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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提 升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水平,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 部和财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 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2023年推进实施绿色 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一)遗体接运费用(辖区内);(二)遗体火化费;(三)遗体暂存(冷藏)存放费用(3天以内);(四)骨灰存放费用(1年以内);二、免费对象(一)具有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 ), 在我市政府主办的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人员,享受免除四项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政策。(二)重点救助对象。1
2、 .城乡低保对象;2 .城乡特困人员;3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 疾军人、烈士);4 .计划生育失独父母;5 .行政区域内无名、无人认领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6 .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7 .人体器官捐献者。以上7类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 基础上,享受以下3项优惠政策:1 .免费提供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2 .享受社会公共墓地墓穴价格10%优惠;3 .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的,免除安葬费、维 护管理费。丧属在社会公共墓地选择骨灰塔葬、壁葬等节地 生态安葬方式的,各社会公共墓地应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 格提供穴位(格位),对人体或器官捐献者
3、的骨灰选择节地 生态安葬方式的,各社会公共墓地应免费供穴位(格位)。三、不符合免除规定的情形1 .丧属自愿选择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 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2 .丧属聘请非政府主办的殡仪服务机构所产生的费用 不在免除之列;3 .对丧属未选择的免费服务项目,不进行费用补差。四、申请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1份;(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逝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提供有效期内证件或主 管部门证明,填写惠民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确认书;(五)无名、无人认领和非正常
4、死亡人员遗体,按照关 于无名、无人认领和非正常死亡遗体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六)选择绿色生态安葬的重点救助对象须向社会公共 墓地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生态安葬申请书。五、经费保障(一)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去世就地火化的,凭殡葬服 务机构出具的火化证、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 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销。重点救助对象殡葬费用,由 市殡葬服务中心直接免除。(二)殡葬服务减免补助资金,省级补助由市民政局提 出分配意见后,市财政局予以资金安排下达,扣除省级补助 资金后的差额部分,市对三区(非扩权县)给予35%补助, 剩余部分由各县(区)承担。上述由市级承担的资金,在年 度福彩公益
5、金中统筹安排解决。应由各县(区)承担的重点救助对象殡葬费用,三区的, 由市级财政在下达省级和市级补贴时予以扣除调整给市殡 葬服务中心;两县的,由市民政局商两县民政部门拨付给市 殡葬服务中心。六、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 理力度,认真组织核拨惠民殡葬减免费用,建立督查制度,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伪造、借 用他人证明材料骗取殡葬救助经费行为,凡虚报申领减免费 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 殡葬服务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惠民殡葬救助档案,以备查。 各殡葬服务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办事流程,杜 绝惠民殡葬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微腐败行为,堵塞管理 漏洞,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地落实;发改、公安、卫计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七、组织实施(一)各县(区)政府、银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 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 1日关于在我市实施殡葬惠民救助保障制度的通知(* 号)同时废止。(三)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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