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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范文(三篇)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范文(推举)一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托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一、专项条款 1.1.法律效劳范围 律师事务所承受托付人的托付指定承办律师,为托付人供应的法律效劳(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理托付人就案件的进展诉讼。 非诉讼案件 就事宜或工程向托付人供应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帮助托付人处理与该事宜或工程相关的法律事务。 1.2.代理权限 托付人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1.3.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效劳事项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2、) 1.4.律师费 律师费根据以下第种方式计算: (1)定额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托付人托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元。 (2)按标的额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托付人托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律师费,收费的标准为: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局部收费比例为;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局部收费比例为;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局部收费比例为;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局部收费比例为; 1亿元以上局部收费比例为. 总额为元。 收费缺乏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3)按时计
3、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托付人托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时元;其他律师每小时元;律师助理每小时元;秘书每小时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0.1小时。 (4)其他计费方式 1.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与办理托付事项亲密关联的各项支出,该等其他费用应由托付人另行担当。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商定如下: (1)长途电信费用: (2)文件快递费用: (3)复印费用: (4)外地或境外差旅费: (5)其他: 1.6.费用支付 1.6.1.律师费根据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依据以上第1.4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托付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4、。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内先支付元。其余律师费将根据以下商定支付: 1.6.2.其他费用根据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时预付其他费用元,结案时据实结算。 (2)本合同生效时托付人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元,结案时不再据实结算。 1.7.联系信息 有关律师事务所和托付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托付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1.8.其他商定 除有上述特殊条款商定和以下一般条款商定外,律师事务所和托付人就如下内容达成全都: 二、一般条款 2.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为托付
5、人供应法律效劳,担当以下义务: (1)承办律师应当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托付人的最大利益; (3)承办律师应当准时向托付人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状况; (4)承办律师不得超越托付人授权行事; (5)承办律师不得要求托付人支付本协议商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 (6)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准时通知托付人; (7)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保守托付人的商业隐秘和/或个人隐私。 2.2.法律效劳人员的安排 (1)在聘请律师合同履行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可依据法律效劳的需要,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
6、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聘请律师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律师辞离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缘由无法代理托付人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经托付人同意,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托付人要求解除聘请律师合同的,在合理认定律师费的状况下,应当办理解除律师合同的手续。 (3)因不行抗力等紧急状况,致使原来指定的承办律师不能履行职责,律师事务所依据状况准时与托付人协商变更承办律师。若无法联络到托付人或托付人不同意变更承办律师的,双方同意:_ 2.3.托付人的义务 托付人担当以下义务: (1)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照实供应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照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状况; (2)如与
7、案件有关的状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当准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3)如托付人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准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4)根据商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状况,托付人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4.计时收费的费用清单和支付 (1)律师事务所于托付人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应当向托付人提交书面的计时收费费用清单,告知其在该期间内应当支付律师费、其他费用的金额。 (2)按月结算计时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月10日向托付人供应上月律师费清单,托付人应当于收到清单后10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托付人未在10日内提出异议的,应当按律师事务所供应的
8、清单支付律师费。 (3)若托付人对律师工作时间提出异议的,可要求查询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纪录单。 (4)托付人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假如托付人未能够根据本协议的商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准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5)律师事务所在收到托付人的付款后,应当向托付人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或相应的费用的收据、发票。 2.5.滞纳金 若托付人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2.6.托付人财物的保管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供应法律效劳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托付人供应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代收的执
9、行款物(以下简称“托付人财物”)均属于托付人的财产,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法律效劳后,将托付人财物移交给托付人。 (2)假如托付人未准时承受或拒绝承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托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可代为保管或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托付人担当。如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托付人财物的,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师事务所不担当任何责任。 2.7.保密责任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于托付人的商业隐秘或个人隐私(以下简称“托付人隐秘”)应当保守隐秘,在未征得托付人同意的状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托付人隐秘。 (2)以下内容不属于托付人隐秘: a.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查阅
10、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本协议所商定的效劳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3)律师事务所和托付人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当以保密协议的商定为准。 2.8.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供应法律效劳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托付人有利益冲突方的状况照实告知托付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状况下,托付人有权撤销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授权;律师事务所亦有权解除本协议。 2.9.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无义务代理托付人处理本协议商定的法律效劳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托付人如确有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供应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效劳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效劳托付协议。 2.10.合同的解除 (1)
11、假如托付人未根据本协议商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律师事务全部权解除本协议。 (2)假如托付人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全部权随时终止向托付人供应法律效劳。 (3)假如律师事务所承受托付后发觉托付人捏造事实或者弄虚作假,则律师事务全部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_ 本合同解除的,托付人仍应根据商定或依据律师事务所已供应的法律效劳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11.不保证 律师向托付人就案件供应的分析、推断和意见,均不行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胜利或胜诉的保证。 2.1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托付人之间的最终的
12、、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商定。 2.13.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缘由导致全部或局部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4.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全都后,可以书面方式进展修改。 2.15.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律师事务所和托付人均应视需要选择适宜的送达方式。 2.16.争议的解决 (1)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之间就本合同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托付人可以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进展协商,假如协商不成的,托付人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律
13、师协会进展争议调解。 (2)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协商解决和调解解决的,可选择_ 1.向_提起仲裁; 2.向_提起诉讼。 2.17.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1.1条商定的(诉讼/非诉讼/见证/询问)工作完成时止。 2.18.生效 本协议自_后生效。 签署: 律师事务所签署托付人签署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范文(推举)二 控告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托付律师用)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托付律师): 定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赴等根本状况,律师只需定明姓名及其所在
14、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定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赴等根本状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人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公安(或_人民检察院、_人民法院) 控告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范文(推举)三 致人民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时间:20xx-11-30扫瞄量 评论 0 10为了爱护被告人
15、的个人隐私,本辩护词中的被告人姓名为化名。本辩护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信,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列在第四位。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承受犯罪嫌疑人大明父亲的托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当犯罪嫌疑人大明的辩护人。20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托付人签署的授权托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20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管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大明,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白。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帮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依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
16、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大明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20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大明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大明白解到,其一共参与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可怕贪责任没有下车。其次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
17、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有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惩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有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大明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有意,应采纳局部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大明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有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大明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精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由于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侵害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害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害的客体是侵害财产权利又侵害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章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赐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20xx年1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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