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筑工程造价_建筑-工程造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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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 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 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 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 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 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第四条 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 布与日常管理。
2、第五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 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 管理工作。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负责。第二章体系与计划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 时调整。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 的统一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住
3、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 定额体系表。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 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第三章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
4、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第四条定额管理包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国务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国务补充(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 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 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三)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
5、整且不能满足 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四)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第十条 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 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第十一条 定额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工程 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积极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 备的应用。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 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 础作用,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鼓励企业编制
6、企业定额。第十三条定额的制定、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均应按准 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五个步骤进行。(一)准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定额工作计划,组 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制组负责拟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第四条定额管理包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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