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金融证券股票报告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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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运营管理相关事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 12 月2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公司回购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挂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股份适用本办法:(一)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第三条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回购情形、决策程序、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等规定。第 2 页 第四条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 挂牌公司回
3、购股份,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规模、价格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等活动。第八条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挂牌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回购专户只能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挂牌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买卖本公司股份。第九条 挂牌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第十条 挂牌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第二章
4、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关事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挂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第三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守公司法关于回购情形决策程序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等规定第页第四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
5、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第 3 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挂牌满 12 个月;(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挂牌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面向公司全体股东,不得采用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第十三条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期间,挂牌公司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应当及时披露回购方式的变更情况,并按变更后的回购方式实施回购。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
6、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 50%。第十五条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价格上限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60 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 200%;确有必要超过这一上限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定价合理性。关事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7、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挂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第三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守公司法关于回购情形决策程序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等规定第页第四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第 4 页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一)挂牌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披露前10 个转让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转让日内;(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
8、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进行利益输送。挂牌公司在转让日的 9:15 至 9:30、14:30 至 15:00 不得进行回购股份的申报。采用竞价方式回购的,挂牌公司不得在每次集中撮合前 5 分钟进行回购股份的申报。第十八条 挂牌公司每个转让日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上限的 10%,但每个转让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10 万股的除外。第十九条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实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算。第二节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回
9、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关事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挂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第三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守公司法关于回购情
10、形决策程序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等规定第页第四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第 5 页 的授权,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二)回购股份的方式;(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及合理性;(四)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九)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理;(十)防范侵害债权人
11、利益的相关安排;(十一)公司最近 12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形的说明;若存在,说明是否影响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十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是否存在因交易违规受到全国股转公司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因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形的说明;(十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有);关事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
12、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挂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第三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守公司法关于回购情形决策程序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等规定第页第四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第 6 页 (十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分别载明不同用途所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及资金金额。存在
13、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出具不利用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公开承诺,并与回购股份方案同时披露。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主办券商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同时披露。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情形的,挂牌公司还应当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已消除、是否影响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出具法律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同时披露。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性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情况、公司价值分
14、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三)说明回购价格的合理性,是否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四)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关事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15、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挂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第三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守公司法关于回购情形决策程序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等规定第页第四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第 7 页 挂牌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在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10 个转让日内披露自查报告,公告自查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第二十五条 回购股份以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二十六条 回购
16、股份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及时披露通知情况。第二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国结算有关规定申请开立回购专户,并按照回购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回购。第二十八条 采用竞价方式回购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回购实施预告,公告拟实施回购的时间区间(以下简称回购实施区间),提示投资者关注回购机会。回购实施预告应当在回购实施区间起始日的 2 个转让日前披露。在回购期间,挂牌公司可以自主安排多个回购实施区间,每个回购实施区间最长不超过5 个转让日。挂牌公司应当在已公告的回购实施区间内实施回购;未实施
17、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说明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披露或市场操纵等情形。第二十九条 采用竞价方式回购的,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在公司回购实施区间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第三十条 关事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18、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挂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第三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守公司法关于回购情形决策程序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等规定第页第四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第 8 页 回购期间,挂牌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应当在2 个转让日内披露;(二)已回购股份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累计达到 1%或 1%的整数倍时,应当在事实发生后 2 个转让日内披露;(三)每个月的前 2 个转让日内,应当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应当包
19、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占总股本及拟回购总数量的比例、回购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等;采用竞价方式回购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经预告而实施回购或者在回购实施区间未实施回购的情形。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第三十一条 挂牌公司在回购期过半仍未实施回购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回购信息进行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
20、案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三条 挂牌公司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应当由主办券商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并与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同时披露。关事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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