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辩护制规定法律法律文书_法律-法律文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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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中辩护制度规定之实施问题 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 手段,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问题之一。通过修改,辩护制度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 革和完善。主要体现在:(1)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2)辩护人的责任 体现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3)改善辩护律师会见程序:(4)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5)对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侦查管辖权作出有利于对其人身安全保障的调整;(6)对辩护律师 的涉案信息保密权作出了规左;(7)扩大法律援助适用的阶段和案件范用。但是,苴中有些 规泄过于原则、模棱两可、存在矛盾,亟待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弥补
2、,以有利于有关辩 护制度规泄的正确理解和实施。一、凭“三证”会见问题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其开展有效辩护。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 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左:“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 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査期 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据此,除特别规立的三类案件 外,辩护律师持“三证”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在
3、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问题在于,新 刑诉法的有关规左,可能导致律师会见权无法顺利实现。根据原刑诉法的规左,拘留、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判 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英所在单位。而新刑诉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 条只规左拘留、逮捕后应通知英家属,删除了原法规定的通知中包括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判 押的处所的内容。但在拘留、逮捕后不告知羁押场所的情况下,律师根本不知道其会见人关 押在何处,只得向侦查机关了解剧押场所,而侦査机关则可借口法律无规定加以推脱。可见,新刑诉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规泄与第三十七条规龙存在着不衔接、不协调
4、之处,导致 会见权难以保证实现。因此,需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属 应当写明羁押的处所。律师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同样存在于指定居所的监视 居住中,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解决。二、会见时不被监听问题 为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一规左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联合国关于律 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泄:“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 便利条件,亳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査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 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
5、的范用内进行。”但是,对于“不被监听”的解读,意见不尽一致。有论者认为“不被监听”仅指不得 利用技术手段对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谈话进行监听。笔者认为,“不被监听”既包括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听,也包括侦査人员不得在场。首先,新刑诉法删除了原刑 诉法第九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拯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左,换言之,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权力。其次,将“不被监听”仅限于不得通过 技术手段监听谈话的解读不符合这一规泄的立法精神。因为规泄“不被监听”是为了保障辩 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单独性和秘密性,有利于他们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有 利于排除外来因素对
6、他们会见的干扰。如果对会见不允许监听却可以派员在场,那么“不被 监听”又有何意义?为了保证此项规泄得到切实执行,相关司法解释除了要明确“不被监听”的含义外,还要明确规定违反 不被监听”规左的消极性后果,即以监听方式获得的证拯材料应当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予以排除。三、侦查阶段辩护人是否享有取证权问题 新刑诉法尽管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权利也有所扩大,但对其是否有主动收 集证据的权利,法律规泄比较模糊。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左:“辩护律师在侦査期间可以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剑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是对侦查阶
7、段辩护律师权利的列举式规定,其中没有明确规左有取证的权利。但是如果对“法律帮助”作广义的解释,也可以包含收集 证据。另外,新刑诉法第四十条规泄:“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取证,显然不可能获得这三种证据并告知公、检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编著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左释解与适用(下称释 解与适用)将“辩护人收集”解释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正的重要手段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问题之一通过修改辩护制度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侦查
8、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辩护人的责任体现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改善辩护律师会见程序完善辩护人的出了规左扩大法律援助适用的阶段和案件范用但是苴中有些规泄过于原则模棱两可存在盾亟待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弥补以有利于有关辩护制度规泄的正确理解和实施一凭三证会见问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左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人向辩护人提 供的有关证拯材料,以及辩护人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的证拯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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