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案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金融证券保险_金融证券-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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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必备 欢迎下载 保险法教案(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基本要求:1.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种类 2.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3.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教学重点:1.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2.人寿保险合同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教学难点: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本章课时:6 课时(理论教学 4 课题、实践教学 2 课时)教学内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人身危险:1、生命危险 早逝危险:死得太早 老年危险:活得太久 2、健康危险:(疾病危险、残疾危险)生不如死(一)概念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2、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人 出钱的人 投保人 当事人 出命的人 被保险人 等着拿钱的人 受益人 关系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中间人 可以是一人、二人、也可以是三人 2、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和身体 3、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指向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金额协商确定 4、保险责任(保险事故):死亡、生存、疾病、伤残,按合同保险责 任给付保险金额。5、履行:一般为给付,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代位求偿权。6、危险范围广而复杂,但存在内在规律,符合大数法则。(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学习必备 欢迎下载
3、 按投保风险: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按投保方式: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 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分红保单 不分红保单 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按实施方式: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1.保险标的不同 人的生命和身体 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2.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 按各人的经济保障需要 以财产的客观价值为基础确定 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确定 3.合同性质不同 约定给付性。宽限期间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
4、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法57 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三)复效条款 1.含义:对于中止、失效的合同,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我国保险法规定:中止期限为 2 年。2.目的:方便投保人,防止合同轻易失效。保单复效条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必须符合可保条件,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如健康状况、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其它保
5、险等。必须补缴失效期间未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必须归还所有保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单转换为定期寿险。保险法58 条:“依照前条(57 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四)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1.含义: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若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保单此时的现金价值足
6、以垫缴应交保费及利息时,除非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做反对申明,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交保费及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人寿保险虽有储蓄功能,但原理和银行存款不一样,提前退保很可能损失“本金”(保费)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种类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教学重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教学难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本章课时课时理久健康危险疾病危险残疾危险生不如死一概念以
7、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出钱的人出命的人等着险标的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指向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金额协商确定保险责任保险事故死亡生存疾病伤残按合同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额履行一般为给付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代位求偿权危险范围广而复杂但存在内在学习必备 欢迎下载 根据规定: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提前退保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未缴足 2 年保险费,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1.保险公司根
8、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五)不丧失价值条款 1.含义:带有储蓄性的寿险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2
9、.目的:保护投保方的利益。此价值常被列在保单上,由投保方任意选择处理方式。实践中处理保单价值的方式(1)用返还现金的方式办理退保手续(2)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也就是将不没收价值作为一次趸缴保险费,用以改保与原合同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类型的保险,这种改保只是保险金额有所下降,下降的幅度取决于当时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的多少。(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也就是将不没收价值作为一次趸交保险费,用以改保与原保险合同同一保险金额的死亡保险,至于保险期间能否维持到原合同的保险期限或有所缩短,则将取决于当时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的多少。(六)保单贷款条款 1.含义: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
10、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七)年龄误报条款 1.含义: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一旦被发现,保险人有权按其实际年龄调整保险费或保险金额。保险法53 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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