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筑房地产_建筑-房地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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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6 号 2001 年 8 月 15 日修订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 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 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 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 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 开发
2、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的地产转让工 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 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转让。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木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
3、基他形式限制 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而转合同;(二)房产地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持房地产 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 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 7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
4、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转
5、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座落位置、而积、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以岀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一)按照岀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书;(二
6、)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 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 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 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 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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