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版)案例分析法律咨询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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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先导案例解析(P2)(1)本案所涉及的是税收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为宏观调控关系,属经 济法律关系范畴。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过程中 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2)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某公司和某市税务局,某公司是市场主 体,直接参加市场经济活动,某市税务局是经济管理主体,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 能。对于该公司而言,因其负有无条件纳税的义务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 体,某市税务局则依法成为行使征税职能的权利主体。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税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和某公司的给付行为, 没有这两种行为,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就无法实现。该经济法律
2、关系的内容是指某市税务局向某公司征税的经济权利和某公司 向某市税务局纳税的经济义务。练一练 1-1 (PIO)(1)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 客观情况。依据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分为行为与事件两类。行为是 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 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包括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2)本案中,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鱼苗买卖这一法律关系设立的法律事实 是双方当事人签订鱼苗买卖合同这一合法行为。(3)本案中,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鱼苗买卖法律关系终止的法 律事实是暴雨成灾这一绝对事件。法律咨询1-1(P17
3、)张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事 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为有效代理行为。而在本案中,村民李某委托张某购 买房屋的授权范围是每平方米5,000元左右的价格。而张某欲为其购买的房子的 价格每平米高达7,500元,明显超越了代理权限,属于无权代理。所以,假如李 某认为该套房子的价格超出了自己的授权范围,可以不要这套房子,让张某自己 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 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刘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
4、发生与合伙 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 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 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4 万元后,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所欠职工工资6万元;支付所欠税 款9万元;剩余部分13. 6万元支付所欠银行的贷款。(6)银行的要求不正确。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
5、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尚欠银行的部 分贷款应由张某和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先导案例解析(P58)(1)公司章程的订立和签署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而该公司的公司章程 只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签名、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2)董事会人数不符 合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3人-13人组成, 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是15人;(3)设立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不符合法律 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 (4)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公
6、司法规定,监事会或监 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均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法律咨询4-1 (P62)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 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据此, 背景材料中的“(3)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应修改为“(3)公司 注册资本”;背景材料中“(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应修改为“(5)股
7、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背景材 料中“(7)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应修改为“(7)公司法定代表人”;背景材 料中“(8)出资证明书签发的日期”应修改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 其他事项”。练一练 4-1 (P65)本案例中涉及到了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货币和管理能力。我国公司法 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知,A的出资形式为实物,符合我国公 司法的出资规定;B的出资虽然是从银行借的,但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属于 货币出资形式,符合
8、我国公司法的出资规定;C的出资形式是管理能力,以 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所以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出资规定。练一练 4-2 (P66)(1)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 东权。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个人是否是股东并不决定于他的出资是否是自 己的,只要是他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持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就是公司 的股东,而不用考虑它的出资是自己的还是借的。(2)如果丙的还款请求得不到满足,不能在20万元范围内直接在宏大建筑 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股东权。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丙要想在20万元 范围内直接在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股东权,就必须成为公司的
9、股东。而丙 要想成为公司的股东应当经乙同意或乙不同意但不购买甲的股份,丙才能成为公 司股东,行使股东权。法律咨询4-2 (P71)张某可以独自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主要设立了 4项风险防范制度:(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 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4)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 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
10、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 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练一练 4-3 (P77)(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董事出席即可;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无效。董事F 需要书面委托,董事G应该委托其他董事,而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人。(2)董事的增加或者减少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股东大会决定的内容,即股东 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决定。(3)首先,董事会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20万元, 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董事会通过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 董事F、G的委托无效,E董事没有出
11、席,B董事反对,实际上是3/7的董事同意,没有达到规定的1/2这一比例。法律咨询4-3(P78)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两 种公司的区别如下:(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 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允许设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3)股权 的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股权表现形式;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以股票作为股权表现形式。(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12、 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股 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5)组织机构的设置不同。有限责任公司 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 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股 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法律咨询4-4 (P82)首先,如果李某能找到受让人,其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自己的股权。根 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 应就其股权转让
13、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次,如果李某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话,则可以另开同类公 司。因为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该义务仅针对公司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练一练 4-4(P83)(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 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 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 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法第
14、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第176条还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 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看出,方圆公司在分立过程中 既没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更没有与债权 人达成什么协议,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2)本案中,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公司与地圆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而且该分立行为程序违法,所以分立行为无效,则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案例分析 案例1 (P
15、86)(1)该公司股东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丙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3)股东会补选公司职工王某和财务负责人李某担任公司的监事不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生。而非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另外,公 司法还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而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此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4
16、)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 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甲和乙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因此,该项公司章程修改案不能获得 通过。案例2 (P87)(1)该公司关于解散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 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 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 司,故该解散决议是不合法的。(2)按照公司法18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
17、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5名董事组成清 算组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 照一般惯例,也大多是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算组的。(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公司法183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法185条规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本案中,该公司在3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解散公司 的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
18、迟了 10天。另外,清算组成立后, 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本案中清算组迟至5月8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 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先导案例解析(P90)(1) C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 对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2) D基于赠与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3) 遗失物、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E应该将笔记本电脑还给权利人D。 练一练 5-1 (P94)该画的所有权属于甲。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根据民法典 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该案中,因为“此时”该画并未交付,
19、所以该画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 练一练 5-2(P100)白女士的诉讼请求是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对于拾得的遗失物,我国民法 典是有明文规定的。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316 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 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在该案中,唐先生在停车场捡到白女士的钻石项链后,有义务妥善保管该项 链,并返还权利人白女士,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因为唐先生的过失,导 致该项链灭失,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咨询5-1
20、(P104)A不可以购买B的宅基地。我国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 其附属设施。由此可见,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 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 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 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 “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凡是本经济组织以外
21、的人与农民所签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 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练一练 5-3(P107)该抵押合同有效,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司某不能就该房产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402条的有关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 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 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 日起设立。由此看出,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换言之, 如果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债权人即不能就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现实生活中,
22、很 多人都错误地认为,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就是“废纸一张”,对 于债权的实现不能发挥任何作用。事实上,抵押未登记仅为抵押权未有效设立, 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在抵押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 债权人可基于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主张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因此,抵押人不要以为只要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自己就可以免于承担担 保责任;抵押权人也不要因为抵押未登记就觉得抵押合同是“废纸一张”。通过 抵押合同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可以达到近似于抵押权被设立的法律效果。 法律咨询5-2 (P107)在此过程中,梁先生需要签订三个合同,即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3、 其中抵押合同起担保作用,当然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当债务人梁先生不能 履行债务偿还银行贷款时,抵押权人银行可以依法处分该房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练一练 5-4(Plll)甲商场的请求于法无据,无法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乙服装公司留置100套西服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甲商场支付加 工费的履行期先于乙服装公司的交货日期,在甲商场没有履行交付加工费义务时, 乙服装厂行使了留置权,并给予甲商场两个月的宽限期。民法典第447条规 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 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53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
24、约定 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 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 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 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由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乙服装公司没有违约,而是在行使法定的留置权,甲商场的 请求于法无据,无法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案例分析案例 1(P112)(1)法院应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张某虽然违反诚信原则, 将房屋一房二卖,但由于王某系善意购买房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屋 过户手续,故王某取得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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