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筑修缮加固与改造_建筑-修缮加固与改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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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徐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二0 0三年十一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 议研究同意,对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潍政发2001)4号)进行修订,现将 修订后的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 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
2、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立,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 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工作。规划、丄地、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市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
3、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拆迁行政 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国有上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地储备的应提交经批准的上地收购储备方案):(六)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程资金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而拆 迁委托合同。拆
4、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左的拆迁范弗I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拆迁人用于补偿安宜被拆迁人的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泄的银行帐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 置,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泄后,拆迁范囤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房屋及其附属物
5、的新建、改建、扩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等,但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三)改变房屋和上地用途:(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 停办理的书而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 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 证中载明的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弗I、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 月二日市政府第九
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潍政发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二三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划丄地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市政城市房屋拆迁公
7、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左,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 房而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 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 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 人可以依法申请
8、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宜 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 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 本办法规圧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 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泄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 的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
9、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原拆迁补偿安宜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 而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到当地城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 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办理房产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 货币补偿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涉及上地使用权变更的
10、,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潍政发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二三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
11、理工作规划丄地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市政城市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 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垃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左,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装修等不予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规立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
12、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 四条的规立,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淸产权调换的差价。第二十六条实行统一拆迁的区片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单元立体切 块提供安置房屋。由拆迁人组织在拆迁公告规左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公开摇号,公 证机关现场公证,然后按照顺序号依次选房:超出公告期限搬迁者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的序号后而,再按照先搬迁先排号的顺序编排回迁序号,依次选房。对确有困难的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在楼层的安宜上给予指左首层照顾。照顾户的 名单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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