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筑环保行业_建筑-环保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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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评法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年 1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令)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第三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 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
2、有关规定。第四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 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 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 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
3、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 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 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第七条 建设项目与的住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 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的落实,监
4、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房事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九条 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是有关个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 中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第十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 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第十二条 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
5、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 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三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 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 护局备案。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送国家环境 保护局审查或批准: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2、特殊性质的建
6、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 理。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 批。第十四条 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颁布。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 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十五条 承担环境影响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1建设地点的 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在正式
7、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 或编写的贫农国家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 单位不得任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凡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
8、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意提高评价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用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 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对顶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 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
9、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 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 复员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智力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 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
10、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 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 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 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 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
11、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是,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 影响、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惊醒评价;论证和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布局上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 的最佳方案,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本“提要”是针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范围、程度较大的大型项目制订的。由于建设项目的行业不同,大小不同以及所处的地区不同其对环境的影响也就有很大差异。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可根据项 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工作。一 总论 1、结合评价
12、项目的特点阐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2、编制依据;(1)项目建议书的内容;(2)评价大纲及其审查意见;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凡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
13、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3)评价委托书(合同)或任务书等;3、采用标准;4、控制与保护目标;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建设性质;2、地点;3、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4、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5、主要原料、燃料、水的用量及来源;6、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接受量和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噪声、震动数值;7、废气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8、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布局;9、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10、发展规划;三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包括
14、必要的测试)1、地理位置(附平面图);2、地形、地貌、土壤和地质情况,江、河、湖、海、水库的水文情况气象情况;3、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农作物等情况;4、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5、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6、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健康状况、地方病等情况;7、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8、交通运输情况;9、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资料;四 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和环境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包括:建设过程、投产、服务期间的正常和异常情况)1、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
15、的措施;2、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3、对周围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 响的措施;4、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及居民生活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凡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
16、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5、噪声、震动、电磁波 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防治措施;6、绿化措施,包括防护地带的防护林和建设区域的绿化;7、环境措施的投资估算;五 环境监测制度建议 1、监测布点原则 2、监测机构的设置、人员、设备等;3、监测项目。六 环境影响损益简要分析 七 结论(扼要阐述下列问题)1、对环境质量的影响;2、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
17、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3、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4、是否需要再作进一步的评价。八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 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
18、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 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 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中外合资
19、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凡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 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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