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法律案例_法律-案例.pdf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法律案例_法律-案例.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法律案例_法律-案例.pdf(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述:2010 年 1 月 11 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 2001 年 9 月 1日至 2010 年 4 月 30 日物业费总计人民币 30452.85 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9378.37 元。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2000 年 9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书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有效期限从 2000 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01 年 8月 30 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期
2、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物业管理关系。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物业费和违约金。被告王某辩称:1、原告在 2000 年 6 月 30 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小区前期物业。2、原告所主张 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普通诉讼时效,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违约形态,故被告请求适当减少原告物业管理费用。4、原告所主张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虽然
3、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日违约金为标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 2000 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01年 8 月 30 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以及原告实际损失数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书、客户手册、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说明、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以及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状况照片等。同时被告提交了证明物业服务质量极差照片数张,该小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证人证言数张。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甲方)
4、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经充分协商,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小区前期物业。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 3 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 8 元/每月,并且已经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合同还约定本物业管理协议自 2000 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01 年 8 月 30 日止。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结合被告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被告管理综合费用为 4090 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缴纳。每次缴纳物业管理综合费日期
5、为每年8 月 30 日至 9 月 4 日。合同同时约定了被告未按期缴纳物业费违约金为合同标千分之三/每日。在审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原告主张其一直进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认可。二、判决结果:本院认为,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果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当属有效。原告受开发商委托进行物业管理。被告虽未与原告订立书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物业管理关系。被告享受了原告物业服务后,也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追索物业费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
6、为两年,现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持续主张权利,故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物业费总计人民币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书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物业管理关系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物业费和违约金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在年月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违约形态故被告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物业 服务 合同纠纷 案例 分析 法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