重、生长发育不正常的中药材。第八十九条 采收过程应当除去非药用部位和异物,及时剔 除破损、腐烂变质部分。第九十条 不清洗直接干燥使用的中药材,采收过程中应当 保证清洁,不受外源物质的污染或者破坏。第九十一条 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及时运输到加工场地,及时 清洁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运输和临时存放措施不应当导致中药 材品质下降,不产生新污染及杂物混入,严防淋雨、泡水等。第三节产地加工管理第九十二条应当按照统一
13、的产地加工技术规程开展产地 加工管理,保证加工过程方法的一致性,避免品质下降或者外源 污染;避免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第九十三条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完毕,加工过程中的临 时存放不得影响中药材品质。第九十四条 拣选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 及异物有效区分。第九十五条 清洗用水应当符合要求,及时、迅速完成中药 材清洗,防止长时间浸泡。第九十六条 应当及时进行中药材晾晒,防止晾晒过程雨 水、动物等对中药材的污染,控制环境尘土等污染;应当阴干药 材不得暴晒。第九十七条 采用设施、设备干燥中药材,应当控制好干燥 温度、湿度和干燥时间。第九十八条 应当及时清洁加工场地、容器、设备;保证清 洗、晾
14、晒和干燥环境、场地、设施和工具不对药材产生污染;注 意防冻、防雨、防潮、防鼠、防虫及防禽畜。第九十九条 应当按照制定的方法保存鲜用药材,防止生霉 变质。第一百条 有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 技术规程进行加工,如及时去皮、去心,控制好蒸、煮时间等。第一百零一条产地加工过程中品质受到严重影响的,原则上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第九章包装、放行与储运第一节技术规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装、放行和储运技术规程, 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要求:包括采收、加工、贮存各 阶段的包装材料要求及包装方法;(二)标签要求:标签的样式,标识的内容等;(三)放行制度:放行检查内容,放
15、行程序,放行人等。(四)贮存场所及要求:包括采收后临时存放、加工过程中 存放、成品存放等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五)运输及装卸要求:车辆、工具、覆盖等的要求及操作 要求;(六)发运要求。第一百零三条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药材特 点,能够保持中药材质量;禁止采用肥料、农药等包装袋包装药 材;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应当使用有专门标记 的特殊包装;鼓励使用绿色循环可追溯周转筐。第一百零四条 采用可较好保持中药材质量稳定的包装方 法,鼓励采用现代包装方法和器具。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中药材对贮存温度、湿度、光照、通风 等条件的要求,确定仓储设施条件;鼓励采用有利于中药材质量 稳定的冷藏、
16、气调等现代贮存保管新技术、新设备。第一百零六条 明确贮存的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 防鼠等养护管理措施;使用的熏蒸剂不能带来质量和安全风险,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性熏蒸剂;禁止贮存过程使用硫磺熏蒸。第一百零七条 有特殊贮存要求的中药材贮存,应当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第二节包装管理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包装技术规程,选用包 装材料,进行规范包装。第一百零九条包装前确保工作场所和包装材料已处于清 洁或者待用状态,无其它异物。第一百一十条包装袋应当有清晰标签,不易脱落或者损 坏;标示内容包括品名、基原、批号、规格、产地、数量或重量、 采收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追溯标志、企业名称等信
17、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确保包装操作不影响中药材质量,防止混 淆和差错。第三节放行与储运管理第一百一十二条 应当执行中药材放行制度,对每批药材进 行质量评价,审核生产、检验等相关记录;由质量管理负责人签 名批准放行,确保每批中药材生产、检验符合标准和技术规程要 求;不合格药材应当单独处理,并有记录。第六条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 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统一规划生产 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统一肥料、农药或者 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 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基地
18、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 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顺利实施。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 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 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 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 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生产实践和科学研 究情况,制定如下主要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一)生产基地选址;(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三)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四)采收与产地加工;(五)包装、放行与储运。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
19、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 行法定标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当分区存放中药材,不同品种、不同批 中药材不得混乱交叉存放;保证贮存所需要的条件,如洁净度、 温度、湿度、光照和通风等。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当建立中药材贮存定期检查制度,防止 虫蛀、霉变、腐烂、泛油等的发生。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按技术规程要求开展养护工作,并由 专业人员实施。第一百一十六条应当按照技术规程装卸、运输;防止发生 混淆、污染、异物混入、包装破损、雨雪淋湿等。第一百一十七条 应当有产品发运的记录,可追查每批产品 销售情况;防止发运过程中的破损、混淆和差错等。第十章文件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系统,全过程关键 环节记
20、录完整。第一百一十九条 文件包括管理制度、标准、技术规程、记 录、标准操作规程等。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制定规程,规范文件的起草、修订、变 更、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保存和存档、发放和使用。第一百二十一条 记录应当简单易行、清晰明了;不得撕毁 和任意涂改;记录更改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保证原信息清晰 可辨;记录重新善写,原记录不得销毁,作为重新善写记录的附 件保存;电子记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记录保存至该批中药材销 售后至少三年以上。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 节,结合管理实际,明确生产记录要求:(一)按生产单元进行记录,覆盖生产过程的主要环节,附 必要照片或者图像,保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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