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金融证券金融资料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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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为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协会会员持续加强自身信用积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制订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并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实施。特此通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
2、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持续加强信用积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依法在协会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第三条
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告”),是基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向协会报送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客观、动态事实,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维度第 2 页 持续记录会员展业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情况。相关具体指标及定义见附件 1。第四条 信用信息报告的主要目标是:(一)持续、动态积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记录,带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实现行业信用自治。(二)引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提升合规风控能力和水平。(三)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升经营管理的稳定度、透明度和投资运作的专业度。(四)
4、引导行业相关合作机构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的信用记录。(五)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参考。第五条 协会成立专家小组,本着依法合规、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报告的制定、组织实施和修订完善等工作。专家小组由中国证监会、协会、协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托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代表组成。第六条 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重大修订及完善,须经专家小组建议、会长办公会审议、并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在开展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过程中,具体指标及定义的调整经专家小组建议,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七条 设规划纲要年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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