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_T 3410-2023 黑龙江省居住绿地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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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5.020.40CCSP53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34102023黑龙江省居住绿地设计标准2023-03-20发布2023-06-19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DB23/T3410-2023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基本规定.25总体设计.36竖向设计.37道路与场地设计.48种植设计.49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610水体设计.811给水排水设计.812电气设计.10附录A(资料性附录)黑龙江省居住绿地常用园林植物种类表.12参考文献.13DB23/T3410-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
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权益调查监测院、黑龙江寒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庆臣耀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鑫、阴雨夫、滕翊彤、杨丽、孟令辉、关国锋、韩昀松、郑浩、董琪、刘国权、杨思博、罗娇赢、石开明、贺晨、张俊、胡佳勇、盛科研、张德智、周莉、崔刚、刘磊、杨大勇、牛晨曦、路琦、蔡永生、王丽丽、杨博
3、涵、姜东序、王仁翠、杨黆、苍俊男、张宇、邓海英、宋燕燕。IIIDB23/T3410-2023黑龙江省居住绿地设计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居住绿地术语;基本规定;总体设计;竖向设计;道路与场地设计;种植设计;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设计;水体设计;给水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改建居住绿地设计。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设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895.19低压电气装置第7
4、-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游泳池和喷泉GB/T16895.28低压电气装置第7-71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户外照明装置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34272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763无障碍
5、设计规范GB51192公园设计规范GB55014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CJJ/T67风景园林制图标准CJJ8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222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CJJ/T294居住绿地设计标准CJ/T340绿化种植土壤JGJ155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86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QX/T231古树名木防雷技术规范DB23/T902黑龙江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程DB23/T2220黑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1DB23/T3410-2023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居住绿地residentialgreenspace城市居
6、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包括集中绿地、宅旁绿地及社区服务设施绿地。3.2集中绿地centralizedgreenspace集中设置并具有一定活动空间和设施的开放式居住绿地。3.3宅旁绿地greenspacebesideresidentialarea除集中绿地以外位于住宅建筑周围的居住绿地。3.4社区服务设施绿地neighborhoodblockfacilitiesgreenspace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界限内的附属绿地。3.5遮阳覆盖率shadingcoveragerate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广场、人行道、活动场地、停车场等特定场地的硬化地面范围内,遮阳体正投影面积总和占该场地硬化地面面积的比率(%)。3
7、.6停车视距stoppingsightdistance在同一车道上,车辆行驶时遇到前方障碍物而必须采取制动停车时所需要最短行车距离。停车视距由反应距离、制动距离和安全距离组成。3.7中水reclaimedwater生活污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3.8低影响开发lowimpactdevelopment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3.9雨水控制与利用stormwatermanagementandutilization径流总量、径流峰
8、值、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总称,包括雨水入渗、收集回用、调蓄排放等。4基本规定4.1居住绿地应具有改善环境、防护隔离、休闲活动、营造景观等功能。4.2居住绿地设计应与居住区规划同步进行,统筹考虑与建筑群体、道路、服务配套设施的空间和功能关系。4.3居住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GB50180中4.0.2、4.0.3的要求,并满足所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4.4居住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GB50180中A.0.2的要求。且下列空间不计入居住绿地面积:地面建筑物架空层范围内绿化;垂直绿化、可移动栽植种植槽内绿化;2DB23/T3410-2023停车泊位的嵌草地坪铺装;单独业主所有或使用的庭院绿地。
9、4.5既有居住绿地改造后绿地面积不宜减少。4.6新建居住绿地内的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70%;改建提升的居住绿地内的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原指标。4.7居住绿地内的各类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不应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4.8居住绿地设计应兼顾老人、青少年、儿童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合理设置健身娱乐及文化游憩设施。4.9居住绿地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利用场地原有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进行设计。并宜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住宅建筑的屋顶、墙面等开展不影响建筑功能的立体绿化建设,提高居住用地的绿量。4.10居住绿地设计不应弱化建筑消防疏散、救援及配套设施的功能。当利用居住
10、绿地作为消防通道、回车场地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不宜采用种植地表。采用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应符合GB50016中7.1.8、7.2.2的要求。4.11居住绿地设计宜采用低影响开发措施,其设计应符合DB23/T2220规定的要求。4.12居住绿地设计应满足绿色环保要求,宜利用太阳能、风能、雨(雪)水等绿色资源。4.13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设计应考虑建筑屋盖及外墙结构的承载功能需求。4.14居住绿地设计制图宜符合CJJ/T67的有关规定。5总体设计5.1居住绿地的总体设计应统筹协调生态效益与绿地景观、功能流线与空间规划的相互关系,并兼顾从高层建筑俯视观赏的整体效果。5.2居住
11、绿地内宜形成连续的景观线路,并与周边生态资源、景观节点形成内外呼应的景观结构。5.3居住绿地总体布局应充分考虑生活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快递送达设施、居民机动车停车场、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等配套设施与场地、道路及绿地的结合。5.4既有居住区改造绿地的总体设计应在充分调研居民意愿的基础上,保留重要核心绿化空间和景观构筑物,主要绿地宜在原址翻建。5.5集中绿地设计应体现区域特色,遵循空间开放、交通便捷、场地和设施合理配置的原则,并符合GB50180中4.0.7的要求。5.6居住绿地的种植空间、园路及活动场地应根据居住区规模、居民分布合理确定。5.7居住绿地中的水体设计应满足生态节约、使用安全及
12、季节变化要求,其规模和形式应根据居住绿地总体布局及自然地形、工程条件合理确定。6竖向设计6.1居住绿地竖向设计应以居住区竖向规划所确定的各控制点高程为依据,顺应自然地形基本走势,遵循土方就地平衡的原则,宜以微地形为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有利于地表径流的控制、调蓄利用与安全排放;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满足景观和空间塑造的要求。6.2堆土造坡应保持土壤稳定,堆土高度应与堆置范围内的地基承载力相适应,并进行土质边坡坡率核算。土质边坡坡率允许值应符合GB50330中14.2.1的要求。6.3当利用填充物堆置土山时,其上部覆盖土层厚度应符合CJJ82中4.1.1的要求。填充物堆筑应确保安全稳固,对环境无毒
13、无害。6.4居住绿地各类地表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雪)水的收集或排放,并符合下列规定:3DB23/T3410-2023草地的排水坡度宜大于1.0%,运动草地排水坡度宜大于0.5%;栽植地表的排水坡度宜大于0.5%;铺装场地坡度宜为0.3%3.0%,其中老年人设施室外活动场地坡度不应大于2.5%;机动车停车场地坡度宜为0.3%3.0%,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坡度宜为0.3%4.0%;园路设计横坡与纵坡应组合得当,宜采用单向横坡,横坡坡度宜采用1.0%1.5%,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园路纵坡坡度应为0.3%4.0%。当大于极限坡度时,应设置台阶步道。6.5居住绿地设计雨水自然调蓄地形时,应考虑
14、冬季冻胀对建(构)筑物、设施的影响。7道路与场地设计7.1一般规定7.1.1道路与场地设计应与场地地形、建筑布局相结合,充分尊重居民行为规律,合理组织通行、观景等功能。7.1.2道路与场地内立缘石宜做圆曲处理。7.1.3道路与场地铺装表面应平整、耐磨,并应做防滑处理。7.1.4道路与场地应按照GB55019、GB50763规定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建筑出入口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7.2园路7.2.1园路宽度不应小于1.2m,满足轮椅通行的园路宽度不应小于1.5m。园路两侧绿化用地内宜预留适宜的冬季堆雪空间。7.2.2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高度宜为0.10m0.15m,并应均匀一致。
15、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7.2.3既有居住区改造时,现状园路铺装材料质量完好、符合选材要求时,宜在改造中重复利用。7.3活动场地7.3.1活动场地与住宅建筑之间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对住户的干扰,其位置的设置应距离住宅建筑窗户8.0m以上。7.3.2活动场地不应位于高压走廊范围内。7.3.3儿童活动场地宜与老年人活动场地结合布置,且不应布置在风速偏高、背阴和偏僻的区域。7.3.4儿童活动场地宜采用色彩鲜明的软性地面铺装,铺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儿童活动场地与车行道路间应设置绿地、隔离设施。7.3.5老年人活动场地宜临近公共卫生间布置,场地内应避免高差。7.3
16、.6球类运动场地宜设置在远离住宅、道路的独立地段,四周应设置围护栏网。7.3.7既有居住区改造宜结合使用时间段设置多功能活动空间,提高使用率。7.3.8活活动场地的外边线不应与管线井盖相撞。8种植设计8.1一般规定8.1.1居住绿地种植设计应保护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8.1.2居住用地中可绿化用地应全部进行绿化,消除裸露土地。8.1.3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4建(构)筑物名称距新植乔木距离距灌木距离建筑物外墙:南窗其余窗无窗5.53.02.01.51.51.5低于2m的围墙1.00.75挡土墙顶内和墙角外2.00.5道路路面边缘0.750.5人行道路面边缘0.750.5体育活动场地3.03
17、.0测量水准点2.01.0地上杆柱2.0排水明沟1.00.5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净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与地下管线的净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市政设施名称最小间距距乔木中心距灌木中心通信电缆1.51.0给水管线1.51.0雨水管线1.51.0污水管线1.51.0电力电缆1.50.5燃气管道(低中压)1.21.0热力管线2.02.0排水盲沟1.0消防龙头1.21.2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净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与地下管线的净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单位为米5DB23/
18、T3410-2023优先选择观赏性强的乡土植物;综合考虑植物习性及生境,做到适地适树;多采用保健类及芳香类植物,不应选择有毒有刺、散发异味及容易引起过敏的植物;避免选择入侵性强的植物。8.1.4植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满足建筑通风、采光及日照的要求;注重植物的生态多样性,形成稳定的生态系统;适当搭配常绿植物及冬季景观突出的观干、观果植物;注重植物的生长周期,形成近中远期植物景观。8.1.5植物与市政管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GB51192中7.1.7的要求。植物至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净距离应达到表1规定的要求。表1植物至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净距离要求单位为米8.1.6植物至建(构)筑物外缘的
19、最小水平净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的要求。表2植物至建(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净距离要求DB23/T3410-20238.1.7屋顶绿化种植应符合JGJ155规定的要求。8.1.8居住绿化种植土壤理化性质及有效土层厚度应符合CJ/T340规定的要求。居住绿地内原有表层适宜种植的土壤,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8.1.9既有居住区内种植密度过大已影响生长的植物群落,应进行疏枝或间移。8.2集中绿地8.2.1集中绿地种植设计应体现居住区特色。8.2.2集中绿地应通过植物分隔,创造多样的公共空间。8.2.3居民通行范围内的树木,其枝下净空不应低于2.2m。8.2.4儿童活动场地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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