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工工资保证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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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工工资保证措施第一节 保证措施1、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2、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5、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
2、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6、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公司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7、公司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8、公司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9、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本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在接受监察时公司将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第二节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已完工或在建各种项目、各种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2、我单位将负责督促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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